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环境保护厅的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编制《福建省环保厅环境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服务。本《指南》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福建省环境保护厅”门户网站上查阅本《指南》。环境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原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我厅环境信息公开范围包括:我厅环境信息、我厅所属公共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和企业环境信息。
1.我厅环境信息,是指我厅在履行环保职责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2.我厅所属公共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环境信息,是指我厅所属具有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具体事业单位包括: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省环境保护设计院、省环境监察总队、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省辐射环境监督站、省废物管理中心、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中心。
3.企业环境信息,是指企业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与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环境影响和企业环境行为有关的信息。
(二)具体内容
1.我厅环境信息
环保部门的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环境保护规划;
环境统计和环境调查信息;
环保资金预算、决算报告;
环保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受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结果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预报、发生和处置等情况;
环境监察执法信息;
工作动态;
其他应主动公开的环境信息。
2.事业单位环境信息
本单位的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
本单位主要依据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环保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
提肆谈供社会公共服务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其他应主动公开的环境信息。旦宏
3.企业环境信息
(1)鼓励企业自愿公开环境信息
企业环境保护方针、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及成效;
企业年度资源消耗总量;
企业环保投资和环境技术开发情况;
企业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和去向;
企业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的处理、处置情况,废弃产品的回收、综合利用情况;
与环保部门签订的改善环境行为的自愿协议。裂迟碰
(2)企业应当公开的信息。要求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公开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超总量情况,企业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3)对自愿公开企业环境行为信息、且模范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企业,我厅可以给予下列奖励:
①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开表彰;
②依照有关规定优先安排环保专项资金项目;
③依照有关规定优先推荐清洁生产示范项目或者其他提供资金补助的示范项目;
④我省规定的其他奖励措施。
(二)环境信息公开组织领导机构
我厅及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由廖屹副厅长负责;厅办公室组织协调具体工作;各处室和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处室、单位职责范围内有关信息进行发布,并对信息发布进行保密审核。厅保密委员会负责对信息发布进行保密审定。省环境信息中心负责对信息公开提供技术服务和网络安全保障。
(三)环境信息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环境信息,我厅和事业单位应自该环境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环境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环境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也将为与环境信息公开保持一致性而及时进行更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环境信息提供准确查询。
(四)环境信息公开方式
采用网站、报刊、电视、广播等媒体,公告栏、电子屏幕、触摸屏等设施,以及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举行听证会等方式进行公开。我厅主要通过“福建省环境保护厅”网站公开环境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登录“福建省环境保护厅”网站查询环境信息。“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五)环境信息公开负责机构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福建省福州市环保路8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依申请公开
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需要向我厅(不含向事业单位申请)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我厅根据相关规定,向申请人公开(或不公开)申请事项。
(一)依申请公开环境信息受理机构(向我厅申请,不含向事业单位申请):厅办公室。
通讯地址:福建省福州市环保路8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提出申请的要求
申请人申请公开环境信息,应当向我厅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或本组织的有关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三)申请的具体步骤
申请人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我厅提出申请;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请时,可委托他人申请;采用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我厅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申请人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2.所需环境信息的内容描述;
3.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4.申请提交时间。
申请人可在“福建省环境保护厅”网站上下载《福建省环保厅环境信息公开申请表》(附件3)电子版本,正确填写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我厅受理机构。
(四)申请的处理
我厅在收到申请人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并提供回执,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厅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6.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五)监督方式和程序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厅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厅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六)申请人向环境保护公共事业单位申请获取该单位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相关信息,由各事业单位办理,具体方法和要求参照我厅执行。 本规定由福建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福建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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