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环境监测仪器设备管理规定(暂行)(国内环境监测仪器行业排名)
一、环境监测仪器包括哪些?
【】手工检测方式的环境监测用仪器,包括现场采样测定仪器、实验室检测仪器、数据处理及结果计算仪器; 1)现场采样测定仪器,包括大气采样器、水质采样器、固体废物采样处理器、微生物采样器、放射性氡气采样器 等; 2)实验室检测仪器,包括常用检测仪器,例如分光光度计、气相色谱仪、高压液相色谱仪;专用的测定仪器,例如pH计、浊度计、电导率仪、臭氧测定仪、溶解氧测定仪、声,级计、二氧化碳检测仪等等; 3)数据处理及结果计算仪器,包括专用计算机、工作站等。
【】在线自动连续监测仪器,是一种或多种检测对象的现场检测仪器。例如:锅炉烟尘连续检测系统;水质综合分析系统;室内甲醛在线监测仪,空气中一氧化碳、臭氧等污染物的在线连续检测系统;等等。
二、环境监测仪器属于哪个分类?
属于机械加工设备制造中的仪器仪表类
三、环境监测仪器行业好做吗?
环境监测仪器行业,好做。
现在国家大力支持环境治理和环境监测,改善环境质量,“蓝天保卫战”火热进行中,所以相应的环境监测仪器行业也得已迅速发展,前景巨大。
2018年和2019年,我国环保政策密集出台,大气治理成果持续巩固,水治理重要性不断提升,固废监管力度加严,气水土相关的监测要求上了一个新台阶,为环境监测行业带来新机遇。
四、环境监测仪器属于什么设备?
属于电子设备。
环境监测仪器(digital thermometer)是用于监测室内外环境各项参数的仪器总称,通过对影响环境质量因素的代表值的测定,确定环境质量(或污染程度)及其变化趋势。
工作原理
环境检测的过程一般为接受任务,现场调查和收集资料,监测计划设计,优化布点,样品采集,样品运输和保存,样品的预处理,分析测试,数据处理,综合评价等。
五、消防暂行规定?
1、消防设备设施落实到各个车间,车间主管有责任保持消防设备设施完好的责任,消防设备设施的完好是起到应急的重要作用,完好程度高,是确保应急的基本保证。
2、当发生火灾时,及时给予扑灭。
当车间发生火灾事故时,车间任何人员都有紧急扑救的义务,同时向公司安全领导小组报告,事后及时补充消防器材和修复损坏消防设施。
3、消防设备设施和消防疏散通道以及警示标志。
消防设备设施前禁止堆物,确保无遮挡,设备设施安放位置一经确定后,任何人不得有借口在消防设备设施前堆物;消防疏散通道必须随时保持畅通状态;公司内各种安全警示标志要作经常性维护,不得损坏。
4、消防设备设施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
车间主管是车间主要负责人,有责任确保消防设备设施完好的责任,当发现不能当场整改的,应上报安全领导小组。
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消防设备设施,车间有其他原因使用水带的,申报购买自行保管,不得挪用专用设备,需要使用消火栓时,应向安全领导小组提出使用理由(原则上不允许使用消防用水,特殊情况除外)。
六、环境影响验收暂行办法?
一、污染物排放标准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污染物排放标准原则上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所规定的标准。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之后发布或修订的标准对建设项目执行该标准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新发布或修订的标准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实施地域范围、时间,按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建设项目排放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未包括的污染物,执行相应的现行标准。
对国家和地方标准以及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决定中尚无规定的特征污染因子,可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工程《初步设计》(环保篇)等的设计指标进行参照评价。
二、环境质量标准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期间的环境质量评价执行现行有效的环境质量标准
三、环境保护设施处理效率
环境保护设施处理效率按照相关标准、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的相关要求进行评价,也可参照工程《初步设计》(环保篇)中的要求或设计指标进行评价。
七、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劳务派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以下称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第四条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第五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第六条 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第七条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
(二)工作地点;
(三)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
(四)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
(五)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
(七)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
(八)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
(九)经济补偿等费用;
(十)劳务派遣协议期限;
(十一)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
(十二)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纳入劳务派遣协议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应遵守的规章制度以及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
(二)建立培训制度,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上岗知识、安全教育培训;
(三)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
(四)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五)督促用工单位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六)依法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七)协助处理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纠纷;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
第十条 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被派遣劳动者在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工单位应当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事宜,并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提供被派遣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行政许可有效期未延续或者《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被撤销、吊销的,已经与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履行至期限届满。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一)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二)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三)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
第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及时告知用工单位。
第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被派遣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第十六条 劳务派遣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劳动合同终止。用工单位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妥善安置被派遣劳动者。
第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因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或者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规定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等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以及船员用人单位以劳务派遣形式使用国际远洋海员的,不受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和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将本单位劳动者派往境外工作或者派往家庭、自然人处提供劳动的,不属于本规定所称劳务派遣。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用工单位在本规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于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内降至规定比例。但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期限届满日期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后的,可以依法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 用工单位应当将制定的调整用工方案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用工单位未将本规定施行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降至符合规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八、听证程序暂行规定?
