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行政区域是怎么划分的?
中国的行政区划体系经过多年的调整已日趋完善,初步形成了三个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关联的体系,即农村行政区划体系、城市行政区划体系及少数民族地区行政区划体系。 城市行政区划体系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行政区划工作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使行政区划有利于提高综合国力,有利于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有利于促进国家的长治久安,按“精减、效能”的原则,改革市镇设置标准,确定新的设市模式,有利地推动了中国城镇的发展。 中国城市的法定概念包括设市城市和建制镇两部分,城市分为大、中、小三种类型。大城市是指城市非农业人口超过50万的城市;中等城市是指城市非农业人口在20万至50万之间的城市;小城市是指城市非农业人口在20万以下的城市。 在行政管理的工作中,中国设市城市分为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和建制镇五类,其中特大城市是指城市非农业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 按照行政级别,中国设市城市又分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县级市,建制镇属于县级以下。 记 事 到1997年底,中国的城市总数已达668个,建制镇18316个。在设市城市中包括:特大城市34个,大城市47个,中等城市203个,小城市384个。直辖市为: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均为特大城市);副省级市为:哈尔滨、沈阳、大连、长春、南京、杭州、宁波、厦门、济南、青岛、武汉、广州、深圳、成都、西安等15个(除宁波外均为特大城市);地级市207个;县级市442个。 截至1997年底,中国城市(包括建制镇)非农业人口总数28386万,其中设市城市中的特大城市非农业人口总数为7462.10万,大城市非农业人口总数为3241万,中等城市非农业人口总数为4542万。 2002年6月5日新华社报道,建设部日前公布的《2001年城市建设统计公报》显示,至2001年末,中国有设市城市664个,城市人口近3.6亿人,城市面积60.7万平方公里,城市范围内人口密度588人/平方公里。 2003年5月21日新华社报道,建设部日前发布的《2002年城市建设统计公报》显示,至2002年末,中国有设市城市660个,城市人口35343.78万人。城市面积464772平方公里。城市范围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760人。统计公报还显示,中国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基础设施保持较快发展,城市功能进一步增强,城市环境得到较好改善。2002年,中国完成城市建设固定资产投资3119亿元,比上年增长32.6%。城市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额占同期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7.2%,比上年增加0.9个百分点。2002年,中国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能力提高,服务功能增强。城市供水、节水工作积极推进,城市燃气供应结构发生变化,集中供热有新的发展,城市人均道路面积、城市污水处理率、城市人均拥有公共绿地面积均比上年有了较快增长。 2004年6月15日新华社报道,建设部近日发布的2003年城市建设统计公报显示,至2003年末,全国设市城市660个,城市人口33805万人。城市面积39.9万平方公里,其中建成区面积2.8万平方公里。城市范围内人口密度847人/平方公里。公报显示,2003年,中国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得到较快发展,特别是城市环境建设得到了长足发展,设施能力有新的提高,城市功能进一步增强,城市承载能力加大,居住环境继续得到改善。城市建设固定资产投资大幅度增长,有效供给能力有较大提高。2003年,各级政府继续加大对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投资力度。全年完成城市建设固定资产投资4462亿元,比上年增长42.9%。城市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额占同期全国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8.1%,比上年增加0.9个百分点。全年新增固定资产2544亿元,固定资产投资交付使用率57%。新增生产能力或效益是:供水日综合生产能力596万立方米,人工煤气日生产能力182万立方米,天然气储气能力496万立方米,城市道路长度8935公里,城市污水日处理能力747万立方米,城市生活垃圾日处理能力4.7万吨。 2004年7月8日新华社报道,据建设部提供的最新数字,截至2003年底,全国共有建制镇和集镇42000多个,其中建制镇2万多个,集镇22000多个。县城以外的小城镇镇区的总人口约1.91亿。
