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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内项目与合同外项目的划分原则?

2023-12-20 13:14:09污水处理1

一、合同内项目与合同外项目的划分原则?

合同内是指招投标阶段约定的工程,合同外指的是施工过程中额外发生的工程,包括变更,洽商,新增项目,这些东西都是不包括在招投标时候的工程清单中的,举个例子,某小学要新建一个教学楼,固定总价合同,招标清单中包括了教学楼土建,教学楼水暖电给排水,投标方投标完了开始施工,施工过程中因为一些特殊情况发生,或者图纸设计的不合理,发生了一些工程变更,做法变了,额外产生的工程量就是合同外的,还比如施工中甲方要求再做一个教学楼附属用房,锅炉房之类的东西,或者做个围墙,或者要求施工方把外网工程也做了,这些都不包括在招标清单中,就都算是合同外工程了

二、污水处理合同是什么类型合同?

污水处理合同是属于服务类合同中的一种这是因为污水处理合同一般由污水处理企业与客户签订,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服务性质污水处理企业在签订合同后需要为客户提供相应的污水处理服务,而且服务内容和项目都比较复杂,因此需要对合同条款、服务质量、服务期限等具体内容进行细致的说明和约定同时,随着国家环保政策的不断升级和污水处理技术的不断改进,污水处理合同的规范程度也越来越高,因此如果客户能够详细了解合同的相关条款和服务内容,就可以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益

三、项目合同怎么管理?

组织应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应设立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合同管理工作。

合同管理应包括合同的订立、实施、控制和综合评价等工作。

承包人的合同管理应遵循下列程序:1 】合同评审。 2 】合同订立。 3】 合同实施计划。 4 】合同实施控制。 5 】合同综合评价。 6 】 有关知识产权的合法使用。

四、项目合同和公司合同的区别?

区别就是涉及的范围不一样。项目合同就是针对项目工程材料采购、设备租赁、劳务分包等签订的合同。涉及的范围比较小。

公司合同主要是和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同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同项目部管理人员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等合同。

五、项目确认保底合同是个什么合同?

是个有“保底条款”的合同。

保底条款,指在合同中约定的无论是否亏损一方享有固定回报的内容,常见于联营合同、委托理财合同、中外合作企业合同、建设工程参联建合同中。

项目确认保底合同,违背了联营要求的“互担风险,共享利益”的法律关系,违背互惠互利原则。

六、项目章程是合同吗?

不是,项目章程不是合同

项目章程是证明项目存在的正式书面说明和证明文件。由高级管理层签署,规定项目范围,如质量、时间、成本和可交付成果的约束条件,授权项目经理分派组织资源用于项目工作。

项目合同是经济合同的一类。项目执行机构与项目实施各个阶段提供货物、服务及工程的对方当事人之间缔结的合同。进一步可以分为资本设备 (包括专利、专有技术及商标的技术转让)、各种咨询服务与施工承包这三类。

七、项目管理合同口诀?

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与解释顺序

记忆口诀:协议中投标,专用通用标准,图纸清单预算书。

(1)协议书(如有);

(2)中标通知书(如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八、epc项目合同签订方法?

1. 确定项目需求:制定项目计划和要求,明确项目的规模、目标、预算等。

2. 寻求合作伙伴:通过招标、邀标等方式,寻找合适的承包商和供应商。

3. 签订谅解备忘录:双方就项目的基本条件和要求进行初步协商并签订谅解备忘录。

4. 商谈合同条款:根据谅解备忘录,双方进行详细商谈,讨论项目的具体细节和合同条款。

5. 签订正式合同:经过商谈后,双方签订正式的EPC项目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项目的实施计划、验收标准和付款方式等。

6. 履行合同:承包商按照合同要求完成项目,供应商按照合同提供物资和服务,合同双方按照约定进行付款和结算。

7. 验收并交付:项目完成后,双方进行交付和验收,确认项目达到预期目标。

九、项目合同管理模式?

合同管理模式:合同管理、全程管控、智能审批、合同安全

十、项目合同内容包括哪些?