行政处罚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九、农村建筑风貌管理规定暂行?
昆山市农村房屋风貌管控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房屋建筑风貌引导,保留江南水乡特色,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根据《苏州市江南水乡古镇保护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市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苏府办〔2018〕325 号)及《昆山市农村房屋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昆政办发〔2018〕65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办法》所规定的可翻建村庄中的农民自建房。
第二章 建设管理要求
第三条 农村房屋建设须严格按照村庄规划及选定房型施工,须采用白墙黑瓦体现江南风貌。外墙宜采用白色弹性外墙涂料,严禁采用花岗岩、大理石、釉面砖等作为外墙装饰材料;屋面宜采用黑色亚光筒瓦或小瓦等非反射材料。
第四条 门框、窗框除使用木质可保留本色外,金属窗框、门框应采用黑色、灰色或深咖啡色;大门、防盗门、院门,色彩宜使用不同明度灰色、深色、木本色,严禁使用亮度较高、饱和度较高的色彩。
第五条 外栏杆宜采用金属栏杆,颜色为黑色、灰色或深咖啡色;使用木质栏杆的,可保留本色;严禁使用罗马柱等与江南元素不符的外来装饰。
第六条 围墙设置应符合各区镇相关要求,高度不超过2米,应采用通透式围墙,且色彩与构造应与房屋整体风格相协调。
第七条 空调室外机、太阳能热水器、墙面雨污水立管等应在房型立面设计时统一规划布置,做到整齐有序;雨污水管颜色应与墙体一致。
第八条 所选房型无辅房的,禁止私自搭设辅房;禁止违规搭设阳光房。
第三章 资金奖补
第九条 在风貌管控过程中,对于符合《办法》及本规定要求的行政村,由市、镇两级财政予以奖补。
第十条 资金奖补的对象为各区镇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确定的可翻建村庄(不包含城中村)所在的行政村。
本条款所规定的行政村,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奖补资金:
(一)可翻建村庄内的房屋严格按照规划方案及选定的房型图纸进行施工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经验收合格的。
(二)可翻建村庄内满足条件(一),已完成翻建的房屋。
(三)可翻建村庄内的房屋按照区镇要求进行危房改造或房屋修缮的。
第十一条 奖补资金纳入政经分离后财政对行政村的行政管理类补贴,以区镇为统计单位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市财政奖补资金为1万元/户,奖补资金可用于各区镇及行政村为村庄规划风貌管控而进行的外立面建筑材料统一采购、施工等,该采购及施工应在区镇统一管理下进行,具体办法由各区镇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奖补总金额按可翻建村庄规模确定,区镇财政原则上应等额配套。
第十二条 奖补资金拨付周期最短为每季度一次,各行政村根据实际完成的风貌管控农户数,向区镇政府递交《昆山市农村房屋风貌管控奖补资金拨付申请表》,经审核同意后,分别送市农房办、市委农办、市财政局审核。
第十三条 奖补资金由各区镇集中统一管理,由区镇负责初审并拨付至各行政村,市委农办、市农房办负责监督。
第十四条 各行政村在向市农房办、市委农办、市财政局申请奖补资金审核时,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一)昆山市农村房屋风貌管控奖补资金拨付申请表;
(二)竣工农房建房审批表;
(三)竣工验收报告;
(四)区镇农房办意见。
十、车位管理暂行规定?
先保证满足小区内的业主停车需求,公共车位应该是先到先停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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