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俊杰是哪个
季俊杰,男,讲师,江苏通州人,1996年7月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环境工程专业,2004年6月获扬州大学工学硕士学位。现从事环境工程专业教学与科研工作。 教学: 《环境监测》,《环境评价》,《Auto CAD》,《水质监测与分析》,《环境监测与评价》,《水分析化学》。 科研 : 项目名称 起止时间 项目来源 镇域生活污水处理技术与示范工程研究 2006~2010 科技部科技支撑计划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科技综合示范工程 2007~2008 省科技厅科技招标项目 人工湿地去除水体中POPs特性研究 2007 ~ 2008 江苏省教育厅 水源水中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去除技术研究 2007 ~ 2008 江苏省环境材料与环境工程重点实验室 同时硝化反硝化系统中微生物群落结构对N 2 O排放影响的研究 2007 ~ 2009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提高潜流人工湿地基质硝化活性的可控性技术研究 2005 ~ 2007 扬大自然科学基金 城市餐饮业废水及废弃物安全处理实用技术的示范研究 2003 ~ 2005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DATB+CW处理小城镇生活污水及资源化研究 2003 ~ 2004 江苏省教育厅 江都市乡镇邵伯镇、丁伙镇、双沟镇工业园环境影响评价 2003 ~ 200 4 扬州市环保局 降流式厌氧紊动床处理生活污水的试验研究 2001 ~ 2002 扬大自然科学基金这个吗???????????应该不是吧
财政收入有20亿元的县级市算不算穷
作为西峡人,我表示鸭梨很大,但很快会实现的。楼上sb,根本不知道县级市的标准:—————— 一、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为350人以上的县,达到下列标准,可撤县设市:1、县人民政府驻地所在镇总人口不低于12万人,其中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人口不低于10万人。全县就业人口中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地60%。2、全县国内生产总值不低于60亿元,或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不低于8000元;财政收入不少于3亿元,或人均财政收入不低于600元;第二产业、第三产业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经重达到75%以上。3、城区公共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设施(包括道路建设、地名标志、邮电通讯、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社会公益、社会福利和社区服务等)较为完善,其中自来水普及率不低于95%,有较好的供排水系统。污水处理率不低于35%,人均公共绿地不低于25平方米(或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不低于25%)。4、全县乡镇总数中的镇的数量不低于60%。二、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为100人至350人的县,达到下列标准,可撤县设市:1、县人民政府驻地所在镇总人口不低于10万人,其中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人口不低于8万人。全县就业人口中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55%。2、全县国内生产总值不低于40亿元,或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不低于6000元;财政收入不少于2亿元,或人均财政收入不低于500元;第二产业、第三产业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达到70%以上。3、城区公共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设施(包括道路建设、地名标志、邮电通讯、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社会公益、社会福利和社区服务等)较为完善,其中自来水普及率不低于90%,有较好的供排水系统。污水处理率不低于30%,人均公共绿地不低于20平方米(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不低于20%)。4、全县乡镇总数中镇的数量不低于60%。三、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为100人以下的县,达到下列标准,可撤县设市:1、县人民政府驻地所在镇总人口不低于8万人,其中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人口不低于6万人。全县就业人口中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50%。2、全县国内生产总值不低于20亿元,或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不低于5000元;财政收入不少于1.5亿元,或人均财政收入不低于400元;第二产业、第三产业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达到70%以上。3、城区公共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设施(包括道路建设、地名标志、邮电通讯、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社会公益、社会福利和社区服务等)较为完善,其中自来水普及率不低于90%,有较好的供排水系统。污水处理率不低于30%,人均公共绿地不低于20平方米(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不低于20%)。4、全县乡镇总数中镇的数量不低于50%。四、中、西部地区设市标准下浮一挡,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为350人以上的县达到第二档标准,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为100人至350人的县达到第三档标准,可撤县设市。五、经济发展迅速、已成为该地区经济中心、具有重要地位和良好发展前景的镇,根据行政管理合理布局的需要,经论证确有必要并达到下列标准时,可撤镇设市:1、全镇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10万人,其中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人口不低于8万人。全镇就业人口中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80%。2、全镇国内生产总值不低于20亿元,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不低于9000元;财政收入不少于1亿元,人均财政收入不低于500元;第二产业、第三产业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达到80%以上。3、城区公共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设施(包括道路建设、地名标志、邮电通讯、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社会公益、社会福利和社区服务等)较为完善,其中自来水普及率不低于90%,有较了的供排水系统。污水处理率不低于30%,人均公共绿地不低于20平方米(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不低于20%)。撤镇设市时,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高速其辖区范围,以保证新设市的长远发展。同时,在机构设置上,应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其机构、编制数量应适当少于撤县所设市的机构、编制数量。六、特殊地方设市标准1、自治州人民政府或地区(盟)行政公署驻地县,撤县设市时,可按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为100人以下的县的设市标准执行。2、自治州人民政府或地区(盟)行政公署驻地镇,撤镇设市时,全镇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6万人,其中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人口不低于5万人;全镇就业人口中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少于50%。国内生产总值不低于8亿元,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不低于5000元,财政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人均财政收入不低于500元,第二产业、第三产业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达到65%以上;3、沿海、沿江、沿边境重要的港口和贸易口岸,以及国家重点骨干工程所在地,撤县设市时,人口指标可按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为100人以下的县的设市标准执行,经济和其他指标可按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为100人至350人的县的设市标准执行。4、具有政治、军事、外交等特殊需要的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设市条件。旗、自治旗、自治县等县级行政区划单位设市时,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国家或省(自治区)确定予以重点扶持的贫困县不得设市。县级市不设区和区公所,撤县设市后,原由县管辖的乡镇,由市管辖。七、新设市要符合本省(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镇环境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制定的设市预测与规划的要求,符合城市空间布局的要求,具有法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具备良好的区位、水资源、地质条件和生态环境,其环境影响评价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已编制和实施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用地要严格执行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体现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八、市的设立及其行政区划调整和变更,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九、本标准中的经济指标,将根据全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十、本标准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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