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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羊屠宰污水处理设备(牛羊屠宰污水处理设备批发厂家)

2023-05-12 22:38:31污水处理1

一、牛羊屠宰标准?

1、待宰羊只选择

(1)年龄

(2)肥度

(3)健康

二、牛羊屠宰如何检验?

市场上的牛羊肉品关系到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国内外对牛羊屠宰的检验,重点是放在宰前检验上,因此,检验人员要认真负责、常抓不懈。

1 牛羊屠宰检验的原则

1.1 检验重点应放在控制烈性传染病和人畜共患冷疾病上。做到有宰必检,分别处理、盖章出厂。

1.2 宰前主要进厂检疫,登记签证,病健畜分开,隔离观察,急宰处理,给水及精心饲养管理和定期消毒等必要的卫生防疫措施。

1.3 宰后主要抓有宰必检和生产过程中的产品卫生质量,着重头部、胴体、内脏三结合地顺序进行检验。

1.4 凡是进厂的牛羊,一旦发现死亡或顺送急宰者,均应做涂片镜检。每头牛羊需做两张以上血片,如检出系炭疽, 不论活死畜,一律作无害处理或焚毁。

2 宰前检疫

2.1 活牛羊进厂,必须询问押运员,了解产地疫情,查看检疫证明,接着到装运的车厢查看牛羊的健康状况,如发现有死亡或需急宰的应采血作血片镜检确诊。

2.2 验收结束,要对该批牛羊的产地,头数和途往急宰等情况进行登记,以备查考。

2.3 布氏杆菌病是人畜共患病,对易感此病的奶牛进行血清学的诊断。

2.4 炭疽病是牛羊最危险的烈性传染病之一,在镜检中如发现呈短链的有荚膜的革兰氏阳性大杆菌时,应将该牛羊定为疑似炭疽病,作进一步确诊。

2.5 宰前检疫对待宰的牛应逐头测温,羊可采取抽测的办法,但通过多年实践,认为测温不是屠宰前检疫主要环节,可省略或抽测体温,以减轻不必要的劳动。

2.6 羊的屠宰检验,重点应放在屠宰前,因为羊的传染病发病快、死亡快,而且屠宰量大,屠宰时间又集中,羊患传染病大多呈现显著的症状或突然倒毙,要加强宰前检疫步骤,可以大大控制和减少宰后病畜的检出。

3 宰后检验

由于屠宰方式不同(人工、机械)因而检验顺序和方式亦有所不同。但一切应从实际出发,作必要的简化,抓重点,其具体顺序简述如下:

3.1 头部的检验

先观察唇及齿龈粘膜,看有无水泡,溃疡或烂斑,再触摸舌体,上下颌骨,注意放线菌肿,然后剖检两侧咽喉粘膜和桃体,注意局部炭疽、肿瘤、结核等,最后剖检舌肌和两侧外咬肌,检查囊虫和住肉孢子虫病。

3.2 内脏的检验

胸腹腔剖开后,首先要检验脾脏,注意其大小,色泽及软硬度,必要时剖查脾髓,要特别注意发现有无急性肿大或其上散在局灶必暗红色肿块的脾,如发现上述情况,要立即镜检,发现炭疽阳性就要停止生产,按烈性传染病卫生措施处理。

三、屠宰场屠宰牛羊收费标准?

首先,通常情况下,育肥牛一头能挣三千,屠宰的一头能挣一千多,卖熟食的也能挣千八百的,这是不掺假不打水的利润,这个就是透明的利润,挣个辛苦钱。

一般,1000斤牛最多出400斤牛肉,内脏骨头占多数,牛内脏不值钱,骨头一斤才2块,现在牛肉价才35一斤,黄牛40一斤,收一头牛都是估算,没有谁用称的,大致在11块到16块左右,现在养牛的少不好收,正常一头牛杀好2天内能卖掉,利润在2500左右。

四、牛羊屠宰技术的好处?

一、传统的屠宰方式相对很粗糙,屠宰猪、牛、羊等家畜时,容易让人受伤。而专业的屠宰设备是绝对安全的,只要将家畜拉到设备旁将其套住,之后的过程就是太过于机械化了。

二、传统的屠宰方式不卫生。因为动物的体积相对较大、毛多、人们的劳动量大等原因,往往并不能将家禽和家畜清洗的很干净,脱毛也经常存在不净的问题,用屠宰设备就完全不用担心这些问题了。

三、自动化流程,全过程采用电脑控制,只需由人工看守,浸泡的时间、分割的大小都需可以人来控制。

四、传统的屠宰方式屠宰速度慢,几个人一天只能屠宰你头猪。而采用屠宰设备,速度快、效率高,无需人力动手,节约了人力成本。

五、烟台牛羊定点屠宰在那?

