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cs处理需要什么条件?
1、存在的突出问题
治理设施设计不规范、与生产系统不匹配;光催化、光氧化、低温等离子等低效技术使用占比大、治理效果差;治理设施建设质量良莠不齐,应付治理、无效治理等现象突出;治理设施运行不规范,周期性维护不到位。
2、排查检查重点
对治理设施建设情况、工艺类型、处理能力、运行时间、运行参数、耗材或药剂更换情况、能源消耗情况和废过滤棉、废催化剂、废吸附剂、废吸收剂、废有机溶剂等二次污染物规范化处置情况进行检查,建立重点企业VOCs治理设施清单;检查检测重点企业VOCs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和治理设施去除效率,对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建立治理台账,加快整改。
3、治理要求
新建治理设施或对现有治理设施实施改造,应依据排放废气特征、VOCs组分及浓度、生产工况等,合理选择治理技术;对治理难度大、单一治理工艺难以稳定达标的,要采用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除恶臭异味治理外,一般不使用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等技术。
加强运行维护管理,做到治理设施较生产设备“先启后停”,在治理设施达到正常运行条件后方可启动生产设备,在生产设备停止、残留VOCs废气收集处理完毕后,方可停运治理设施;及时清理、更换吸附剂、吸收剂、催化剂、蓄热体、灯管、电器元件等治理设施耗材,确保设施能够稳定高效运行;做好生产设备和治理设施启停机时间、检维修情况、治理设施耗材维护更换情况、VOCs治理设施二次污染物处置情况等台账记录;对于VOCs治理设施产生的废过滤棉、废催化剂、废吸附剂、废吸收剂、废有机溶剂等二次污染物,应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
采用活性炭吸附工艺的企业应对活性炭质量严格把关,并根据排放废气的风量、浓度,合理确定活性炭充填量、更换周期,确保足额充填、定期更换;采用一次性活性炭吸附工艺的,应选择碘值不低于800mg/g的活性炭;采用再生式活性炭吸附工艺的,颗粒碳的丁烷工作容量应不小于8.5g/dL、装填厚度不低于400mm,蜂窝炭的比表面积应不低于750m2/g(BET法)、装填厚度不低于400mm,活性炭纤维的比表面积应不低于1100m2/g(BET法)、纤维层厚度不低于200mm;活性炭生产企业在产品出厂时应提供产品合格证明。
采用催化燃烧工艺的企业应使用合格的催化剂并足额添加,贵金属(铂、钯等)催化剂活性组分的含量应达到0.1%以上,金属氧化物(铜、铬、锰等)催化剂含量应达到5%以上。采用非连续吸脱附治理工艺的,应按设计要求及时解吸吸附的VOCs,解吸气体应保证采用高效处理工艺处理后达标排放。蓄热式燃烧装置(RTO)燃烧温度应不低于760℃,催化燃烧装置(CO)燃烧温度应不低于300℃,相关温度参数应自动记录存储。
有条件的工业园区和企业集群鼓励建设集中涂装中心,分散吸附、集中脱附模式的活性炭集中再生中心,溶剂回收中心等涉VOCs“绿岛”项目,实现VOCs集中高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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