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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设施规范(污水处理设施规范最新版)

2023-04-09 04:59:10污水处理1

一、人防设施规范?

人防设施必须规范齐全,通道要畅通无阻,排风、供水、供气等设施要完备不缺通畅,医疗药品库存要齐全、生话物质用品及食品要保障等。

二、充电设施规范?

1、充电区必须独立,与其他区域隔离3米以上,区域内保持干燥,不得出现积水。

2、 禁止抽烟,无明火设备,需有通风口,不可完全密封,区域需有24小时应急灯,出口张贴安全出口标识。

3、需远离加油站、气站等易燃易爆区域。

4、充电需有漏电保护设备(空开)。

5、区域内电瓶码放整齐,不得堆放,不接触地面,禁止存放充电相关以外物品 。

6、不得私自更改线路、插座和开关,严禁插座多座多连接充电现象,插座必须符合国家3C认证。

7、 充电员工在充电前需对充电电动车进行安全状态确认,对充电器、插座、插头、线路进行检查,防止线路过热引发事故,已充满电需拔掉电源器。

8、 要求充电区每五平米配备一个4公斤干粉灭火器,配备安全标示(灭火器存放处)。

9、 电线及电瓶充电线路无裸露,无老化,通电设备(含电线)离地10公分以上。

10、 充电区域如为电瓶独立充电,不得整车进入。

11、 区域内有安全日检表,张贴于墙面,需有检查人及检查日期,按月装订,保存24个月

三、充电设施推荐规范?

1、充电区必须独立,与其他区域隔离3米以上,区域内保持干燥,不得出现积水。

2、 禁止抽烟,无明火设备,需有通风口,不可完全密封,区域需有24小时应急灯,出口张贴安全出口标识。

3、需远离加油站、气站等易燃易爆区域。

4、充电需有漏电保护设备(空开)。

5、区域内电瓶码放整齐,不得堆放,不接触地面,禁止存放充电相关以外物品 。

6、不得私自更改线路、插座和开关,严禁插座多座多连接充电现象,插座必须符合国家3C认证。

7、 充电员工在充电前需对充电电动车进行安全状态确认,对充电器、插座、插头、线路进行检查,防止线路过热引发事故,已充满电需拔掉电源器。

8、 要求充电区每五平米配备一个4公斤干粉灭火器,配备安全标示(灭火器存放处)。

9、 电线及电瓶充电线路无裸露,无老化,通电设备(含电线)离地10公分以上。

10、 充电区域如为电瓶独立充电,不得整车进入。

11、 区域内有安全日检表,张贴于墙面,需有检查人及检查日期,按月装订,保存24个月

四、临时设施防火规范?

临时消防设施设置如下:依据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室外消火栓系统设置要求:

室外消火栓的间距 不应大于120米。

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 不应大于150米。

给水管网及其管径及配置要求 宜成环状,管径不应小于DN100。

消火栓流量要求 消火栓用水量按10L/S,每只水枪的最小流量为5L/S.

压力要求 从地面算起不低于0.1MPa。

与建筑的间距要求 临时室外消火栓应远着建筑周围均匀布置,距离建筑的外边线不应小于5米。

栓口配置要求 临时室外消火栓采用用地上式消火栓时,应有直径为150mm或100mm和两个直径为65mm的栓口。

灭火器(可采用ABC干粉灭火器)设置要求:

场所 保护距离(米) 灭火级别

厨房 20 不低于2A

厨房建筑面积约100平方,应配置灭火级别不低于2A,且数量不少于2具的灭火器,同时满足保护距离不大于20米的要求

办公用房,宿舍 25 不低于1A

生活区每层建筑面积约400平方,灭火级别不应低于4A,且数量不少于2具。同时满足保护距离不大于25米的要求。

消防车道的设置要求:

临时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高度不应小于4米。

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在道路尽头设置尺寸不小于12米*12米的回车场。

临时消防通道的右侧应设置消防车行进路线的指示标志。

临时消防车通道路基,路面及其下部设施应能承受消防车通行压力及工作荷载。

临时消防车道与临时用房(宿舍)的距离不宜小于5米,且不宜大于40米。

消防车道的出入口宜布置在不同方向,数量不宜少于2个,当确有困难只能设置1个出入口时,应设置满足消防车通行的环形道路。

临时应急照明设置:

设置位置 疏散通道

技术要求 宜选用自备电源的应急照明灯具,疏散的照度值不应小于0.5Ix,且自备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60min.

