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提升方案?
1.审查招标条件
建设单位(招标人)申请工程项目招投标,须办理工程招标相关前期手续。在前期手续具备招标条件的前提下,经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管办)核准后,招标人方可开始工程项目招投标。依法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按《七部委第30号令》的规定,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①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②按国家或省规定需履行立项审批、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及建设规划、用地审批等手续已办理完毕;
③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及发包方案已经招管办核准;
④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
⑤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图纸审查批准书);
⑥不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已委托具备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
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各种手续不完善、设计图纸和施工条件不具备的工程项目不得进入招标程序。严禁边设计、边施工、边修改的“三边工程”。
2.发布招标公告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必须在国家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招标公告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招标公告必须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①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②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③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④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⑤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⑥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要求。
3.审查投标人资格
投标人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投标人和项目负责人必须满足招标公告中载明的资质要求。投标报名时,报名人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资格审查时,投标人需提供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员、质检员的从业资格证书及养老保险证明;所有证照上的单位名称都必须与投标人名称完全一致。政府投资的项目,审查投标人资格由招标人邀请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参加,在县招投标交易中心进行。
4.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须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的主要内容为:投标邀请书、投标须知、合同主要条款、投标文件格式、工程量清单、技术条款、设计图纸、评标标准和方法、投标辅助材料等。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招标文件须经招管办审定后方可发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工程施工招标一般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应当确定为中标人,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技术要求高的特殊项目,工程施工采用综合因素评审的,对于投标价格因素的评审(该因素的分值不得低于总分值的70%)应当以经评审的不低于成本的最低投标价得最高分,并以此为基准确定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得分,投标价格高于该基准价格的,每高出1%扣一定分值(该分值最低不得少于0.3分)。综合评标的一律采用网上远程评标。
招标文件应充分体现优选施工队伍的要求,对于投标项目负责人承担的工程获得市优、省优、鲁班奖奖项的给予加分。其中,市优最高计0.3分,有效期一年;省优最高计1分,有效期二年;鲁班奖(含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会评审的“国家优质工程”、中国建筑装饰协会评审的“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最高计1.5分,有效期三年。按承担工程数量进行评分,同一项目只按最高奖项计分。
对投标项目负责人承担的工程获得省辖市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评定的“文明工地”奖项的给予加分。其中,市级最高计0.1分,省级最高计0.3分,国家级最高计0.5分,有效期均为一年。按承担工程数量进行评分,同一项目按最高奖项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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