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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诊所医疗污水污物粪便如何处理?

2023-09-02 23:11:33污水处理1

一、个体诊所医疗污水污物粪便如何处理?

按照《医疗卫生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高度致病的微生物培养液、病毒等需要当场灭活,不得排入污水中,一般医疗废水需要采取消毒措施,非传染病机构产生的生活废水可以作为一般生活废水处理。

但是呢,一般个体诊所显然是很难做到的,所以,直接排吧,除非环保局来找麻烦,到时候再补一个环评,看要怎么处理。

二、如何处理污水?

1、物理法:主要利用物理作用分离污水中的非溶解性物质,在处理过程中不改变化学性质。常用的有重力分离、离心分离、反渗透、气浮等。物理法处理构筑物较简单、经济,用于村镇水体容量大、自净能力强、污水处理程度要求不高的情况。

2、生物法:利用微生物的新陈代谢功能,将污水中呈溶解或胶体状态的有机物分解氧化为稳定的无机物质,使污水得到净化。常用的有活性污泥法和生物膜法。生物法处理程度比物理法要高。

3、化学法:是利用化学反应作用来处理或回收污水的溶解物质或胶体物质的方法,多用于工业废水。常用的有混凝法、中和法、氧化还原法、离子交换法等。化学处理法处理效果好、费用高,多用作生化处理后的出水,作进一步的处理,提高出水水质。

三、污水如何处理?

物理法

污水物理处理法就是利用物理作用,分离污水中主要呈悬浮状态的污染物,在处理过程中改变水的化学性质,属于物理法的处理技术有以下几种:

1、重力分离法:流入池内污水由于流速降低,污水中地固体物质在重力作用下进行沉淀,而使固体物质与水分离,这种工艺分离效果好,简单易行,应用广泛,如污水处理厂的沉砂池和沉淀池。沉砂池主要去除污水中密度较大的固体颗粒,沉淀池则主要用于去除污水中大量的呈颗粒状的悬固体。

2、筛选(截流)法:利用筛滤介质截流污水中地悬浮物。属于筛滤处理的设备有格栅、微滤机、砂滤池、真空滤机、压滤机(后两种多用于污泥脱水)等,一些相对密度接近于水的细微颗粒,因其自重难于在水中下沉或上浮,可采用气浮装置。

气浮工艺是将空气打入污水中,并使其以微小气泡地形式由水中析出,污水中密度接近于水的微小颗粒状的污染物质粘附到气泡上,并随气泡升至水面,形成泡沫浮渣而去除。根据空气打入方式的不同,气浮处理设备有加压叶轮气浮法和射流气浮法等。为提高气浮效果,有时需向污水中投加混凝剂。

3、离心与旋流分离法:使含有悬浮固体或乳化油的污水在设备中进行高速旋转,由于悬浮固体和废水的质量不同受到的离心力也不同,质量大的悬浮固体被抛甩到污水外侧,这样就可使悬浮固体和污水别通过各自出囗排出设备之外,而使污水得以净化。

化学法

水的化学处理法就是向污水中投加化学物质,利用化学反应来分离回收污水中的污染物或使其转化为无害的物质。属于化学处理法的有以下几种:

1、混凝法:混凝法是向污水中投加一定量的药剂,经过脱稳、架桥等反应过程,使水中的污染物凝聚沉降。水中呈胶体状态的污染物质通常带有负电荷,胶体颗粒之间互相排斥形成稳定的混合液,若水中带有相反电荷的电介质(即混凝剂)可使污水中的胶体颗粒改变为电中性,并在分子引力作用下凝聚成大颗粒下沉。

这种方法用于处理含油废水、染色废水、洗毛废水等,该法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和其他方法配合使用,一般作为预处理、中间处理和深度处理等,常用的混凝剂则有硫酸铝、碱式氯化铝、硫酸亚铁、三氯化铁等。

2、中和法:用化学方法消除污水中过量的酸和碱,使其pH值达到中性左右的过程称为中和法。处理酸污水以碱为中和剂,处理含碱污水以酸作中和剂,也可以吹入含CO2的烟道气进行中和,酸或碱均指无机酸和无机碱,一般应依照“以废治废”的原则,亦可采用药剂中和处理,可连续进行,也可间歇进行。

