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设施的选址与用地要求(污水处理设施的选址与用地要求是什么)
一、环卫用地选址要求?
一,垃圾环卫站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的要求;
2,应综合考虑服务区域、服务人口、转运能力、转运模式、运输距离、污染控制、配套条件等因素的影响;
3.应设在交通便利,易安排清运线路的地方;
4.应满足供水、供电、污水排放、通信等方面的要求。
二、垃圾环卫站不宜设在下列地区:
1.大型商场、影剧院出入口等繁华地段;
2.邻近学校、商场、餐饮店等群众日常生活聚集场所和其他人流密集区域。
3、环卫站宜与公共厕所、环卫作息点、工具房等环卫设施合建在一起。
4、当运距较远,并具备铁路运输或水路运输条件时,可设置铁路或水路运输转运站(码头)。
二、临时用地选址要求?
临时用地一般不得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应避免使用生态红线内的土地。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用地、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经复垦能恢复原种植条件的前提下,土地使用者按法定程序申请临时用地并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可临时占用,并在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一般不超过两年,同时,通过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等工程技术措施,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
三、设施农用地规模要求?
农业设施用地建设标准:
(一)明确设施农用地管理方式。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不同于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按农用地管理。
兴建农业设施的,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并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应先行依法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兴建农业设施占用农用地的,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生产结束后由经营者负责复耕,不计入耕地减少考核;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要求负责补充占用的耕地。
(二)合理控制设施农业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各省(区、市)农业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农业有关标准、本地区设施农业发展类型和特点,本着从严控制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减少对耕地占用与破坏的原则,对设施建设标准做出指导性规定,对各类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科学制定用地标准。
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进行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3%以内,但最多不超过2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应严格控制,省级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不高于上述规定限额的具体标准。
(三)严格把握设施农用地范围。在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中高档展销等的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按非农建设用地管理。确需建设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因设施农业项目发展需要,申请按建设用地使用土地的,可按建设用地管理,并依法办理建设审批手续。
(四)引导设施农业合理选址。各地要根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设施农业发展。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耕地的,也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同时通过工程、技术等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
法律依据
四、临时设施用地与临时用地区别?
临时设施用地是临时设施的,临时用地只是用地
五、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与公共基础设施用地?
公共基础设施用地指给排水、供电、供燃、供热、邮政、电信、消防、公用设施维修、环卫等用地,是不能作为住宅用地而建设住宅的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是指城市管理、生产和生活所需的市级,区级,居住区级的公共设施用地。公共设施用地主要包括:行政办公用地、金融贸易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文化娱乐用地、体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大专科研设计用地、宗教用地等。公共基础设施用地属于公共设施用地。
六、公共基础设施用地与公共设施用地的区别?
公共基础设施用地指给排水、供电、供燃、供热、邮政、电信、消防、公用设施维修、环卫等用地,是不能作为住宅用地而建设住宅的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是指城市管理、生产和生活所需的市级,区级,居住区级的公共设施用地。公共设施用地主要包括:行政办公用地、金融贸易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文化娱乐用地、体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大专科研设计用地、宗教用地等。 公共基础设施用地属于公共设施用地。
七、公用设施用地与公共设施用地区别?
公用设施用地与公共设施用地有严格的区别。公用设施用地是含义非常广阔的概念。凡是广场,街道,公交车站上等等国家投入建设的。提供给全社会人使用,但国家管理,维修,保养的社施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是有范围的,集体公用的,建筑设施可能是某个圈圈内保养维修的,也有费用公摊的可能的用地。
八、农用设施选址标准?
按照《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规定,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
但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涉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须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
1、什么是设施农用地?
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规定,设施农业用地是指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含菌类)和畜禽(蚕)、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
具体分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其中:
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包括作物生产和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
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
2、设施农业用地选址要注意什么问题?
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应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农业产业发展规划、村庄规划进行选址,选址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坑塘水面以及闲置建设用地,避免使用耕地,特别是优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
3、设施农用地规模如何确定?
各类设施农业用地规模由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生产规模和建设标准合理确定。其中,看护房执行“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标准。即南方地区控制在“单层、15平方米以内”,北方地区控制在“单层、22.5平方米以内”,其中严寒地区控制在“单层、30平方米以内”(占地面积超过2亩的农业大棚,其看护房控制在“单层、40平方米以内”)。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保障生猪养殖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生猪养殖圈舍、场区内通道及绿化隔离带等生产设施用地,根据养殖规模确定用地规模;增加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取消 15亩上限规定,保障生猪养殖生产的废弃物处理等设施用地需要。需要注意的是,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范围。
4、设施农用地如何办理
九、临时设施选址标准?
临时设施是指施工现场生产、生活所用的各类临时性建筑。像办公设施、生活设施、生产设施等等是必不可少的。临时设施的选址、修建原则和修建指标都是有一定要求的。
办公、生活临时设施的选址首先应考虑与作业区相隔离,保持安全距离,其次位置的周边环境必须具有安全性,还要充分了解当地风向的特点(根据本地风玫瑰图作出判断),合理选择项目部生活区特别是食堂和料场的方向,有效地避免料场灰尘对生活区的污染。
十、生产设施用地和设施农用地的区别?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生产用的一块地,非农业用地,而设施农用地是指农用的田地。
本网站文章仅供交流学习 ,不作为商用,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