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化集团的集团简介
滨化集团的集团简介
通过改革重组、资本运营、上下游一体化等战略的成功实施,滨化集团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先后获得了“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先进基层党组织”、“全国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全国工业重点行业效益十佳企业”、“全国行业经济效益百强企业”、“国家一级安全标业 “、“全国信息工作先进集体”、“全国设备管理优秀单位”、“首届中国化工新世纪十大杰出企业”、“全球百佳中华儒商企业”、“2005-2006年度中国最具影响力的行业十佳品牌”、“山东省管理创新优秀企业”、“2008年度中国化工行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等众多荣誉称号,拥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和国家级企业博士后工作站,为中国最大的替代进口重交沥青生产基地,并被授予“中国先进生产力示范研究基地”。
滨化投资200万建成的千兆宽带网工程,已将公司办公、生产、经营、住宅、单身公寓联成了一个智能化小区。 2005年以来,滨化紧紧依靠科技进步,加大创新力度,积极调整产品结构,扩大各套装置的能力,通过一次次的技术改造和产品结构调整,通过技术创新创造自主知识产权,使企业竞争能力和核心实力得到大幅增强。先后自主开发了盐酸石墨合成炉余热回收专利技术、自主开发PO专利技术、氧化镁法锅炉烟气脱硫技术、开发应用膜过滤(脱硫酸根)盐水精制新工艺、首家开发使用HVM膜技术用于氯碱盐水精制等。特别是开发应用膜过滤(脱硫酸根)盐水精制新工艺,滨化率先采用预处理加膜过滤盐水精制工艺,成为国内首家在离子膜盐水精制工艺中采用膜过滤技术的企业,该工艺弥补了以往盐水质量差、离子膜寿命短的缺陷,为中国氯碱行业做出了卓越贡献,被誉为是中国氯碱盐水精制的一次革命,使中国氯碱企业盐水精制技术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站在了同一起跑线。同时,企业率先采用膜过滤脱除硫酸根技术,替代了氯化钡法脱除硫酸根工艺,成为全国氯碱行业首家使用此技术的企业。滨化自己的核心技术优势,已成为企业宝贵的战略性资产,将创造出越来越大的经济效益。
2006年,“滨化”牌烧碱系列产品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予“产品质量国家免检”,企业主导产品“滨化”牌环氧丙烷、烧碱系列产品先后被评为“山东名牌”,“滨化”牌商标被山东省工商局评为“山东省著名商标”,同时,企业凭借良好的信誉荣获“山东省AAA信誉企业”、“山东省最佳信贷诚信客户”称号。2007年5月,被省政府授予“山东省质量管理奖”。公司烧碱产量居全省列,为全国最大三家环氧丙烷商品供应商之一,环氧丙烷商品市场供应量已连续四年保持全国位,市场份额占20%,油田助剂产品市场份额占30%。 总投资15亿元的滨化全资子公司――山东滨化东瑞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在延续滨化以往技术装备先进性,工艺配套合理性的同时,高度重视各装置上下游产品配套和三废的循环回收利用,重视装置的节能减排,积极打造循环经济产业链,充分体现了“循环经济、节能减排、绿色化工”的理念,将困扰同行业企业的大宗废弃物回收再利用,变废为宝,通过各装置的技术创新和节能减排措施,实现了污染物综合利用和有效控制。经过一年多的紧张建设,各项目现已进入试运行程序,滨化集团的产业链将进一步趋于完整,形成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
滨阳燃化公司作为滨化集团的第二大炼油产业板块,成立于2006年6月7日,公司一期项目投资3亿元建设的年产100万吨高等级道路沥青加工装置及配套罐区和公用设施项目已于2007年6月试运投产,凭借滨化集团近四十年丰富的生产经验和技术优势,2007年,公司加工经营各类原料油128万吨,实现销售收入35.85亿元,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已成为滨化集团三大效益支撑点之一。
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保障通信基础设施和通信网络安全,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内通信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安全保护以及监督管理等,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通信基础设施,是指向社会公众提供通信服务的通信设备、通信线路、配套设施以及国家和省通信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设施,主要包括光缆、电缆、微波设备、卫星通信设备、机房、基站(含室内外分布系统)、铁塔、管道、杆路、交接箱和供电设备等。第三条 通信基础设施属于战略性公共基础设施,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通信基础设施安全,不得阻碍依法进行的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支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促进信息通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将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解决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 省通信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省通信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指定区域内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大数据、海洋和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的有关工作。第六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履行相应的电信普遍服务义务,并根据经济建设和群众生活需要,逐步建设完善农村地区、偏远地区、海岛以及海岸带等区域的通信基础设施,持续扩大光纤网络、无线网络的覆盖范围,推进宽带网络优化提速,提升网络服务质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电信普遍服务提供便利条件,在选址、建设、用地、用电等方面提供支持。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电信法律法规、通信基础设施保护、网络安全、通信基础设施电磁辐射等相关知识的宣传和普及。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通信基础设施保护知识的公益宣传,对危害通信基础设施安全、损害电信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八条 通信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共建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执行国家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等要求。第九条 省通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信息通信业发展规划、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全省通信业发展规划。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全省通信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应当充分考虑既有公共杆塔、地下综合管廊的设置,统筹安排各类通信设施的空间布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十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详细规划时,应当将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确定的设施空间布局等主要内容纳入详细规划,并在建设用地出让、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环节,依据详细规划明确配建通信基础设施用地位置、规模等要求。第十一条 城市建设和村镇、集镇建设应当配套建设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通信管道、桥架等线缆通道以及建筑物内的设备间、暗管、暗线等,应当纳入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所需经费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专业通信设施和设备由电信业务经营者建设、维护和管理。第十二条 规划和建设公路、铁路、桥梁、城市道路、城市轨道等公共交通设施的,有关部门、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告知通信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所在地的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者,协商通信管线预留和配套设施建设等相关事宜。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统筹推进通信基础设施与其他公共设施建设资源共享,合理利用既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
通信基础设施的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照技术可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合理负担的原则,协商设施共建、资源共享等相关事宜;协商不成的,由省通信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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