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化公共广播系统构建设备主要有哪些?
一、网络化公共广播系统构建设备主要有哪些?
网络化公共广播系统构建的主要设备包括:网络化主机、前端音源、点播终端、播放终端、音频输出终端、智能寻呼台、消防联动终端、网络功放、网络音箱。有音频采集和电话寻呼功能时,可增配音频采集卡、电话寻呼卡及分控扩展箱。有对讲和紧急求助功能需求时,可增配对讲终端和紧急求助终端。
二、广播c线功能
为广播设备提供电源。广播设备的c线功能是为广播设备提供电源,a线和b线都是为广播提供信号的线路。
三、组成一个广播系统需要的基本设备有哪些?
硬件设备:直播间配套设备(包括调音台,功放,耳机,电脑,音频工作站(英夫美迪的工作站相当不错,但是价位很高,建议考虑)隔音设备),录制间配套设备(基本等同直播设备),频率发射机,天线(可以考虑使用当地的电视塔,不过得看电视塔是不是能架设给你用了)
输入设备
主要由数码音源和模拟音源组成,现在普遍使用以DVD、电脑为代表的数码音源,像磁带、录像带之类的模拟音源应用面就比较窄。
传输设备
使用专用的音频线来传输信号
处理设备
音频放大器、功率放大器等组成,用于对声音进行调节。
输出设备
各种各样的喇叭、音箱,比如学校教室里的吸顶喇叭、校园内的室外音柱和草坪上的草坪音箱
主要有4部分组成:1、音源部分:电脑、DVD、卡座、话筒。2、信号放大部分:调音台、前置信号放大器。(将音源部分的信号放大之后交给功放处理)。若有需要,可以直接询问itc音视频行业生产运营厂商。
四、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2018)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广播电视播出与网络安全,维护广播电视用户合法权益,规范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以下简称入网认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入网认定管理工作。第三条 国家对拟进入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监测监管网的有关设备器材实行入网认定,由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颁发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证书(以下简称入网认定证书)。未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不得在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监测监管网使用。第二章 申请和认定第四条 下列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应当进行入网认定:
(一)广播电视网络安全设备器材;
(二)广播电视中心节目制作与播出设备器材;
(三)有线广播电视系统前端设备器材;
(四)有线广播电视传输与接入设备器材;
(五)无线广播电视发射与传输设备器材;
(六)卫星广播电视设备器材;
(七)广播电视信号条件接收、用户管理等业务集成与支撑设备器材;
(八)广播电视监测监管设备器材;
(九)广播电视系统专用电源等设备器材;
(十)其他应当进行入网认定的设备器材。
实行入网认定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目录由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制定和公布。第五条 生产企业申请入网认定,应当向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入网认定申请书;
(二)质量管理体系相关材料;
(三)产品的技术资料,包括产品使用说明书、功能介绍、性能指标、原理框图及设备外观照片、产品的企业标准以及企业标准和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区别的说明等;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代理机构申请的,还应当提供委托书和代理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质量管理体系相关材料复印件;
(五)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出示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六)实行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的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出示安全认证证书或者安全检测报告;
(七)商标注册证书等有关材料复印件。
对尚未公布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新产品入网认定时,除提交上述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相应的技术方案。
提交的入网认定申请书一律用中文填写。外文的文件资料,应当具有中文对照文字。第六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完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电子政务服务平台。第七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委托检测机构依据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相关入网技术规范对抽样产品进行检测,1个月内出具入网抽样检测报告,按检测标准要求测试时间需超过1个月的除外。第八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和入网抽样检测报告等进行全面审查,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作出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入网认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认定决定,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企业。自作出不予认定决定之日起3个月后,申请企业方可重新提出入网认定申请。第九条 入网认定证书由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有效期为3年。入网认定证书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和转让。
有效期届满需继续获得入网认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第十条 已获入网认定证书的生产企业,其产品的技术、名称、型号或者质量管理体系发生改变的,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入网认定申请;企业名称发生改变的,应当凭原入网认定证书并持企业名称变更有关材料向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一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产品和生产企业。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二条 生产企业可以在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外包装上标注入网认定证书编号和有效期,以及产品名称、型号、产地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中文标识的质量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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