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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资质管理办法?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

2023-09-17 11:52:13环境监测1

一、涉密资质管理办法?

涉密资质的管理办法是保障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安全的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涉密人员资质管理:对从事涉密工作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和保密教育,确保其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保密意识。

2. 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对涉密信息系统进行安全评估和加密处理,严格控制系统接入权限,确保信息安全可控。

3. 涉密物品管理:对涉密文件、资料等进行标记、存放和销毁,禁止未经授权人员接触或观摩。

4. 涉密场所保护:对涉密场所进行防护措施,限制外部人员进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保障场所的安全性。

5. 涉密设备管理:严格控制涉密设备的使用权限和出入记录,做好设备维修、更新和报废的管理工作。

6. 涉密办公室管理:对涉密办公室设立要求、选址原则、通道布局和设施配备等进行规定,确保办公室安全、隐蔽。

7. 涉密会议管理:对涉密会议的召开要求、会场选择、会议记录和会后处理等进行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资料的流转和传播。

涉密资质管理办法的具体执行,要根据各种不同情况下的实际需要进行合理调整和变通。

二、测绘资质管理办法?

2014年7月1日,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以国测管发〔2014〕31号印发修订后的《测绘资质管理规定》。该《规定》分总则、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变更与延续、监督管理、罚则、附则7章37条,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2009年3月12日发布的《测绘资质管理规定》予以废止。

三、环境监测档案管理办法及分类?

管理: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保护档案的形成、管理和保护工作,开发利用环境保护档案信息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保护档案,是指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环境保护部门),在环境保护各项工作和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单位具有利用价值、应当归档保存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主要包括文书档案、音像(照片、录音、录像)档案、科技档案、会计档案、人事档案、基建档案及电子档案等。

  第三条环境保护档案工作是环境保护部门的重要职责,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在业务上接受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在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环境保护部门档案工作职责

  第五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完善档案工作管理体制,建立档案管理机构,配备政治可靠、责任心强、具备档案管理及环境保护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的正式专职档案管理人员。环境保护部门办公厅(室)档案管理机构归口负责本部门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将档案工作纳入本部门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列入工作考核检查内容,及时研究并协调解决档案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档案工作与本部门整体工作同步协调发展。

  第七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按照部门预算编制和管理的有关规定,科学合理核定档案工作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对档案工作经费的审计和绩效考核,确保科学使用、专款专用。

  第八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确定文件材料的具体接收范围,包括本部门在各项工作和活动中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应当归档保存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以及与本部门有关的撤销或者合并部门的全部档案。

四、工程资信资质管理办法?

1、做好专业技术⼈员的管理⼯作,负责专业技术⼈员录⼊、备案、调离及撤销备案。

2、做好项⽬合同录⼊及备案⼯作,负责将企业业绩及时录⼊“四库⼀平台”。

3、做好“动态考核”、 “双随机、⼀公开”、等各项检查的资料整理。

4、做好年报及管理部门要求的随机性报送⼯作。

五、印制集成资质管理办法?

一、将《管理办法》第一条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将《管理办法》第五条修改为:“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包括涉密文件资料、国家统一考试试卷、涉密防伪票据证书、涉密光电磁介质、涉密档案数字化加工,以及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其他业务。”

三、将《管理办法》第七条修改为:“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管理、安全保密、科学发展、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将《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修改为:“从事相应印制业务三年以上,一年内未因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受到处罚。”

五、将《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五日内完成材料初审,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按照权限报送有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退回申请材料,一次告知申请单位补正。”

六、将《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修改为:“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申请单位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七、将《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修改为:“对受理的申请单位,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和一名以上审查专家对其保密制度、保密工作机构、保密监督管理、保密技术防护以及从事涉密业务的专业能力等情况进行检查,出具现场审查意见。”增加第二款:“现场审查满分为100分,达到80分(含)以上为现场审查通过,80分(不含)以下为现场审查不通过。通过现场审查的,申请单位应当按照现场审查意见整改;未通过现场审查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八、将《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修改为:“提前五日通知申请单位现场审查时间;”

九、增加一条,作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现场审查中发现申请单位存在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案件线索,应当按照管辖权限,根据工作需要,由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对有关设施、设备、载体等采取登记保存措施。”

十、增加一条,作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申请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审查:(一)拒绝按要求接受现场审查的;(二)现场审查中发现保密组织机构、用于国家秘密印制业务的场所、设施、设备等情况与申请材料不符的;(三)未按现场审查意见完成整改的;(四)采取贿赂、请托等不正当手段,影响审查工作公平公正进行的;(五)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六)存在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行为的。对终止审查的申请单位,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织专门机构,协助开展申请受理、现场审查等工作。”

十二、将《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审查情况,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增加第二款:“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相关权利。”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请单位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审、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时限。”

十四、将《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单位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删除第二款,并将第三款修改为:“《资质证书》样式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作。”

十五、将《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增加第二款:“《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资质申请,有效期满且申请未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准予许可前,不得签订新的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合同。”

十六、将《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作出准予许可、注销、吊销、撤销和暂停资质的决定,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发布。”

