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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国家编制,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依据什么编制的

2021-12-25 18:04:58净化设备1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12 《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50112-2013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1-2012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7-2012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规范》GB50738-2011 《钢结构焊接规范》GB50661-2011 《工程结构加固材料安全性鉴定技术规范》GB50728-2011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13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198-2011 《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GB 50797-2012 《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2012 《食品工业洁净用房建筑技术规范》GB50687-2011 《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1-2012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 《民用建筑太阳能空调工程技术规范》GB50787-2012 《建筑边坡工程鉴定与加固技术规范》GB50843-2013 《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847-2012 《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统一规范》GB50870-2013 《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2013 《城镇建设智能卡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918-2013 《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755-2012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12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50867-2013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2-2012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2013年版) 《复合土钉墙基坑支护技术规范》GB50739―2011 《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 《电子会议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799-2012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筑技术规范》GB50881-2013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2013

建筑工程质量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表现于建筑活动的过程中,即按照建筑程序进行的各个阶段的活动;另一方面表现于建筑产品上,即建筑活动成果。控制建筑工程的质量,既要使建筑活动的整个过程,又要使建筑的产品,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的安全、使用、经济等方面的要求。特别要强调的是,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有关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必须执行。一、工程建设标准分类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制定遵循这一流程: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立项的,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工程建设团体标准国家鼓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制定团体标准,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保证各参与主体获取相关信息反映各参与主体的共同需求,并应当组织对标准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分析、实验、论证。国家支持在重要行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等领域利用自主创新技术制定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进一步规定,禁止利用团体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团体标准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与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相抵触。团体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鼓励制定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团体标准。制定团体标准的一般程序包括: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复审。工程建设企业标准国家实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国家鼓励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企业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其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二、强制性标准的实施1、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和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应当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3、工程建设中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2020年4月起施行的国家标准1.编号GB/T50561-2019建材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2.编号GB/T50541-2019钢铁企业原料场工程设计标准,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3.编号GB/T51359-2019石油化工厂际管道工程技术标准,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4.编号GB51401-2019电子工业废气处理工程设计标准,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3.0.3、3.0.6(1)、3.0.8、3.0.10、3.0.17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5.编号GB51392-2019发光二极管生产工艺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标准,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6.编号GB/T51360-2019金属露天矿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7.编号GB/T50507-2019铁路罐车清洗设施设计标准,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8.编号GB51395-2019海上风力发电场勘测标准,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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