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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整治提出的时间?

2024-09-20 11:51:41污水处理1

改革开放以来,在1982年-1986年、2004年-2018年期间,中共中央、国务院先后发布了20个以“三农”为主题的“一号文件”。这些“一号文件”虽然没有系统性地发布乡村治理政策,但也是根据中国“三农”问题实践发展而制定的改善乡村治理状况的重要文件。

本文以中央发布的20个“一号文件”为研究对象,全面梳理了“一号文件”有关乡村治理政策的演变轨迹与关注重点,旨在国家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背景下,找出乡村治理的政策走向,以探索乡村社会治理的有效机制,提升政府解决“三农”问题的有效性。

从20年中央一号文件看乡村治理政策变迁

“一号文件”关于乡村治理不同时期侧重点的演变

01

乡村治理主体的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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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一元治理到多元治理

通过对比历年的“一号文件”发现,我国的乡村治理主体经历了由一元治理到多元治理的转变过程。

在1982年-1986年的“一号文件”中,乡村治理的主体是单一的农村基层党组织,随着农村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推进,农村党组织和生产队的关系已经处在变革中。

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以下简称《村组法》)颁布后,村民委员会在乡村普遍建立,它是群众性民主自治组织,其目的是保障农村村民自治,这意味着乡村社会加入了新的治理主体。

一方面,历年的“一号文件”都提出要始终坚持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另一方面,从2005年起,“一号文件”多次提出要“健全村党组织领导下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

2008年“一号文件”首次提出要创新农村社区管理,优先在城市郊区开展农村社区建设的实验工作,这是一种新型的以服务为导向的农村社区管理模式,将会引起乡村治理模式的转变。

2013年和2014年的“一号文件”提出,要加强合作社的党建工作,使合作社成为改善乡村治理机制的抓手之一。

乡村社会的治理主体,除农村基层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外,还有共青团、妇联、民兵组织、合作社和社区红白理事会等。乡村社会的多元治理,不是一个治理主体一家独大,多元共治不是政府退出,不是“小政府、弱政府”,而是“小政府、强政府、大社会”的共同治理模式。这既是创新完善乡村治理机制的需要,也是适应我国广大农村社会内部差异性治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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