一、合同的签订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对于实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其承发包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应当与招标文件、投标书和中标通知书的主要内容相一致,承发包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合同后,不应该再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违背的补充协议。

  二、合同的主要内容

可以依据国家颁布的有关合同示范文本拟定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专用条款,并特别注意以下条款:

(1)工程名称、地点、范围和内容;

(2)工期,包括整体工程的开、竣工工期以及中间交付工程的开、竣工工期;

(3)工程质量保修期及保修条件;

(4)工程造价;

(5)工程验收及工程价款的支付、结算方式、支付方式;

(6)设计文件及概算预算、技术资料的提供日期及提供方式;

(7)材料的供应及材料进场期限;

(8)工程变更;

(9)违约、索赔和争议;

(10)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若涉及到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可能会被要求采用FIDIC条款,其他类型的建设工程项目也可以参照FIDIC条款起草并签署相关的合同文本。

  三、发包人的主要义务

支付工程款是发包人的法定义务,发包人应按照承发包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工程款。应按时支付的工程款包括承发包合同有约定的预付款(备料款)、进度款和结算款以及已符合合同约定条件应当返还的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保修金等款项。发包人应履行下列主要责任义务:

(1)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2)按照约定的分工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各种材料和设备;

(3)解决施工中的有关问题,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4)接受竣工工程并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四、承包人的主要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下列主要义务:

(1)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按期开工、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单位不得安排未取得有关特殊工种考核合格证明的作业人员从事特殊工种作业。;

(2)接受发包人的必要监督;

(3)承包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工程建设;

(4)对建设的工程负瑕疵担保责任。

  五、合同解除

承发包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均应严格履行。非法定事由或合同有关的约定,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承发包双方的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解除合同。

1、发包人可请求解除合同的情形有:

(1)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在发包人提出的合理期限内,承包人拒绝修复的;

(2)工程主体结构验收或者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且承包人拒绝修复或者无法修复的;

(3)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未完工,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4)承包人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再继续施工的;

(5)建设工程竣工前,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项目的。

2、 承包人解除合同的情形有:

(1)发包人未按期支付工程款造成违约,且符合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条件;

(2)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3)不履行约定的其他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的。

发包人有上列情形且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发包人仍未加履行的,承包人可解除合同。

3 、承发包合同解除后工程款的结算

合同解除后,已完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结算条款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已完工程验收不合格的,但修复后合格的,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且无法修复,发包人可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

4、主张解除合同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行使解除权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2)未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行使解除权的,该权利消灭;

(3)没有法定或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经对方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4)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算条款的效力;

(5)合同解除后,还应当履行通知、协助、移交、保密等后契约义务。

  六、合同无效

1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1)承包人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具有法定资质的建设施工企业名义的;

(3)招标投标法规定必须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

(4)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

2 、应注意下列情形:

(1)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根据工程验收是否合格,将导致不同的处理果:

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但修复后合格的,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③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且无法修复的,发包人可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

(2)建设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及承包人按照过错程度承担承包人返工、修理、停工、窝工损失以及因工程质量缺陷造成发包人的损失。

(3)对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取得的利益、出借法定资质的 建设施工企业因出借行为取得的利益、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签订合同取得的利益,由人民法院采取民事制裁措施予以收缴。

  七、无效合同的效力补正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应当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

  八、垫资条款的效力及处理原则

承、发包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不要求发包人先支付工程款或支付部分工程款,而是利用自有资金先进场进行施工,待工程施工到一定阶段或者工程全部完工后,由发包人支付垫付工程款的条款,应当认定有效。

应注意下列情形:

(1)承、发包双方有无约定垫资本金及利息,将导致不同的处理结果:

①仅对垫资本金有约定,对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不得请求发包人支付利息;

②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2)承、发包双方可以约定垫资的利息计算标准,但双方约定的垫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无效。

  九、违约责任的约定

发包人不按约支付预付款、进度款、竣工结算价款的会产生违约的法律后果。

承包人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不能按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延期的工期竣工等情况时会产生的违约的法律后果。

  十、不可抗力的情形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不可抗力是指承、发包双方在签约时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后,承包方应迅速采取保护措施以尽力减少损失,并在最短期限内通知发包方损失情况。如因承包方未及时采取有关的保护措施或未履行尽快的通知义务,致使损失扩大的,承包方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在发生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结束后及时提供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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