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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药厂废水排放标准

2023-05-02 19:39:52污水处理1

作为较重污染行业之一,制药行业废水、VOCs等环境污染问题与其发展特殊性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其中VOCs是制药工业中最主要的大气污染物之一,其次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粉尘。因此制药工业污染治理是环保治理的重要部分。

    笑银弯  目前涉及制药工业水、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有23项,其中国家7项,地方16项(3项地方标准在征求意见)。

      7项国家标准

      1、GB37823-2019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该标准规定了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适用于制药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也适用于医药中间体企业及其生产设施,以及药物研发机构及其实验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2、GB21908―2008 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企业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适用于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以及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建成投产后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通过混合、加工和配制,将药物活性成分制成兽药的生产企业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也适用于本标准。本标准不适用于中成药制药企业本标准为*发布。

      3、GB21906-2008 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中药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以及中药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本标准适用于以药用植物和药用动物为主要原料,按照国家药典,生产中药饮片和中成药各种剂型产品的制药工业企业。藏药、蒙药等民族传统医药制药工业企业以及与中药类药物相似的兽药生产企业的水污染防治与管理也适用于本标准。当中药类制药工业企业提取某搏耐种特定药物成分时,应执行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中药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4、GB21904-2008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以及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本标准也适用于专供药物生产的医药中间体工厂(如精细化工厂)。与化学合成类药物结构相似的兽药生产企业的水污染防治与管理也适用于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水污染物排放行为。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5、GB21907―2008 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以及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本标准适用于采用现代生物技术方法(主要是基因工程技术等)制备作为治疗、诊断等用途的多肽和蛋白质类药物、疫苗等药品的企业。本标准不适用于利用传统微生物发酵技术制备抗生素、维生素等药物的生产企业。生物工程类制药的研发机构可参照本标准执行。利用相似生物工程技术制备兽用药物的企业的水污染物防治与管理也适用于本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6、GB21905-2008 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提取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以及提取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与提取类制药生产企业生产药物结构相似的兽药生产企业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也适用于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不经过化学修饰或人工合成提取的生化药物、以动植物提取为主的天然药物和海洋生物提取药物生产企业。本标准不适用于用化学合成、半合成等方法制得的生化基本物质的衍生物或类似物、菌体及其提取物、碰闷动物器官或组织及小动物制剂类药物的生产企业。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提取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7、GB21903-2008 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发酵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以及发酵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与发酵类药物结构相似的兽药生产企业的水污染防治与管理也适用于本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发酵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16项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中,长三角、上海、江苏、浙江、河北、河南有专门的制药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北京、天津、重庆、福建、陕西等则以综合性的排放控制标准形式管控制药行业污染物的排放。

制药厂废水排放标准通常依据所在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而定。不同地区的标准可能有所不同,因此需要查看当地的环境保护法规以确定合适的排放标准。

一般来说,制药厂废水排放标准需要满足以下要求:

废水中化学需氧量 (COD) 和氮、磷等营养物质的浓度必须低于排放标准。

废水中有害化学物质的浓度必须低于排放标准。

废水必须经过处理稿慧或,以确保排放的水不会对环境和人体造成危害。对于制药厂的废水处理,通常使用艾柯废水处理设备进行处理。艾柯废键伍水处理设备包括生物反应器、过滤系统、消毒系统等,可以根据不同的废水类型和排放标准进行定制。以下是处理制药废水的一些步骤:

预处理:制药废水通常含有许多有机物和化学物质,需要通过预处理来去除固体颗粒、有机物和氮、磷等营养物质。这可以使用重力分离、过滤、化学处理等方法来实现。

生物反应器:生物反应器是处理制药废水的关键部分。在生物反应器中,废水与活性污泥混合,经过生物反应后再排放。活性污泥中的微生物可以分解有机物,使其转化为无害物质。生物反应器的设计和操作需要考虑微生物的生长条件、污泥量和活性污泥的性质等因素。

过滤和消毒:在生物反应器之后,废水需要通过过滤和消毒来处理。过滤可以使用活性炭、反渗透碧春等方法来实现。消毒可以使用紫外线、氯、臭氧等方法。

最终排放的废水应该低于当地的排放标准,并且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定期排放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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