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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科办管什么的?

2023-03-07 16:04:20仪表仪器1

一、农科办管什么的?

农村工作科贯彻执行有关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新农村建设的牵头、协调工作;负责制订农业发展规划;负责农业生产新技术和农业机械化的推广应用以及生产资料的组织与协调;负责农田基本建设的规划实施、水土保持与河道资源的管理以及防洪抗旱、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责水政管理和植树造林等工作;负责农业结构调整和指导服务工作;负责多种经营生产的规划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抓好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负责农业统计工作;负责农村集体财务、资产管理、村务公开工作和村级会计代理,配合抓好对村级财务的审计监督;负责居(村)务公开工作;完成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交办的其他事项。

1. 乡镇农科站,主要职能是直接面向农民,负责一个地方推广新技术、新产品,指导农民生产,为增加农民收入、发展农业生产、振兴农村经济服务。

2. 乡镇农科站,是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区公所一级的基层,隶属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公所。

3. 乡镇农科站的最高机构是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总站,为农业部的下属机构之一。总站下有各省站,与各级政府机构平行有相应的农技站。

二、抚宁国土资源局土地整理中心干什么工作

一、 开展土地开发整理调研,参与拟定土地开发整理管理

办法、土地开发整理技术标准和本区域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编制、开展本区域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负责国家、省、市、县四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的建立。

二、编制本区域土地开发整理年度工作计划,对各乡镇年度土地开发整理计划的制定进行技术指导,并对乡镇年度土地开发整理申请立项项目进行审查、审批。

三、承办纳入县级立项管理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组织与实施管理;组织县级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规划设计、工程投资预算,并履行审查职责,对批准施工项目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和技校标准进行技术指导、质量把关、检查验收,并随时搞好补充耕地指标入库备案工作。

四、受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整理中心的委托,组织实施市级管理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并协助省市土地整理中心搞好我县国家和省级立项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踏勘、论证、立项、规划设计、投资预算评审签定、项目招投标、工程实施管理、检查指导、验收复查等一系列的工作。

五、负责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专项资金和参与土地开发整理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参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投资计划的编制;承办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概(预)算和预算初审;配合县财政局、使用好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管理使用好业务经费;积极搞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投资和引资工作;参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检查和资金使用的效益评价分析。

六、搞好土地开发整理“富民工程”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的宣传;开展技术业务咨询,推广土地开发整理科学技术信息,推动全县土地开发整理信息化、产业化的快速发展,探索研究土地开发整理技术科学新体系。随时总结土地开发整理经验,搞好对项目实施单位和有关单位及工程施工人员的技术培训。

七、搞好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工作协调,开展与外市县先进工作单位的业务交流与合作,逐步提高我县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水平。

八、协助搞好各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的招投标工作,并对中标施工单位进行组织、工作与技术方面的管理及协助监理单位搞好工程施工中的质量检查监督。

九、开展政治学习和业务知识学习,提高每个人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做到爱岗敬业。

十、随时完成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局党组交办的有关其他工作。

三、土地管理局的前身及主要工作职责是什么

土地管理局顾名思义就是负责国有土地的相关管理的机构,而在2000年的改革中,将土地管理局和地质矿产局合并成为国土资源局,也就是说土地管理局是现在的国土资源局的前身。国土资源局(土地管理局)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国土资源工作的政策、法律、法规;拟定当地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国土资源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开发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当地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参与城市总体规划审核;指导、审核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矿产资源调查评价,编制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 (三)监督检查当地市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国土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国土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权属纠纷,查处违法案件 ; 负责有关行政复议 。 (四)拟定并组织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和基本农田保护 , 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耕地的监督工作 ; 组织实施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五 ) 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当地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指导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登记等工作;负责当地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 (六)拟定当地有关土地市场、土地资源管理办法、规章并组织实施;负责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的权属管理和监督检查;按规定审核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七)指导当地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评测 , 审定从事土地评估机构的资格 , 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八)依法管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申报、登记发证和矿业权转让审查、申报登记;承办对外合作区块的依法审核、报批事宜;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 , 协调管理地质资料汇交;协助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当地地质勘查工作的行业管理;审查地质勘查单位的资格,管理地质勘查成果;审查监督评估机构从事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确认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并负责审核报批事宜。 (九)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负责大中型建设项目地质环境可行性论证报告的审查;对大中型建设项目压覆矿床情况进行调查,并办理申报压覆矿产储量登记手续;承办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认定申报事宜;依法参与开办矿山的立项审核 , 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督管理。 (十)监督管理国家和省、地财政拨给的地勘费及其他专项资金;按规定做好矿产资源、土地税费征收和使用的有关工作。 (十一)开展国土资源管理宣传教育 , 指导全市国土资源系统业务培训;推进科学技术进步,推广科技新成果;组织开展土地资源、矿产资源行业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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