烟台开发区大季家仲家连成定点屠宰场。

简介:烟台开发区大季家仲家连成定点屠宰场(曾用名:蓬莱市大季家镇仲家连成定点屠宰场),成立于2002年,位于山东省烟台市,是一家以从事农副食品加工业为主的企业。

企业注册资本2.5万人民币。

六、国内牛羊屠宰公司排名?

1、大同市誉隆牛羊养殖屠宰有限责任公司。

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

经营范围:牛羊屠宰(凭屠宰证经营); 种畜禽生产经营(凭有效许可证经营

2、云南养羊啦乳业有限公司。

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临安镇庄子河村委会样板山脚(鸿辉公司内)

经营范围:日用百货销售;农副产品种植、收购、销售;畜禽养殖、销售

七、牛羊屠宰证办理流程?

第一步 1、在市城区申请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向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资料;在县城区申请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2、应当向县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资料;在乡(镇)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场点,须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县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资料。3、有关资料应包括 环保部门出具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畜牧兽医部门出具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意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批复;出资人身份证明材料;工作人员有关证明资料;设备设施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步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书面申请20个工作日内,会同畜牧兽医、环保部门提出初步审核意见。1、在市城区设置定点屠宰厂(场)的,由市商务主管部门书面征求省商务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2、在县城区或乡镇设置定点屠宰厂(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签署意见,报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查,书面征求省商务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步 涉及新建厂(场)建筑的,申请单位或个人还需向当地规划、建设、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申请办理相关手续,方可开工建设。

第四步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建设完成后,由市商务主管部门根据书面验收申请,会同畜牧兽医、环保等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定点屠宰证书和定点屠宰标志牌,并向社会公告和报省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第五步 申请单位或个人凭定点屠宰证书分别到工商、卫生、税务等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后,方可正式营业。

八、牛羊屠宰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牲畜屠宰管理,规范牲畜屠宰行为,保证畜类产品质量安全,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牲畜包括:猪、牛、羊等;畜类产品包括:牲畜屠宰后未经加工的牲畜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皮等。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牲畜屠宰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 本省实行牲畜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牲畜屠宰活动。但农村居民在当地自宰自食的牲畜除外。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牲畜屠宰管理工作的领导,鼓励、引导、扶持牲畜定点屠宰厂(场)标准化、规模化建设,改善牲畜屠宰企业的生产和技术条件,协调解决牲畜屠宰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牲畜定点屠宰的宣传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牲畜屠宰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牲畜屠宰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牲畜屠宰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卫生、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民族事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牲畜屠宰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行业协会工作的指导,支持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推广先进技术工艺、提供相关技术服务。

  第八条 从事清真用牲畜屠宰的,除符合本条例规定外,还应当遵守《陕西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定点屠宰

  第九条 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畜牧兽医、环境保护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保护环境、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制订牲畜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应当包括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及小型牲畜屠宰场的数量、布局等内容。

  第十条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的选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位于城乡居住区夏季风向最大频率的下风侧和河流的下游;

(二)与生活饮用水的地表水源保护区、居民生活区、学校、幼儿园、医院、商场等公共场所和牲畜饲养场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需要保护的其他区域相距1000米以上,并不得妨碍或者影响所在地居民生活和公共场所的活动;

(三)厂(场)址周围应当有良好的环境卫生条件,并应当避开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物质的工业企业以及垃圾场、污水沟等其他产生污染源的地区或者场所;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隔离间以及牲畜屠宰设备、冷藏设备、消毒设施和运载工具;

(三)有三名以上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四)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五)有能够满足水分、挥发性盐基氮、汞、无机砷、铅、镉等项目检测必需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六)有满足畜类产品焚毁、化制、高温等无害化处理的设施设备;

  (七)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设立牲畜定点屠宰厂(场),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技术资料和说明文件。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商务、畜牧兽医、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书面征求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对符合牲畜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和选址要求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符合牲畜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或者选址要求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建成后,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商务、畜牧兽医、环境保护等部门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颁发牲畜定点屠宰证书和牲畜定点屠宰标志牌。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改建、扩建的,应当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建成后,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商务、畜牧兽医、环境保护等部门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立小型牲畜屠宰场。

  小型牲畜屠宰场的设立,应当符合牲畜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其选址按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小型牲畜屠宰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水质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水源;

(二)具备满足屠宰活动需要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牲畜屠宰设备、冷藏设备、消毒设施;

(三)有二名以上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四)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五)有必要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

  (六)有必要的畜类产品焚毁、化制、高温等无害化处理设施;

  (七)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十七条 小型牲畜屠宰场建成后,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商务、畜牧兽医、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颁发牲畜定点屠宰证书和牲畜定点屠宰标志牌,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按照其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等级认定名单。

  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牛羊定点屠宰厂(场)的分级管理办法,逐步推行牛羊定点屠宰厂(场)的分级管理。

