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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污染设备及设施(防治污染设备及设施有哪些)

2023-04-09 07:07:51净化设备1

一、污染防治设施五不准?

一、不准违反组织纪律。坚决服从生态环境部的统一指挥调度,监督人员要服从组长工作安排。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监督中发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不得自行处置和对外发表主张。不准参加老乡、校友、战友等组织的各种活动。

二、不准违反工作纪律。不准泄露监督工作秘密;不准跑风漏气;不准在非工作场合谈论监督问题线索或内部情况;不准擅自对外传递与监督有关的信息;不准擅自以微博、微信等形式发布监督工作信息;不准擅自接受媒体采访。

三、不准出现不良工作作风。不准对监督对象居高临下、盛气凌人、口大气粗;不准涉足影响监督工作人员形象和声誉的不健康场所和活动;监督工作期间不准饮酒。

四、不准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不准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不准歪曲、夸大、捏造环境问题及影响;不准向被监督地区的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企业提出与监督工作无关的要求;不准为本人、亲友或所在单位,在课题和项目承揽等方面打招呼。

五、不准违反廉洁纪律。不准参与或接受被监督对象和地方政府部门的接站、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准接受礼金、纪念品、烟酒茶、土特产、有价证券等钱物;不准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准去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游览。

二、污染防治设施故障几个小时报告?

污染防治设施如果出现故障应该在2小时内必须报告

三、什么是环境污染防防治设施?

环境保护设施是指用于防治污染的设施。火力发电和输供电企业环境保护设施包括烟囱、除尘器、烟气脱硫(硝)装置、废水处理设施、灰场和煤场、六氟化硫回收再生设施、集油池、防止或减少噪声设施、防止或减少扬尘设施、工频电场和磁场屏蔽设施、实验室、在线监测装置等。

四、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措施)有哪些?

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主要从三方面进行控制:噪声源,传播途径,接受者(一)噪声源控制 1,消除噪声发生的根源:改进结构,改进生产工艺,减少机械摩擦,改变喷口形状 2,采用吸声,隔声装备(二)从噪声传播途径上控制 1,阻断传播途径 2,改变机器设备的安装方向 3,原理噪声源(三)对接受者的防护 对接受者进行防护,除了减少人员在噪声环境中的暴露时间外,可采取各种个人防护手段,如佩带耳塞,耳罩或头盔等。

五、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理解?

【】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会是治理污染物的效果大大减低,以致于会产生环境污染。 【】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会是治理污染物的效果大大减低,以致于会产生环境污染。是违反环境污染防治法的行为,会承担法律责任的。

六、环境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怎么填写?

如实填写即可。填写内容包括运行时间、设备是否运行正常丶进水量丶出水量丶进水水质丶出水水质,巡查发现的情况,运行人员等。

七、雨水收集池是不是水污染防治设施?

那是集水井,不是水污染防治设施,因为雨水不是污水,没有污染的。

集水井的作用是将雨水集中起来在最低点加水泵抽离至外面市政排水通道,地下室通常低于地面的地方都需要设置雨水井。

八、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怎么处罚?

对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处罚

编码

120223STJCF02008

类型

行政处罚

法定依据

《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 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三)通过雨水管道、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停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

实施机构

静海区生态环境局(排污总量管理科、固体废物监管科、土壤生态科、大气环境科、水生态环境科、科技与监测科)静海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

管理权限

区级权限

运行流程

一般程序:现场检查—立案调查—处罚(听证)告知—案件审议—做出处罚决定

责任事项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九、水污染的原因及防治措施?

水污染的原因:1、生活污水的汇入2、雨污水、地表径流3、大气沉降4、水体自身底泥的释放

治理措施:目前已生物生态方法治理水污染最为常用,通过生物制剂解决水环境问题,通过生态养护改善水质,提升水体透明,构建完善的水环境生态系统平衡,从而恢复水体自净能力。

十、未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如何处罚?

企业未运行,没有对大气环境质量造成破坏,环保部门不会对企业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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