设置位置 疏散照明应设置在出口的顶部,墙面的上部和顶棚上

五、设备设施布局规范?

16.5.1 传声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合理布置扬声器和传声器,使传声器位于扬声器辐射角之外;

2 当室内声场不均匀时,传声器宜避免设在声压级高的部位;

3 传声器应远离谐波干扰源及其辐射范围;

4 厅堂类会议场所应在主席台台口和观众席等处分别设置传声器插座;

5 具有演出功能的会议场所,现场多个工位同时需要传声器信号时,宜设置传声器信号分配系统。

16.5.2 扩声系统应釆取声反馈抑制措施,除应符合本标准第16.5.1条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室内会场应具有合适的混响时间,以及平直的频率特性;

2 应选择指向性强的扬声器和传声器,减少传声器拾到扬声器直达声引起的扩声啸叫;

3 必要时可使用均衡器来补偿声场频率特性,改善声反馈;

4 扩声系统宜加入反馈抑制器或移频器来抑制声反馈;

六、交通设施安装规范?

为更好地适应公路建设的需要,交通部交公路发【1999】739号文决定对1994年6月日实施的《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及施工技术规范》(JrrJ 074—94)进行修订,并委托交通郡公路科学研究院负责。

修订工作坚持“安全、环保、舒适、和谐”的公路建设理念,在全面总结1994年以来我国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使用经验、借鉴和吸收国外的相关标准和先进技术的基础上进行,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安全至上”的指导思想。修订后的规范分为《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施工技术规范》和《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细则》三册。

本《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分为十一章,分别是:1总则、2术语、3护栏防撞性能、4路基护栏、5桥梁护栏、6交通标志、7交通标线、8隔离栅和桥梁护网、9防眩设施、10轮l廓标、II活动护栏。与原规范相比,

进一步明确了公路护栏的防撞性能,调整、扩充了护栏的防撞等级,对各类型式护栏的设置原则作了较大修改,完善了护栏端部处理和过渡处理的内容;增加了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活动护栏的内容;重点强调了设计原则和设计方法,并为新技术的开发和应用留有余地;引入了路侧安全净区、宽容设计、运行速度和安全性评价等概念。

七、小型游乐设施验收规范?

小型游乐设施验收要经过市场监管局的特种设备验收合格才能使用。

八、农业环保设施建设规范?

第一条 本规范适用于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的指导和评估。

第二条 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是指在畜禽粪污处理过程中,通过生产沼气、堆肥、沤肥、沼肥、肥水、商品有机肥、垫料、基质等方式进行合理利用。

第三条 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应坚持农牧结合、种养平衡,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原则,对源头减量、过程控制和末端利用各环节进行全程管理,提高粪污综合利用率和设施装备配套率。

第四条 畜禽规模养殖场应根据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建设与养殖规模相配套的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设备,并确保正常运行。

第五条 畜禽规模养殖场宜采用干清粪工艺。采用水泡粪工艺的,要控制用水量,减少粪污产生总量。鼓励水冲粪工艺改造为干清粪或水泡粪。不同畜种不同清粪工艺最高允许排水量按照GB 18596 执行。

第六条 畜禽规模养殖场应及时对粪污进行收集、贮存,粪污暂存池(场)应满足防渗、防雨、防溢流等要求。

固体粪便暂存池(场)的设计按照GB/T 27622执行。污水暂存池的设计按照GB/T 26624执行。

第七条 畜禽规模养殖场应建设雨污分离设施,污水宜采用暗沟或管道输送。

第八条 规模养殖场干清粪或固液分离后的固体粪便可采用堆肥、沤肥、生产垫料等方式进行处理利用。固体粪便堆肥(生产垫料)宜采用条垛式、槽式、发酵仓、强制通风静态垛等好氧工艺,或其他适用技术,同时配套必要的混合、输送、搅拌、供氧等设施设备。猪场堆肥设施发酵容积不小于0.002 m3×发酵周期(天)×设计存栏量(头),其它畜禽按GB18596 折算成猪的存栏量计算。

