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污水处理装置使用
近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发布《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以下简称《规则》),整合了2015年、2016年、2018年历年的修改通报,针对我国内河船长大于等于20米船舶设计建造、营运检验的技术法规进行了系统的明确,对内河船舶检验制度、安全与防污染技术要求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系统地修订。船舶检验制度方面,秉承“简政放权、便民高效”宗旨,《规则》优化了船检证书格式,除保留《船舶起重设备证书》《船舶试航证书》《京杭运河型船舶航行证书》等6份证书外,将其他16份单页证书整合为1份《内河船舶安全与环保证书》。在安全技术要求方面,《规则》纳入渔业辅助船稳性计算的特殊技术要求;规定船舶配备(包括AIS和ECS配备)电子定位装置需满足北斗性能标准;修订完善客船技术条款,将客船分为六类,明确要求旅游船(设观光区域和卧席客舱)和游览船(仅设观光区域)的观光区域人均面积不小于0.4㎡且不计入乘客定额计算等。在防污染要求方面,规定《规则》生效之日起新建内河船舶要配备生活污水处理或贮存装置;基于《船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一、第二阶段)》(GB15097-2016)标准,明确了船舶用柴油机试验标准;规定在长江航行的小于600载重吨油船的货油舱区域应采用双壳结构或等效型式;制定船舶使用岸电时船载装置的电气要求、船舶应用磷酸铁锂电池作为动力推进的消防安全技术要求等。此外,《规则》还优化了内河航区划分规定,新增河海交界区的划分检验依据,公布了341个航区级别;对浮油回收船、消防船、自卸砂船、应用太阳能电池的船舶、漓江游览船等特殊船舶以及高速船做了补充技术要求。据悉,《规则》将于2020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规则》的发布实施将对我国内河船舶航行安全以及环境保护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本网站文章仅供交流学习 ,不作为商用,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