  第十九条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牲畜屠宰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所有权或者经营权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条 除农村居民在当地自宰自食外,未取得牲畜定点屠宰证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牲畜屠宰活动。

   第三章 屠宰与检验

  第二十一条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牲畜屠宰和肉品检验管理制度,并在屠宰车间明示牲畜屠宰操作工艺流程图和肉品品质检验工序位置图。

  第二十二条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牲畜和小型牲畜屠宰场屠宰的牲畜,产地是本县(市、区)的,应当查验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和防疫标识;产地是本县(市、区)以外的,应当查验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和防疫标识。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牲畜屠宰场不得屠宰没有上述证明和标识的牲畜。

  第二十三条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牲畜屠宰场屠宰牲畜,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并符合有关动物福利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牲畜屠宰场应当按照国家肉品品质检验规程和标准进行肉品品质检验,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肉品品质检验应当与牲畜屠宰同步进行,同步检验应当设置同步检验装置或者采用头、蹄、胴体与内脏统一编号对照方法进行,并按照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检验内容实施检验;

(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畜类产品,应当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牲畜胴体或者片鲜肉还应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

(三)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畜类产品,应当在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畜类产品,不得出厂(场)。

  第二十五条 牲畜肉品品质检验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有无传染性疾病和寄生虫病以外的疾病;

(二)是否摘除有害腺体;

(三)是否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四)有害物质是否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五)屠宰加工质量是否符合国家要求。生猪肉品品质检验内容除上述规定外,还应当包括是否为白肌肉(PSE肉)或者黑干肉(DFD肉)以及种猪、晚阉猪。

  第二十六条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小型牲畜屠宰场不得用种猪、晚阉猪屠宰加工鲜、冻片猪肉和分割鲜、冻猪瘦肉。

  第二十七条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牲畜屠宰场对检验出的病害牲畜及其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病害牲畜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费用和损失,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助。

  第二十八条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小型牲畜屠宰场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牲畜、畜类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小型牲畜屠宰场不得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牲畜。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非法牲畜屠宰活动提供屠宰场所或者产品储存设施,不得为牲畜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提供场所。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三十条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质量追溯制度。如实记录活畜进厂(场)时间、数量、产地、供货者、屠宰与检验信息、处理情况及出厂时间、品种、数量和流向。记录保存不得少于二年。

  第三十一条 小型牲畜屠宰场屠宰加工的合格畜产品,只能在所在的乡(镇)行政区域内销售。

  第三十二条 从事畜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的畜类产品,应当是牲畜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小型牲畜屠宰场屠宰的、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畜产品,并登记其来源。登记记录保留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销售未分割的牲畜胴体或者片鲜肉,应当具有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章。

  销售分割包装未经熟制的肉品,应当具有动物产品检疫合格标志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第三十三条 运输畜类产品,除符合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专用的密闭运载工具;

(二)牲畜胴体或者片鲜肉应当吊挂运输;

(三)畜类分割产品应当使用专用容器或者专用包装;

(四)运输有温度要求的畜类产品应当使用相应的低温运输工具。

  第三十四条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牲畜屠宰场对未能及时出厂(场)的畜类产品,应当采取冷冻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储存。

  第三十五条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产品召回制度,发现其产品不安全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产品,并向当地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对召回的产品应当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防止该产品再次流入市场。

  第三十六条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信息报送制度,按照国家有关屠宰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及时报送屠宰、销售等相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停业超过30天的,应当提前10天向所在地县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超过180天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对牲畜定点屠宰厂(场)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撤销其牲畜定点屠宰证书,收回证、章、标志牌。

   第五章 证、章、标志牌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的牲畜屠宰证、章、标志牌包括:

(一)牲畜定点屠宰证书、牲畜定点屠宰标志牌;

(二)牲畜定点屠宰厂(场)等级证书、牲畜定点屠宰厂(场)等级标志牌、牲畜定点屠宰厂(场)等级标识;

(三)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四)无害化处

九、生猪屠宰场可以屠宰牛羊吗?

可以。

在市场销售的牛羊肉,必须要屠宰证,并且要经过卫生防疫部门检疫合格,自己家是不能杀牛的,必须在屠宰场统一屠宰。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牛羊屠宰经营活动,但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除外。

十、个人牛羊屠宰证办理流程?

个体户屠宰证可以根据如下办理:

1、要办理个体工商营业执照;

2、持个体工商营业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经营场地使用证明到辖区内的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办理。

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开业登记申请书(填写个体户申请开业登记表);

2、从业人员证明(本市人员经营的须提交户籍证明,含户口簿和身份证,以及离退休等各类无业人员的有关证明,外省市人员经营的须提交本人身份证、在本地暂住证、育龄妇女还须提交计划生育证明,相片一张。

3、经营场地证明;

4、家庭经营的家庭人员的关系证明;

5、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 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有关专项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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