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水质监测时,应怎样确定监测项目?
楼主,您好。
监测项目依据水体功能和污染源的类型不同而异,其数量繁多,但受人力、物力、经费等各种条件的限制,不可能也没有必要一一监测,而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环境标准中要求控制的危害大、影响范围广,并已建立可靠分析测定方法的项目。
根据该原则,发达国家相继提出优先监测污染物。例如,美国环境保护局(EPA)在“清洁水法”中规定了129种优先监测污染物;前苏联卫生部公布了561种有机污染物在水中的极限允许浓度;我国环境监测总站提出了68种水环境优先监测污染物黑名单。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中规定的确定监测项目的原则如下。
(1)选择国家和地方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要求控制的监测项目。
(2)选择对人和生物危害大、对地表水环境影响范围广的污染物。
(3)选择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要求控制的监测项目。
(4)所选监测项目有“标准分析方法”和“全国统一监测分析方法”。
详情请参考国家标准物质网
(5)各地区可根据本地区污染源的特征和水环境保护功能的划分,酌情增加某些选测项目;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监测条件的改善及技术水平的提高,可酌情增加某些污染源和地表水监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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