3、氧化还原法:污水中呈溶解状态的有机和无机污染物,在投加氧化剂和还原剂后,由于电子的迁移而发生氧化和还原作用形成无害的物质。常用的氧化剂有空气中的氧、漂白粉、臭氧、二氧化氯、氯气等,氧化法多用于处理含酚、含氰废水。常用的还原剂则有铁屑、硫酸亚铁、亚硫酸氢钠等,还原法多用于处理含铬、含汞废水。

4、电解法:在废水中插入电极并通过电流,则在阴极板上接受电子,在阳极板上放出电子。在水的电解过程中,阳极产生氧气,阴极产生氢气。上述综合过程使阳极发生氧化作用,在阴极上发生还原作用。目前电解法主要用于处理含铬及含氰废水。

5、吸附法:吸附处理主要是利用固体物质表面对污水中污染物质的吸附,吸附可分为物理吸附、化学吸附和生物吸附等。

物理吸附是吸附剂和吸附质之间在分子力作用下产生的,不产生化学反应,而化学吸附则是吸附剂和吸附质在化学键力作用下起吸附作用的,因此化学吸附选择性较强。在污水处理中常用的吸附剂有活性炭、磺化煤、焦炭等。

6、化学沉淀法:向污水中投加某种化学药剂,使它和其中某些溶解物质产生反应,生成难溶盐沉淀下来。多用于处理含重金属离子的工业废水。

7、离子交换法:在给水处理中应用较广,使用的离子交换剂分为无机离子交换法、有机离子交换树脂。

采用离子交换法处理污水时,必须考虑树脂的选择性。树脂对各种粒子的交换能力是不同的,这主要取决于各种离子对该种树脂亲和力的大小,又称选择性的大小,另外还要考虑到熟知的再生方法等。

8、膜分离法:渗析、电渗洗、超滤、反渗透等,通过一种特殊的半渗透膜分离水中的离子和分子的技术,统称为膜分离法。

电渗析法主要用于水的脱盐,回收某些金属离子等。反渗透与超滤均属于膜分离法,但其本质又有不同。反渗透作用主要是膜表面化学本性所起的作用,它分离的溶质粒径小,除盐率高,所需工作压力大;超滤所用材质和反渗透可以相同,但超滤是筛滤作用离溶质粒径大,透水率高,除盐率低,工作压力小。

生物法

水的生物处理法就是利用微生物的新陈代谢功能,使污水中呈溶解和胶体状态的有机污染物被降解并转化为无害物质,使污水得以净化。生物处理法可分为好氧处理法和厌氧处理法两类。前者处理效率髙,效果好,使用广泛,是生物处理的主要方法。属于生物处理法的工艺有以下几种:

1、活性污泥法:是当前应用最为广泛的一种生物处理技术。将空气连续鼓入大量溶解有机污染物的污水中一段时间,水中形成大量好氧性微生物的絮凝体,称为活性污泥,活性污泥能够吸附水中的有机物,生活在活性污泥上的微生物以有机物为食料,获得能量,并不断生长增殖,有机物被分解、去除,使污水得以净化。

2、自然生物处理法

利用自然条件下生长繁殖的微生物来处理污水,形成水体-微生物-植物组成的生态系统,对污染物进行一系列的物理-化学和生物净化,可对污水中的营养物质充分利用,有利于绿色植物生长,实现污水的资源化、无害化和稳定化。该法工艺简单,建设与运行费用都较低,效率高,是一种符合生态原理的污水处理方式,但容易 受自然条件影响,占地较大。主要有水生植物塘、水生动物塘、土地处理系统以及上述工艺组合系统。稳定塘是利用塘水中自然生长的微生物处理污水,而在塘中生长的藻类的光合作用和大气氧作用向塘中供氧。在稳定塘内污水停留时间长,其生化过程和自然水体净化过程相似。稳定塘按其微生物反应类型 分为好氧塘、兼性塘、厌氧塘和曝气塘等。

3、生物膜法

使污水连续流经固体填料,在填料上就能够形成污泥垢状的生物膜,生物膜上繁殖大量的微生物,吸附和降解水中的有机污染物,能起到与活性污泥同样的净化污水作用。从填料上脱落下来死亡的生物膜随污水流入沉淀池,经沉淀池澄清净化。生物膜有多种处理构筑物,如生物滤料、生物转盘、生物接触氧化和生物流化床等。

