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地下水水质监测布点要求?
地下水水质监测点布设的具体要求
1)一级评价项目目的含水层的水质监测点不应少于7个点/层。评价面积大于100km2时,每增加15km2水质监测点应至少增加1个点/层。
一般要求建设项目场地上游和两侧的地下水水质监测点各不得少于1个点/层,建设项目场地及其下游影响区的地下水水质监测点不得少于3个点/层。
2)二级评价项目目的含水层的水质监测点应不少于5个点/层。评价区面积大于100km2 时,每增加20km2水质监测点应至少增加1个点/层。
一般要求建设项目场地上游和两侧的地下水水质监测点各不得少于1个点/层,建设项目场地及其下游影响区的地下水水质监测点不得少于2个点/层。
3)三级评价项目目的含水层的水质监测点应不少于3个点/层。
一般要求建设项目场地上游和两侧的地下水水质监测点各不得少于1个点/层,建设项目场地及其下游影响区的地下水水质监测点不得少于2个点/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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