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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废水排放标准gb

2023-02-13 16:27:13污水处理1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8978-1996代替 GB 8978-8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Integrated wastewater discharge standard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水质的良好状态,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和城乡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69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按照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造纸工业执行《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92)》,船舶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83)》,船舶工业执行《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海洋石油开发工业执行《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GB4914-85)》,纺织染整工业执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92)》,肉类加工工业执行《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合成氨工业执行《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92)》,钢铁工业执行《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92)》,航天推进剂使用执行《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374-93)》,兵器工业执行《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470.1~14470.3-93和GB4274~4279-84)》,磷肥工业执行《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0-95)》,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执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95)》,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1.3 本标准颁布后,新增加国家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业,按其适用范围执行相应的国家水污染物行业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GB3097-82 海水水质标准GB3838-8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8703-8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8703-88 辐射防护规定 3 定义3.1 污水:指在生产与生活活动中排放的水的总称。3.2 排水量:指在生产过程中直接用于工艺生产的水的排放量。不包括间接冷却水、厂区锅炉、电站排水。3.3 一切排污单位:指本标准适用范围所包括的一切排污单位。3.4 其他排污单位:指在某一控制项目中,除所列行业外的一切排污单位。 4 技术内容4.1 标准分级4.1.1 排入GB3838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4.1.2 排入GB 3838中Ⅳ、Ⅴ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4.1.3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4.1.4 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4.1.1和4.1.2的规定。4.1.5 GB3838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GB30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4.2 标准值4.2.1 本标准将排放的污染物按其性质及控制方式分为二类。4.2.1.1 第一类污染物,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采矿行业的尾矿坝出水口不得视为车间排放口)。4.2.1.2 第二类污染物,在排污单位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4.2.2 本标准按年限规定了第一类污染物和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分别为:4.2.2.1 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须同时执行表1、表2、表3的规定。4.2.2.2 1998年1月1日起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须同时执行表1、表4、表5的规定。4.2.2.3 建设(包括改、扩建)单位的建设时间,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为准划分。4.3 其他规定4.3.1 同一排放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别的污水,且每种污水的排放标准又不同时,其混合污水的排放标准按附录A计算。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是中国对工业污染源排出的废气、废水和废渣的容许排放量、排放浓度等所作的规定。总则部分要求各地区根据本标准原则制定地区性工业“三废”排放标准。

内容提要

中国对工业污染源排出的废气、废水和废渣(简称“三废”)的容许排放量、排放浓度等所作的规定,共分4章 19条。总则部分要求各地区根据本标准原则制定地区性工业“三废”排放标准。《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于1973年颁布,1974年1月试行。这项标准是中国第一次环境保护会议筹备小组办公室主持制订的。制订原则是,以《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为依据,参考世界各国排放标准,结合本国实际情况,力求做到既能防止危害,又在技术上可行。废气排放标准是应用大气扩散公式计算推导出不同排放高度的排放量和排放浓度,然后根据实践经验给予适当修正定出的。废水排放标准是根据有害物质的毒性、河流的稀释比和现实可行的处理技术制定的。废气排放标准对5种工业部门定出13类有害物质的容许浓度和排放量。这些有害物质是:二氧化硫、二硫化碳、硫化氢、氟化物、氮氧化物、氯、、一氧化碳、硫酸雾、铅、汞、铍化物、烟灰和生产性粉尘。废水排放标准对工业废水的排放,提出了不同的要求。对饮用水水源和风景游览区的水质要求严禁污染;对渔业和农业用水,要求保证动植物的生长条件,使动植物体内的有害物质残毒量不得超过食用标准;对工业水源,要求不得影响生产用水。工业废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分为两类19项有害物质指标:第一类包括能在环境或动物体内蓄积、对人体健康产生长远影响的汞、镉、六价铬、砷、铅5种有害物质,规定了比较严格的指标;第二类包括长远影响较小的14项有害物质指标。对工业废渣作了一些原则规定,要求对含汞、镉、砷、六价铬、铅、氰化物、黄磷及其他可溶性剧毒废渣,必须专设具有防水、防渗措施的存放场所,并禁止埋入地下和排入地面水体。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对中国环境保护工作和“三废”治理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工业废水又分为含酚废水、含汞废水、含油废水、重金属废水、含氰废水、造纸工业废水、印染废水、化学工业废水、冶金废水,酸碱废水等,危害巨大,为此国家制定了明确的排放标准,那么,工业废水排放标准指标是什么?

按照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造纸工业执行《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92)》,船舶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83)》,船舶工业执行《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海洋石油开发工业执行《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GB4914-85)》,纺织染整工业执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92)》,肉类加工工业执行《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合成氨工业执行《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92)》,钢铁工业执行《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2012)》,航天推进剂使用执行《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374-93)》,兵器工业执行《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470.1~14470.3-93和GB4274~4279-84)》,磷肥工业执行《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0-95)》,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执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95)》,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第一类污染物,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采矿行业的尾矿坝出水口不得视为车间排放口)。

2 第二类污染物,在排污单位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

2 本标准按年限规定了第一类污染物和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分别为:

1 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须同时执行表1、表2、表3的规定。

2 1998年1月1日起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须同时执行表1、表4、表5的规定。

3 建设(包括改、扩建)单位的建设时间,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为准划分。3 其他规定

1 同一排放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别的污水,且每种污水的排放标准又不同时,其混合污水的排放标准按附录A计算。

2 工业污水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负荷量按附录B计算。

3 污染物最高允许年排放总量按附录C计算。

工业废水的排放标准

一无所有3182次浏览2018.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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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方法

01

1 水量、水质预测及排放标准

本处置中心产生的生产废水主要包括:填埋库产生的渗滤液、各车间(预处理车间、存储仓库等)产生的冲洗废水及实验室废水等。

1.1 废水水量

①渗滤液量。渗滤液一般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为雨水进入填埋库形成渗滤液,另一部分为填埋废物自身含有的水分经压实流失产生渗滤液。由于工程采用刚性方案(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填埋库上方设有钢结构雨棚,雨水不能进入填埋库形成渗滤液。因此,填埋库产生的渗滤液主要是由填埋废物自身含有的水分经压实流出产生。根据《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5-2001)中规定:入场填埋的废物含水率需低于85%。符合入场要求的危险废物自身含水率较低,经碾压后水分流失不多。因此,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渗滤液量较少,保守估计,每天产生的渗滤液量约为1.0t。

②其它废水水量。其它生产废水水量如下:各车间的冲洗废水12.0t/d;实验室废水2.0t/d;共计14.0t/d。

危险废弃物处置中心产生的生产废水总水量为15t/d。考虑20%的未预见水量,废水处理站的设计规模为18t/d,每天处理6h,每小时废水处理量为3t。

2 废水水质预测及排放标准

填埋废物的组分非常复杂,很难精确估计渗漠液的水质。但进入填埋场的危险废物都应符合《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2001)中“危险废物允许进入填埋区的控制限值”,因此,以此限值作为渗滤液水质。

各车间冲洗废水及实验室废水主要以冲洗地面、设备及实验器皿的冲洗水为主,废水中含有部分重金属。保守估计,除SS外,废水中污染物浓度为渗滤液污染物浓度的20%。

根据各生产废水的水量及水质,确定待处理生产废水水质。废水中有机污染物的浓度较低,但其中的重金属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据业主要求,生产废水去除重金属后再外运处理。处理后废水中重金属要求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三级标准。因此,确定本废水处理工程去除的首要目标为重金属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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