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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设施的用地要求有哪些(污水处理设施的用地要求有哪些内容)

2023-04-12 15:23:09污水处理1

一、设施农用地规模要求?

农业设施用地建设标准:

(一)明确设施农用地管理方式。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不同于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按农用地管理。

兴建农业设施的,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并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应先行依法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兴建农业设施占用农用地的,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生产结束后由经营者负责复耕,不计入耕地减少考核;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要求负责补充占用的耕地。

(二)合理控制设施农业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各省(区、市)农业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农业有关标准、本地区设施农业发展类型和特点,本着从严控制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减少对耕地占用与破坏的原则,对设施建设标准做出指导性规定,对各类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科学制定用地标准。

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进行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3%以内,但最多不超过2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应严格控制,省级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不高于上述规定限额的具体标准。

(三)严格把握设施农用地范围。在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中高档展销等的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按非农建设用地管理。确需建设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因设施农业项目发展需要,申请按建设用地使用土地的,可按建设用地管理,并依法办理建设审批手续。

(四)引导设施农业合理选址。各地要根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设施农业发展。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耕地的,也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同时通过工程、技术等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

法律依据

二、哪些用地属于供应设施用地?

供应设施用地指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 城市取水设施、自来水厂、再生水厂、加压泵站、高位水池 等设施用地 变电站、开闭所、变配电所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属于公用设施用地(代码为U),城市用地代码为U1。

1、市政公用设施用地是指供应设施用地、交通设施用地、邮电设施用地、环境卫生设施用地、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殡葬设施用地及其他公用设施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包括:

(一)城市道路及其设施:城市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公共停车场、广场、管线走廊和安全通道、路肩、护栏、街路标牌、道路建设及道路绿化控制的用地及道路的其它附属设施。

(二)城市桥涵及其设施:城市桥梁、隧道、涵洞、立交桥、过街人行桥、地下通道及其它附属设施。

(三)城市排水设施:城市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排水河道及沟渠、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它附属设施。

(四)城市防洪设施:城市防洪堤岸、河坝、防洪墙、排涝泵站、排洪道及其它附属设施。

(五)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广场、公共绿地、景点等处的照明设施。

(六)城市建设公用设施:城市供水、供气(煤气、天然气、石油液化气)、集中供热的管网、城市公共交通的供电线路及其它附属设施。

2、供水是指通过公共设施、商业组织、社区努力或个人提供水资源,水的输送通常是通过水泵和管道。灌溉也包括在其中。

3、供电,是指将电能通过输配电装置安全、可靠、连续、合格的销售给广大电力客户,满足广大客户经济建设和生活用电的需要。供电机构有供电局和供电公司等。

4、城市供燃气是将固体或液体燃料加工取得的燃料气体,或直接从地下开采的天然气,经净化后作为生活和生产用的燃料输送给各类用户。城市供燃气是城市建设的一项基础设施,通常由气源、输配系统和燃烧应用装置组成。

5、法规规定供热用水必须使用干净水以利于人民健康。供热用水必须使用干净水以利于环境。供热用水必须使用干净水以利于供热企业形象。

三、市政公用设施用地有哪些?

  市政公共设施用地包括以下内容: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是供应设施用地、交通设施用地、邮电设施用地、环境卫生设施用地、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殡葬设施用地及其他公用设施用地。  包括以下六种种类用地:  

1、供应设施用地:供水、电、燃气、热能设施用地;  

2、交通设施用地:客运、货运和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3、邮电设施用地:邮政、电信等设施用地;  

4、环境卫生设施用地: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垃圾集运及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  

5、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  

6、其他:如消防、防汛等设施用地。

四、农业设施用地开工手续有哪些?