4、厌氧生物处理法

利用兼性厌氧菌在无氧条件下降解有机污染物,主要用于处理高浓度难降解的有机工业废水及有机污泥。主要构筑物是消化池,近年来在这个领域有很大的发展,开创了一系列的新型高效厌氧处理构筑物,如厌氧滤池、厌氧转盘、上流式厌氧污泥床、厌氧流化床等高效反应装置,该法能耗低且能产生能量,污泥量少。

处理等级

1、一级处理

主要去除废水中悬浮固体和漂浮物质,同时还通过中和或均衡的预处理对废水进行调节以便进入受纳水体或二级处理装置,主要包括筛滤、沉淀的物理处理方法,经过一级处理后,废水的BOD一般只去除30%,达不到排放标准,仍需进行二级处理。

城市污水一级处理主要构筑物有格栅、沉砂池和初沉池。

2、二级处理

主要去除废水中呈胶体和溶解状态的有机污染物质,主要采用各种生物处理方法,BOD去除率达90%以上,处理水达标排放。

二级处理的方法主要有活性污泥法,是利用活性污泥去除废水中有机物的处理工艺过程。系统中包括水系统、泥系统和气系统。主要设备为曝气池和二次沉淀池。

3、三级处理

是一级、二级处理的基础上,对难以降解的有机物、磷、氮的营养性物质进行进一步处理,采用的方法有混凝、过滤、离子交换、反渗透、超滤消毒。

如果随意排放,污水中的污染物进入空气、土壤、水体等环境,会对各大生产和市民生活造成相当不利的影响。

四、医疗污水处理情况登记表如何登记?

设备开机运转是否正常,

机器故障及处理结果,

排放口含余氯测定结果,上午一个数值,下午一个数值,

原料,

责任人签名,

备注。

五、厕所污水,厨房污水如何处理?

厕所污水和厨房污水是分开处理的。

厕所污水有两种处理方法,一是排入化粪池,经过化粪池初级处理后进入城市下水道排入地表水体。另一是直接排入城市污水管网,进入污水处理厂综合处理。

厨房污水直接排入城市下水道进入地表水体,或者排入城市污水管网,进入污水处理厂综合处理

六、医疗污水处理设备及工艺?

系统抗冲击性强,适应范围广:防止各种微生物菌群的流失,有利于生产速度缓慢的细菌(硝化细菌等)的生长,使一些大分子难降解有机物的停留时间变长,有利于它们的分解,从而系统中各种代谢过程顺利进行。

七、小型诊所医疗污水处理方案?

一般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式:

1.化学药剂处理法:该方法适用于医疗污水中含有较高重金属和有机物质,需采用化学药剂进行处理。首先将化学药剂以一定质量比例加入污水中进行混合,并加入还原剂和氧化剂反应分解,经过沉淀、过滤等工艺将污水中杂质、沉淀物等排出后,再投入到生化池中进行后续的处理。

2.生化池处理法:该方法主要采用微生物菌种,对有机物质进行降解分解的方法。首先进入预处理池中进行初步处理后,采用曝气池加强氧化反应,促进微生物的生长繁殖,进一步降解和分解污水中的有机物质,再通过沉淀和过滤等工艺进行二次处理,使得污水达到排放标准。

3.纤维滤池处理法:该方法适用于医疗污水中的悬浮固体,氨氮、磷化物等的处理。污水先通过筛网,筛除大颗粒的杂质,再进入到纤维滤池中。纤维滤池就是用一层纤维过滤材料过滤污水,杀菌、消毒,再进行集中处理。

4.膜生物反应器处理法:该方法采用超滤膜进行过滤,把微生物和废水等区分出来,通过微生物深度处理,达到无害化排放的目的。此方法技术较好,排放水质较高,但费用较高。

八、医疗污水处理站污泥属于医疗废物吗?

