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排水管理,保障排水安全、畅通,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排水与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以及对上述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排水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建管并重、雨污分流、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排水工作的领导,将城镇排水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城镇排水设施建设与改造,保证排水设施的资金投入。
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人民政府的管理职责。第五条 市排水主管部门统筹全市城镇排水工作,制定管理标准,监督、指导、协调区排水主管部门依法开展城镇排水管理工作。
区排水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城镇排水管理工作,落实规划建设,负责市政排水设施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
市、区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排水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 本市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开展排水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鼓励节约用水和提高水资源利用率,推动污水再生利用和雨水、污泥的综合利用。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建立和完善信息化系统,实现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信息及时更新和共享。第八条 市、区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排水与污水处理、雨水和污水分流、排水许可管理等相关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科学、安全、规范排水和环境保护的意识。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依法排水和保护排水设施的义务,对违法排水和损害排水设施的行为有举报、投诉的权利。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条 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部门编制全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编制各区的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防洪规划、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规划要求,与开发建设、道路、绿地、水系、海绵城市以及内涝防治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并落实到详细规划实施管理。第十一条 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对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执行情况开展阶段性系统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后续规划修编意见和建议。需要对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程序及时组织修订。第十二条 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和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求,保障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
现有的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用地、保护范围及预留用地,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第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依据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统筹安排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以及污泥处理处置、再生水利用、雨水调蓄和排放等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
城镇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按照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合理安排建设时序;未建或者已建但未达到国家有关标准的,应当有计划进行改造,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
城市更新改造前,应当对更新改造区域排水系统进行评估,按照区域排水与污水处理承载力提出排水系统建设要求。
鼓励跨行政区域建设污水、污泥集中处理处置设施。第十四条 自建排水设施与市政排水管网接驳的连接管由建设单位建设。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方案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区域内现有地下排水设施的信息资料。
区排水主管部门在接到排水设施相关资料查询申请后,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必要时,区排水主管部门或者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应当配合申请单位进行现场复查。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建设排水设施的,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同步确定污泥处理处置方案;需要配套建设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的,应当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市政污水处理设施应当同步建设安装污水处理实时监控设备。污水处理实时监控设备应当与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监测数据与排水主管部门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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