第九条 液体或全量粪污通过氧化塘、沉淀池等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氧化塘、贮存池容积不小于单位畜禽日粪污产生量(m3)×贮存周期(天)×设计存栏量(头)。单位畜禽粪污日产生量推荐值为:生猪0.01 m3,奶牛0.045m3,肉牛0.017 m3,家禽0.0002 m3,具体可根据养殖场实际情况核定。

第十条 液体或全量粪污采用异位发酵床工艺处理的,每头存栏生猪粪污暂存池容积不小于0.2 m3,发酵床建设面积不小于0.2 m2,并有防渗防雨功能,配套搅拌设施。

第十一条 液体或全量粪污采用完全混合式厌氧反应器(CSTR)、上流式厌氧污泥床反应器(UASB)等处理的,配套调节池、厌氧发酵罐、固液分离机、贮气设施、沼渣沼液储存池等设施设备,相关建设要求依据NY/T 1220执行。沼液贮存池容积依据第九条确定。

利用沼气发电或提纯生物天然气的,根据需要配套沼气发电和沼气提纯等设施设备。

第十二条 堆肥、沤肥、沼肥、肥水等还田利用的,依据畜禽养殖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合理确定配套农田面积,并按GB/T 25246、NY/T 2065执行。

第十三条 委托第三方处理机构对畜禽粪污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应依照第六条规定建设粪污暂存设施,可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第十四条 固体粪便、污水和沼液贮存设施建设要求按照GB/T 26622、GB/T 26624和NY/T 2374执行。

第十五条 第三方处理机构粪污收集、处理和利用相关设施设备要求,参照相关工程技术规范执行。

第十六条 各省(区、市)可参照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

九、临时消防设施规范?

(一)规章制度、组织机构的建立和责任制落实情况

1.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应遵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协助,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按国家规定配置足够的消防器材,并建立健全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用电安全、动火审批、巡逻值班、安全检查等各项管理制度。

2.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承包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3.国家、省重点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包括:消防设施平面图;消防制度、方案、预案;消防组织机构、负责人、义务消防队;消防设施器材维修验收记录;电气焊人员持证上岗记录及复印件;施工现场消防检查记录。

4.高层建筑和国家、省、市重点工程的建筑工地,必须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对义务消防队员要定期组织消防知识教育和灭火技术演练,使其掌握防火知识和灭火器材的使用。

(二)临时消防车道的设置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便于消防车辆出入的临时消防车道,其宽度不得小于4m,并保证临时消防车道的畅通和地面承载能力,禁止在临时消防车道上堆物、堆料或挤占临时消防车道。高层建筑和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建筑工地,应设置环形的临时消防车道;设置环形车道确有困难的;应沿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两个长边设置临时消防车道;尽头式临时消防车疲乏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

(三)灭火器的配置

施工现场、工棚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ABC型干粉灭火器,做到布局合理;重点部位应重点防范,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并落实定人、定责经常检查、维护、保养、确保灭火器材好有效。

(四)消防水源的设置

1、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必须设置临时消防水源,按装临时室外简易消火栓或设置临时消防水池,保证在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水总量要求。

2、国家、省重点工程,应安装临时消防竖管,管径不得小于80mm,每层设消火栓口,配备足够的消防水带;并保证足够的水源和水压,严禁消防竖管作为施工用水管线。

3、临时消防泵房应用非燃材料建造,位置设置应当科学合理,便于操作,设专人管理,保证临时消防供水需求。

4、临时消防水泵的专用配电线路,应引自施工现场总断路器的上端,并保证连续不断供电。

5、国家、省重点工程的实施现场宜设临时消防抬泵及配套的灭火置。

(五)用火用电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情况

1、电焊工、气焊工等从事电器设备安装的电气焊切割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进行动火作业前,因严格行动火审批手续,做好动火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清理动火现场,采用不燃材料进行分割,陪有专人监管和灭火器材,动火完毕必须确认无火源隐患后方可离去。在竖向井道或高空动为时,必须采取严密的防火措施和灭火准备工作。

2.施工现场的氧气瓶乙炔瓶工作间距不得小于m,两瓶与明火作业距离不得小于10cm,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内禁止存放氧气瓶乙炔瓶;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

3.施工现场用电设备的安装、配电线路的的敷设必须符合电力规范要求,严禁超负荷使用电器设备,临时用电必按过载保护装置。750瓦以上大功率照明设备应用支架支撑,照明灯具下方不得堆放可燃物品,其垂直距离必须距可染物件和可染物的水平间距50cm以上,电源引入线有隔热保护措施。