按照现在的标准规定,医疗污水处理站污泥确实是危险废物,医疗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和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9—2013)里面也明确说了这个是危险废物,但没有说是医疗废物。

九、医疗废物处置和污水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公布。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四条国家推行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鼓励有关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技术的研究与开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给予适当的支持。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2]

第二章 医疗废物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

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制定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在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防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发生。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第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第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第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

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减少危害的紧急处理措施,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同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

第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第十五条禁止邮寄医疗废物。

禁止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

有陆路通道的,禁止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没有陆路通道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方可通过水路运输。

禁止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体上运输医疗废物。[2]

第三章 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

第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

第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的专用运送工具,按照本单位确定的内部医疗废物运送时间、路线,将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

运送工具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指定的地点及时消毒和清洁。

第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在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前应当就地消毒。

第二十条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第二十一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二)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三)不能焚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2]

第四章 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

第二十二条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者设备;

(二)具有经过培训的技术人员以及相应的技术工人;

(三)具有负责医疗废物处置效果检测、评价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四)具有保证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四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贮存、处置设施,应当远离居(村)民居住区、水源保护区和交通干道,与工厂、企业等工作场所有适当的安全防护距离,并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至少每2天到医疗卫生机构收集、运送一次医疗废物,并负责医疗废物的贮存、处置。

第二十六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运送医疗废物,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使用有明显医疗废物标识的专用车辆。医疗废物专用车辆应当达到防渗漏、防遗撒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

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场所内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

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不得运送其他物品。

第二十七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运送医疗废物过程中应当确保安全,不得丢弃、遗撒医疗废物。

第二十八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并确保监控装置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第二十九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

第三十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档案,每半年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次。

第三十一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医疗卫生机构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用。

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的医疗废物处置费用,可以纳入医疗成本。

第三十二条各地区应当利用和改造现有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和其他设施,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并达到基本的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

第三十三条尚无集中处置设施或者处置能力不足的城市,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应当在1年内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县级市应当在2年内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县(旗)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建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在尚未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期间,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确定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处置方式和处置单位。[2]

第五章 监 督 管 理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第三十七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交换监督检查和抽查结果。在监督检查或者抽查中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存在隐患时,应当责令立即消除隐患。

第三十八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行为的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及时核实,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第三十九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有关单位进行实地检查,了解情况,现场监测,调查取证;

(二)查阅或者复制医疗废物管理的有关资料,采集样品;

(三)责令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四)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五)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十条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疏散人员,控制现场,并根据需要责令暂停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

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对有关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2]

第六章 法 律 责 任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或者组织制定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的,由上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责令限期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或者组织制定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并可以对政府主要领导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时未及时采取减少危害措施,以及有其他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发给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经营许可证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责令收回违法发给的证书;并可以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三)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四)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五)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

(六)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

(七)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第四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

(四)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

第四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

(三)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

(四)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六)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第四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者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转让、买卖双方、邮寄人、托运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承运人明知托运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运输医疗废物,仍予以运输的,或者承运人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工具上载运的,按照前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

十、污水厂停产期间污水如何处理?

短期停产(3~5天)运行控制要点:

了解短期停产的情况,停产前集水池、调节池提前贮满水,PH必须控制在6~8.5之间.

在停产前,把调节池废水COD调高,保证停产期间,套氧池在低流量进水情况下,使厌氧菌能够获得一定的营养。或者,在停产期间,有闭幕地向汗水处理排放废酵母稀液(废酵母沉淀后的上清液),糖化刷洗水或次酒等COD高的废液。

间歇进水,每天厌氧池间歇小流量进水。按正常程序处理。好氧池间歇曝气,每处理周期停止进水或加药品后至少日报2小时,第处理周期可停止曝气1次,每次时间不超过2小时。

停产5~15天的运行控制要点:

厌氧池在前进水,然后停止进水让厌氧牌休眠状态。

好氧池在停产前加大 污泥回流量,进行保泥。停产期间第5天曝气一次,曝气时间根据污泥颜色而定,污泥变黄以后停止曝气(大约10个小时左右)。

长期停产(15天以上)运行控制要点:

厌氧池在停产前进水,然后停止进水,让厌氧进入休眠状态。

好氧池前15天全部静止,第15天开启全部充氧泵曝气,直到好氧活性污泥颜色由黑色变为黄色(大约10个小时左右)。如用显微镜观察生物相时,没有轮虫、钟虫,只有简单原生物。说明活性污泥的活性下降,需要间歇进水逐步培养活性污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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