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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设施选址有哪些规定呢(污水处理设施的选址与用地要求)

2023-04-09 10:13:57污水处理1

一、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选址规定?

条例》明确,大中型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选址应当避开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建设需要,因地制宜统筹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建设。

鼓励跨行政区域的相邻地区共建共享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原则上设区的市以及具备焚烧处理能力的县(市、区),不再新建原生生活垃圾填埋场。

二、学校设施有哪些呢?

教育设施是指开展教育工作所必需的物质资料。它主要包括:教育工作所需要的空间、环境,以及有关的教育教学设备,即教育基建、学校设备和社会教育设施。

其中硬件设施常包括:学校面积大小,教室的多少,操场有多大,活动中心多大,机械、简单的医疗设备、体育设备是否齐全等。硬件设施与学校的教学规模的联系较密切。

三、农用设施选址标准?

按照《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规定,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

但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涉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须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

1、什么是设施农用地?

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规定,设施农业用地是指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含菌类)和畜禽(蚕)、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

具体分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其中:

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包括作物生产和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

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

2、设施农业用地选址要注意什么问题?

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应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农业产业发展规划、村庄规划进行选址,选址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坑塘水面以及闲置建设用地,避免使用耕地,特别是优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

3、设施农用地规模如何确定?

各类设施农业用地规模由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生产规模和建设标准合理确定。其中,看护房执行“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标准。即南方地区控制在“单层、15平方米以内”,北方地区控制在“单层、22.5平方米以内”,其中严寒地区控制在“单层、30平方米以内”(占地面积超过2亩的农业大棚,其看护房控制在“单层、40平方米以内”)。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保障生猪养殖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生猪养殖圈舍、场区内通道及绿化隔离带等生产设施用地,根据养殖规模确定用地规模;增加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取消 15亩上限规定,保障生猪养殖生产的废弃物处理等设施用地需要。需要注意的是,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范围。

4、设施农用地如何办理

四、临时设施选址标准?

临时设施是指施工现场生产、生活所用的各类临时性建筑。像办公设施、生活设施、生产设施等等是必不可少的。临时设施的选址、修建原则和修建指标都是有一定要求的。

办公、生活临时设施的选址首先应考虑与作业区相隔离,保持安全距离,其次位置的周边环境必须具有安全性,还要充分了解当地风向的特点(根据本地风玫瑰图作出判断),合理选择项目部生活区特别是食堂和料场的方向,有效地避免料场灰尘对生活区的污染。

五、医院选址规定?

一、选址地点要求所在的区域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和其他相关的规划要求;

二、考虑医院各科室尤其是具有传染病的诊室的总平面布置,防止病毒和病原体对人群的传染影响;

三、疗养院性质的医疗机构选址应远离喧嚣的环境,环境空气区域属于一类区;

四、交通方便、便于周边公众就医。

五、医疗垃圾和废物处置对附近环境敏感目标的影响小;

六、具有冬季取暖锅炉的医院要处于城市主导风向的下风向为佳。

六、物业公共设施设备管理有哪些规定呢?

  《条例》第七条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需履行的义务有:  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等六项。  第四十五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租房人违反业主公约,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业主公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二条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五十五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七、公共服务设施有哪些呢?

其实公共设施很多了,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娱乐,体育,社会福利与保障,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商业和市政公用等类,这些应该不全:

学校:小学,中学,大学,中等专业技术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寄宿制高中和特殊学校,幼(托)儿园等

医院:综合医院,各类专科医院,卫生防疫设施,预防保健机构和急救网络设施等

文化设施:群艺馆,图书馆,音乐厅,青少年活动中心,文化宫,文化馆,影剧院和新华书店等

体育设施:体育馆,体育场,游泳跳水馆等

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敬老院等

商业设施:商业街,大型商场,综合超市,商品专业店,服务专业店和餐饮等

居住地区,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设施:街道办事处,多功能社区活动中心,商场,综合超市,各种服务便利店,商品专业店等

其他:

(1)道路交通设施:公交场站,社会停车场,加油加气站等;

(2)给水,排水设施:给水泵站,污水处理厂,污水泵站,雨水泵站等;

(3)电力设施:变电站,城市电厂等;

(4)通信设施:长途局,端局,目标局,长途枢纽局;宽带(IP)局址;移动通信局址,移动通信基站等;

(5)广电设施:有线电视中心,有线电视分中心,有线电视小区管理站等;

(6)燃气设施: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天然气门站,燃气抢修站等;

(7)消防设施:普通消防站,小型普通消防站,路上特勤消防站,水上特勤消防站,直升机特勤消防站,消防培训基地,消防修理中队等;

(8)环卫设施:垃圾转运站,垃圾填埋场等

八、污水处理厂车间消防设施有哪些?

污水处理厂车间的消防设施有防火墙、消火栓系统(包括消火栓、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消防通道、灭火器、通风设施、泄压装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联锁装置、消防用砂、空气呼吸器,防化服、消防安全标志等,因为污水处理车间可能存在易燃易爆物质。

九、猪场选址有什么政策规定?

现在好了不是很严了,只要是离开居民区即可。

十、增压泵房选址有规定吗?

设有特别规定,只要选合适的地方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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