4.施工现场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必须符合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管理要求,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 ,落实专人负责保管,配备灭火器材,且严禁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存放和使用场所吸烟和使用明火

5.施工材料的存放、使用应符合防火要求,临时库房采用非燃材料搭建,易燃易爆物品应设专用库房储存,并分类单独存放。不准在建筑工程内、库房调配油漆燃料。

6.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内不准设置临时仓库,不准存放易燃、可燃材料,因施工需要进入建筑工程内的可燃材料,要根据工程计划限量时入并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废弃材料应及时消除。

7.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网、密目式安全网、保温材料应具备有质量体系认证书和检验报告等材料,不得使用易燃、可燃材料。

8.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严禁随意吸烟,应设置专门的吸烟安全场地,严禁在吸烟安全场地外吸烟或乱丢烟头。

9.从事油漆刷涂等危险作业时,要有具体的防火要求,必要派人看护。

(六)工地的民工工棚的消防安全要求

1.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严禁将食堂和宿舍设在同一工棚内。

2.建筑工程工棚的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严禁使用木板、竹片、毛毡等可燃材料搭设建筑工程工棚,宿舍内不得卧床吸烟,房间内住20人以上或建筑面积100?O以上必须设置不少于两处的安全出口,居住100人以上或建筑面积500?O以上,要有消防安全通道及人员疏散预案。

3.生活区的用火应当符合防火规定,用火要经保卫部门审批,生活用火使用的燃料必须符合安全要求,用火点和使用燃料应当分开设置和堆放,使用时落实专人管理,使用后应当指派专人查看余火熄灭情况。

4.建筑工程工棚内的配电线路必须严密套管保护,严禁乱拉乱接电线,工棚内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对用电设备必须落实责任,统一安装管理。

5.建筑工程工棚区内应当按规定要求配备一定数量的ABC型干粉灭火器和设置临时固定消防给水灭火设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6.禁止无关的人员在建筑工程工棚内居住,尤其是老人和小孩。

十、公路驿站设施管理规范?

一、实行驿站“四个一”责任人管理,赋予责任人职责,明确了每名责任人的工作内容,提升管理效能。

公路驿站“四个一”责任管理,是指各县区公路中心对辖区内每一处驿站,落实“一名行政领导、一名监管员、一名站长、一名管理员”四个责任人共同管理驿站。

各县区主要负责人是驿站管理第一责任人,“四个一”责任人是直接责任人,强化责任监督与管理。行政领导,由各县区公路中心分管养护的领导担任,负责驿站运行监管工作。组织协调驿站监管员、站长、管理员的工作,并进行监督考核;掌握驿站运行情况,落实驿站管理工作任务,解决驿站运行中出现的问题;驿站监管员,由各县区公路中心养护科负责人兼任,负责驿站运行监管工作。具体负责驿站运行维护计划编制、资金任务落实。安排驿站维护保养工作,定期组织检查考核,负责驿站日常运行监管,协助行政领导组织处置驿站应急突发事件;驿站站长(驿站负责人),由各县区公路中心公路站站长或副站长兼任,负责驿站日常运行管理。指导驿站管理员开展日常工作,对驿站停车场、公厕、休息室、绿化区等运行情况进行日常检查;落实驿站设施维护管理,及时处置驿站运行中的各种问题;驿站管理员,由各县区公路中心公路站职工担任,负责驿站日常管理及应急防疫工作。指导驿站保安人员、清洁人员、维修人员开展日常工作,协助驿站站长每天巡查驿站运行情况并做好巡查日记,及时处置驿站运行中出现的问题。

二、强化驿站安保和服务人员管理,提升服务质量。

各公路驿站(含合作企业)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保和服务人员,24小时值守。驿站安保员,具体负责车辆入出、停放管理、安全保卫、安全生产等工作;驿站服务员,具体负责环境卫生、绿化管护、接待服务等工作。安保和服务人员要身体好、素质高,能胜任该工作,身份最好为党员。公路驿站加强对安保和服务人员管理,实行服务质量奖罚考核,以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提升公路驿站的服务质量。

全市公路系统将适时推行驿站“四个一”责任书的签订和“四个一”责任挂牌管理,并落实驿站绩效考核管理,以强化责任落实,增强工作透明度,不断提高公路驿站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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