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农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
法律分析:一是科学编制设施建设规划。同步编制县区域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规划;编制县区域生活污水处理规划;制定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实施方案。
二是完善垃圾处理设施。提高现有生活垃圾转运站、垃圾收运车辆等设施、设备的使用效率,避免建而不用等现象。2016年底前,改造或停用农村全域内的垃圾池等敞开式收集场所、设施。
三是合理布局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分类处理乡镇污水。加快污水管网配套建设。坚持“厂网并举、管网优先”的原则,加快生活污水管网建设。排水体制的选择应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条件、自然地理条件、居民生活习惯、原有排水设施以及污水处理和利用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四是加强农村环境整治。清理陈年积存垃圾。2016年底前基本完成陈年积存垃圾清理任务。禁止城市向农村转移堆弃垃圾,防止在村庄周边形成新的垃圾污染。推行垃圾源头减量。积极推行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提高资源化利用率,减少收运处理费用。推进农业生产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规范处置农村工业固体废物。
五是加强管理作业队伍建设。倡导城乡环卫一体化管理。将环卫管理由县区(新区、园区)向乡镇、行政村延伸; 建立和完善农村环卫保洁队伍。实现村庄环卫保洁和垃圾收运全覆盖。农村环卫保洁队伍配备做到:按农村户籍人口300―500人配备1名保洁员,1座垃圾转运站配备1-2名作业人员,每个行政村至少配备1名垃圾收集人员。
法律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停产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变化情况并说明原因。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报告的污染物排放量可以作为年度生态环境统计、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考核、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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