1.政治原则行政区划具有很强的政治性和政策性,它直接关系到国家政权的巩固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关系到中央能否有力地统率和指导地方,关系到地方政权能否在本行政区内行使其职权。我国行政区划的目的是为了巩固人民民主政权,保证国家领土、主权完整,防止外来侵略,促进社会经济繁荣发展。行政管理是管理一定地域范围内的地和人。“地”是指地域的大小、数量;“人”是指人口的数量、空间的分布等。在一级行政区的划分上,大多把人与地两要素综合起来考虑,科学地划定各级政权的管辖范围。其次,要合理地确定行政区划的层次等级。一般层次不宜太多,以利于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地方政权单位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县、乡三级;在有自治州和实行市管县的地方分为四级,这种行政区划层次体系基本符合我国国情。 2.经济原则行政区的划分必须服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需要,以便于组织经济运行、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在行政区划上,经济原则的体现,首先是经济中心,其次是经济核心区,第三是其辐射范围。各省区都有一个经济中心省会所在地,大多是省内最大城市,人口集中,经济力量最强,发展也最快,工、农、商通过交通运输与通讯渠道组成一个经济网络。省会的周围地区往往在经济上居于特殊地位,形成经济核心区,通过交通上的枢纽地位,其辐射作用影响到全省范围。经济特区、开发区等则是完全从经济出发而划出的特殊的行政区。 3.民族原则在多民族的国家中,为了照顾各民族的利益,便于管理,多根据民族的分布范围、人口数量而划出不同等级的行政区。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原则,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划分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和民族乡。 4.历史原则历史悠久的国家,行政区划具有继承性,例如,我国现行的一级行政区――省,基本上是沿用元、明、清几百年来传统区划,在此基础上不断调整。行政区划大都有个历史演变过程,尽管随着新的情况变化需不断作出调整,但是,历史因素是调整时必须认真予以考虑的。 5.自然原则自然条件、自然资源是行政区划应注意的因素之一。许多山地是明显的自然地理分界,往往被选用作为行政区划的界线。例如东西走向的南岭,岭南岭北在气候、自然景观、水系分布有明显差异,而且语言、民俗等也有差异,所以一直作为广东与湖南、江西的行政区划界线。青海与甘肃之间的祁连山也被用以作为两省之间的界线。 有些河流有时也以其明显标志而成为行政区划的界线,例如山西、陕西两省以黄河分界;山西与河南之间,河南与山东之间也以部分黄河河段为界。 二、我国行政区划的现状 1.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第四部宪法第3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划划分如下: (1)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2)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3)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第31条又规定:“国家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设立特别行政区”。 根据宪法及有关法律、法则的规定,我国基本上实行省-县-乡三级制的行政区划体制。省与县之间的“地区”,县与乡之间的“区”属上级政府的派出机关,不作为一级政权机构。但在少数民族地区设有自治州或盟的自治区或省则为自治区(省)-自治州(盟)-自治县(县)-民族乡(乡、镇)四级。 2.截至2000年底,中国的行政区域划分为34个省级行政区(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2个特别行政区;333个地级行政区(37个地区、30个自治州、7个盟、259个地级市);2861个县级行政区(1503个县、116个自治县、49个旗、3个自治旗,2个特区、1个林区、400个县级市;787个市辖区。 自然区划(摘自《中国地理》,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 在我国近代自然区划实践中,由于对自然界地域分异规律认识的不同、区划原则和方法不尽一致,以及区划指标不统一,从而出现了多种区。这完全是正常现象。但是,比较各种方案仍能清楚地看到,区划工作者对自然区划理论基础的地域分异规律学说的认识是由浅入深的,区划等级单位系统是由简单趋向比较完备的,区划界线从不甚精确逐渐走向精确化,分区内容亦愈来愈深刻和详细。区划的另一特点是很好地保持了为农业服务。区划工作者特别重视从农业自然条件和资源中选取区划指标,从纯学术考虑逐渐转向便于农业生产指导者和农民群众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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