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力推进水污染防治的决定_百度知 ...
一、坚定不移完成水污染防治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方向指引和根本遵循,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把打好水污染防治攻坚战作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点任务、当务之急。把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切实做好水污染防治立法监督工作,坚决完成国家水污染防治考核目标和三年行动计划确定的目标任务,确保到2020年全省基本消除劣V类水体和地级以上市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持高标准稳定达标,地表水国考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84.5%以上,重污染河流水质明显好转。二、全面压实水污染防治责任
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公众参与,密切配合、协同发力,全面压实水污染防治责任。各级国家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切实担负起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着力解决水污染防治突出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切实加强水污染防治的组织实施,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制定本行政区域水污染防治责任清单和重点问题整治台账,把任务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健全环境保护督察机制,开展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行业专项督察。
对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实行最严格的量化刚性考核问责,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突出环境保护实绩的导向作用,对水污染防治工作得力、实绩突出的进行正向激励;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地区和部门,约谈其主要负责人,依法依纪严格问责。考核问责结果向社会公布。
扎实推进省、市、县(市、区)、镇(乡、街道)、村(社区)河长制湖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责任区域内江河湖库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各级河长湖长要明晰责任水域的治理目标任务、治理进展情况和考核问责要求等,对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河长湖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对未认真履职或未如期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河长湖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法依纪进行问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切实承担全面履行水污染防治的责任,加强水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确保本单位污水达标排放。污染者必须依法承担责任。三、坚决落实水污染防治重点措施
加强水源地环境保护。全力确保饮用水水源安全,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精细化管理和规范化建设,按期完成保护区内违法违规问题清理整治,建立健全保护区日常巡查长效机制。
强化优良水体保护。实施水陆统筹,强化大江大河源头生态提升,分流域、分区域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确保优质水体比例有所提升,东江干流水质优良率达到100%。
消除劣V类水体。建立省级层面的常态化协调机制和联防联治执法机制,推进茅洲河、练江、淡水河、石马河、广佛跨界河流、小东江和深圳河等重污染流域水环境治理。流域上下游、干支流、左右岸城市做到同治理目标、同治理进度、同治理效果,确保珠三角地区消除劣V类水体,全省基本消除劣V类水体。
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全面排查建成区黑臭水体情况,实施系统治理、综合施策、全面截污,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加快推进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建设。完善配套污水管网建设,实现全省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全覆盖。提升污水处理能力,加快新建和提标改造污水处理设施,确保全省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县城污水处理率力争达到90%。加强农村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完成整县推进镇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任务,结合农村厕所革命推进农村治污设施建设。
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资金投入要向污染防治攻坚战倾斜,坚持投入同攻坚任务相匹配,切实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强化对水污染防治、重大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的资金保障,建立常态化、稳定的水污染防治财政资金投入机制。全省环境污染治理投资占GDP比重应当逐步提高,对列入水污染防治攻坚战范围的粤东粤西粤北地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级财政应当予以重点支持,具体支持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多元环保投入机制,推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特许经营等新型污水处理模式,通过财政运营补贴、信贷资金贴息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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