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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文国犯了什么罪

2023-05-25 00:37:53仪表仪器1

文书正文

 正链晌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男,****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浏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浏阳市,现住浏阳市。因本案,于2021年1月15日被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逮捕,现押浏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朱文国,男,****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浏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浏阳市。因本案,于2021年1月15日被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逮捕,现押浏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邹祖辉,男,****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浏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浏阳市,现住浏阳市。因本案,于2021年1月15日被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逮捕,现押浏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田仁意,女,****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吉首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吉首市,现住浏阳市。因本案,于2021年1月15日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逮捕,现押浏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秦燕,女,****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浏阳市。因本案,于2021年1月15日被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逮捕,现押浏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晏资明,男,****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浏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浏阳市。因本案,于2021年1月15日被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逮捕,现押浏阳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浏检一部刑诉[2021]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文国、邹祖辉、田仁意、秦燕、晏资明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浏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梦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文国、邹祖辉、田仁意、秦燕、晏资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朱文国、邹祖辉、田仁意、秦燕、晏资明先后应“小根”(在逃)邀集,入伙“小根”在本市XX村熊某的麻将馆内开设赌场,轮流负责抽水、邀人参赌、望风等工作,参与所抽取水钱的分红,其中被告人晏资明参与时间较其他被告人短。六被告人参与期间,赌场抽取水钱不少于5000元。

      2021年1月15日,被告人邹祖辉、*****、秦燕、田仁意、朱文国、晏资明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被告人*****、朱文国、邹祖辉、田仁意、秦燕、晏资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的罪名、事实及对被告人*****、朱文国、邹祖辉、田仁意、秦燕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晏资明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有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现场照片、微信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在逃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张某、陈某、吴某1、黄XX、吴某2、罗某、邓某、何某、徐某、毛某、吴某3、熊某的证言;被告人*****、朱文国、邹祖辉、田仁意、秦燕、晏资明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文国、邹祖辉、田仁意、秦燕、晏资明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六被告人系与他人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参与赌场分红,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六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坦白,且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法、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结果

      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唤中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15日起至2021年6月14日止)。

      被告人举锋朱文国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15日起至2021年6月14日止)。

      被告人邹祖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15日起至2021年6月14日止)。

      被告人田仁意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15日起至2021年6月14日止)。

      被告人秦燕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15日起至2021年6月14日止)。

      被告人晏资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15日起至2021年5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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