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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党开了什么会?

2022-12-02 19:14:09污水处理1

一、2014年党开了什么会?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于2014年10月20日至23日在北京举行。

出席这次全会的有,中央委员199人,候补中央委员164人。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有关方面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党的十八大代表中部分基层同志和专家学者也列席了会议,全会由中央政治局主持。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作了重要讲话

2014年1月9日,全国科技工作会议在京召开

二、最近展会

2011北京节能减排展览会:7月6号-8号; 2011中国(深圳)国际节能减排和新能源科技成果产业化及投融资博览会时间:2011年7月14日-16日;2011中国西部(成都)国际装备制造业博览会:7月21-23日;

深圳节博会

国外的尼日利亚 印度新能源展会

三、北京奥运会广泛应用了节能减排技术,成为节约能源、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的成功典范.下列措施中,不属于节

A、太阳能光伏发电是利用太阳能,属于节能减排的措施,所以此选项不符合题意;

B、车辆减速慢行是防止交通事故,不是节能减排措施,所以此选项符合题意;

C、太阳能集热器是利用太阳能,属于节能减排措施,所以此选项不符合题意;

D、风力发电机是利用风能,属于节能减排措施,所以此选项不符合题意;

故选B.

四、中国节能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

中国节能协会

China Energy Conservation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CECA)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

本社团是由从事能源开发、转化、节约、管理、研究、教育、信息以及环境保护、综合利用等方面的企事业单位、管理机构、社会团体及个人,自愿结成的跨部门、跨行业的全国性的非营利专业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本社团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的战略目标,遵循“开发与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以资源节约为中心,开展节能减排方面的调查研究、咨询宣传、培训服务以及组织节能减排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等活动,在政府和行业、企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全社会节能减排、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服务。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等有关政府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办公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1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注册业务范围

1.开展我国能源开发和利用发展规划、新能源、能源管理、节能减排技术,以及国内外节能减排发展现状调查研究,为政府决策提供建议,为企业提供咨询。

2.组织搜集、整理和交流国内外节能减排等先进技术文献资料。

3.宣传党和政府的节能减排方针政策,编辑出版与本协会任务有关的会员通讯、期刊、书籍,翻译文集、资料等;开设本协会网站。

4.建立和开拓节能减排信息渠道,组织节能减排技术和新能源的开发,推广节能减排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及新产品,开展形式多样的技术服务。

5.采取多种形式培训节能减排管理与技术人员。

6.协助政府部门对企业节能减排产品质量和用能设备进行评价诊断服务,开展优质节能减排产品的评价推广工作。

7.组织或联合举办节能减排产品全国性展览(销)会,开展节能减排技术交流。

8.组织国内外学术活动。加强与国内有关团体和专家的联系与协作,交流成果;开展国际间节能领域的友好往来、学术交流和经济技术合作。

9.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热心节能减排事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长办公会批准;

(四)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修改会费收取标准与使用管理办法;

(五)审查议案,通过决议;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

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会费收取与使用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会名誉理事长、顾问、名誉顾问的聘任;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通过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职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或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协会设理事长办公会制度,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决定协会重要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和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到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二○○九年四月十九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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