(一)用地申请。

农业生产经营者需申请设施农用地的,应拟定设施农业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面积,设施类型、数量、用地规模等,与土地所有者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用地协议。农业生产经营者持用地协议和设施农业建设方案,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用地申请。

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协议)复印件。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基层国土资源所对用地申请条件、用途、规模、选址、复垦措施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出具选址意见书和选址图(标明设施用途、用地面积、拐点坐标),报县级农业(水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对确需使用基本农田预留指标的,须按照《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第十三条及相关规定先行办理报批手续。

(三)县级农业(水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县级农业(水产)行政主管部门对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种养殖业项目内容、设施建设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以及对经营者农业生产经营能力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进行审查,审查同意后,送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办理。

(四)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乡镇人民政府的审核意见和农业(水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对设施农用地的合理性和合规性(包括用地条件、用地规模、选址情况等)、耕作层保护措施、土地复垦措施等内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审查未通过的,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业生产经营者和县级农业(水产)行政主管部门。

(五)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用地申请经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向设施农业经营者下达用地批准通知书。同时,抄送同级农业(水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五、办理设施农业用地有哪些费用?

办理设施农业用地的证件和资料是要交钱的,比如土地承包费。

设施农用地属于生产设施用地,具体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六、基础设施用地包括哪些内容的用地?

基础设施用地包括以下内容的用地:

(一)城市公共汽车首末站、出租汽车停车场、大型公共停车场;城市轨道交通线、站、场、车辆段、保养维修基地;城市水运码头;机场;城市交通综合换乘枢纽;城市交通广场等城市公共交通设施。

(二)取水工程设施(取水点、取水构筑物及一级泵站)和水处理工程设施等城市供水设施。

(三)排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垃圾转运站、垃圾码头、垃圾堆肥厂、垃圾焚烧厂、卫生填埋场(厂);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和修造厂;环境质量监测站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

(四)城市气源和燃气储配站等城市供燃气设施。

(五)城市热源、区域性热力站、热力线走廊等城市供热设施。

(六)城市发电厂、区域变电所(站)、市区变电所(站)、高压线走廊等城市供电设施。

(七)邮政局、邮政通信枢纽、邮政支局;电信局、电信支局;卫星接收站、微波站;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城市通信设施。

(八)消防指挥调度中心、消防站等城市消防设施。

(九)防洪堤墙、排洪沟与截洪沟、防洪闸等城市防洪设施。

(十)避震疏散场地、气象预警中心等城市抗震防灾设施。

(十一)其他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基础设施。

七、哪些属于水利设施用地?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指陆地水域、海涂、沟渠、水工建筑物等用地。不包括滞洪区和已垦滩涂中的耕地、园地、林地、居民点、道路等用地。

八、设施农用地包括哪些?

根据《土地分类》的划分,设施农业用地属于其他农用地,不属于耕地。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规定,将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

1、生产设施用地:工厂化作物栽培用地,包括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温室,或是PC板温室等;禽畜舍用地,包括有机物处置设施、绿化隔离带等;水产养殖池塘及水渠等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及看护房。

2、附属设施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

3、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扩展资料

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1、附属设施用地规模不得超过标准,其中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

2、农业设施建设要合理选址,要依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

3、 鼓励集中兴建公用设施,县级农业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从本地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引导和鼓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在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过程中,相互联合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兴建粮食仓储烘干、晾晒场、农机库棚等设施,提高农业设施使用效率,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参考资料

九、文化设施用地包括哪些?

文化建设用地是指第一条为适应我国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的要求,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需要,促进文化馆建设项目节约集约用地,制定本指标。包括:

图书展览设施用地: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和展览馆、会展中心等设施用地。

文化活动设施用地: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用地。

十、公共设施用地的分类有哪些?

根据GB 50137-2011《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中的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将其定义为“供应、环境、安全等设施用地”。

公用设施用地的分类:

1.在城市规划中分类《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规范中分为四中类、十小类

四中类分别为:U1 供应设施用地 U2 环境设施用地 U3 安全设施用地 U4 其他公用设施用地

十小类分别为:U11 供水用地 U12 供电用地 U13 供燃气用地 U14 供热用地 U15 通信用地 U16 广播电视

用地 U21 排水用地 U22 环卫用地 U31 消防用地 U32 防洪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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