十七、将《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修改第三十五条,修改为:“资质单位发生下列事项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前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一)注册资本或者股权结构;(二)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三)单位性质或者隶属关系;(四)用于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场所。”增加第二款:“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资质单位变更事项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的,资质单位应当按照审定事项实施变更,并在变更完成后十日内提交情况报告。”增加第三款:“资质单位发生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单位性质或者隶属关系、用于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场所等事项变更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现场审查。”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资质单位发生下列事项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一)单位名称;(二)注册地址或者经营地址;(三)经营范围;(四)法定代表人、董(监)事会人员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资质单位变更完成后需换发《资质证书》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重新颁发。”

十九、将《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资质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在二十日内完成整改,逾期不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给予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暂停资质的处罚:(一)未经涉密业务委托方书面同意,擅自将涉密业务与其他涉密资质单位合作开展的;(二)超出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未经批准超出行政区域承接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三)发生需要报告的事项变更,未及时报告的;(四)未按规定提交年度自查自评报告的;(五)不符合保密标准,存在泄密隐患的。”

二十、增加一条,作为《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资质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吊销其资质:(一)涂改、出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伪造、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二)将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分包或者转包给无相应涉密资质单位的;(三)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未及时报告的;(四)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五)拒绝接受保密检查的;(六)资质暂停期间,承接新的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七)资质暂停期满,仍不符合保密标准要求的;(八)发生泄密案件的;(九)其他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十一、将《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资质单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资质:(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法人资格依法终止的;(三)主动申请注销资质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二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资质单位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其资质。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二十三、将《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被吊销、注销或者撤销资质的单位,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不得签订新的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合同。在作出吊销、注销或者撤销的决定之日前已签订有效合同的,在确保安全保密的情况下可以继续完成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

二十四、将《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改为第四十二条,修改为:“资质单位违反本办法的,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处理;泄露国家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自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二十六、将《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六条,修改为:“申请单位或者资质单位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规定的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六、招投标资质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公司的业务经营和管理,确保业务经营工作按正常程序进行,预防业务经营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七、测绘资质管理办法细则?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2020年版草案)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测绘资质管理,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许可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三条 [分级分类]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测绘资质的业务范围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海洋测绘、界线与不动产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资质参谋:】2019年08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其中,要求力争在2020年底前将工程建设、测绘等领域企业资质类别、等级压减三分之一以上,凡是能由市场机制调节的一律取消,对保留的事项要精简资质类别、归并等级设置。故测绘资质由2014年版本的甲乙丙丁四个等级缩减为目前草案的甲乙两级,等级压减了二分之一,达到了国务院要求的在2020年底前将资质等级压减三分之一以上的要求。

测绘专业类别与2014年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相同,依然是十项。把原不动产测绘改名为界线与不动产测绘,区分了不动产测绘和界线测绘,表述更加准确。

第四条 [职责分工] 自然资源部负责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甲级测绘资质的审批和管理,指导和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测绘资质审批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除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甲级以外的测绘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资质参谋:】2014年版测绘资质管理办法规定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是甲级测绘资质审批机关,负责审查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是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批机关,负责受理、审查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现在草案自然资源部把除了导航电子地图的甲级测绘资质行政审批外,全部下放到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管理,这样的结果是甲级测绘资质审批更加便捷,提高了许可实施效率,有利于乙级测绘单位的资质升级。

第五条 [公开便民] 审批机关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充分利用部门间共享信息,提高行政效率,做好管理和服务。审批机关应当将申请测绘资质的方式、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材料目录、审批结果等向社会公开。

【资质参谋:】相对于2014年版测绘资质管理办法,首次提出了测绘资质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充分利用部门间共享信息进行资质在线受理、审查,利用大数据技术实现现代化国家治理,可以提高行政效率,并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测绘企业在测绘资质申报上违法瞒报和造假。

第六条 [申请条件]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条件。

测绘资质具体申请条件由自然资源部另行制定。

【资质参谋:】《测绘法》第二十七条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方可从事测绘活动: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四)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第七条 [受理审查方式] 审批机关可以网上受理、审查测绘资质申请。必要时,审批机关可以进行实地核查或者委托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核查。

八、环境监测管理办法什么时候实施的?

为加强环境监测管理,根据《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本办法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九、怎么申请室内环境监测资质?

1、首先需要通过省级质量监督部门的资质认证,既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认证,方可以从事室内环境检测。

2、要注册至少是有限责任公司,不同地区对于注册资金也是有要求的,至少50万以上的注册资金。

3、仪器设备:1)组建实验室,(场地、仪器、技术人员)需要购买仪器设备及招聘等。2)仪器必须为国家标准的化学分析仪器,要有CMC认证的仪器。

4、进行至少三个月的试运行,建立完备的实验室管理体系后,再向省级质监局申请计量认证,批准取得CMA检测资质。

5、待通过计量认证后,方可进行环境监测。扩展资料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人员管理程序。明确技术人员好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任职要求和工作关系,建立实施行为公正、受到监督、胜任工作、履行职责。1、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保证人员数量、及其专业技术背景、工作经历、监测能力能与所开展的监测活动相匹配。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的人员数量应不少于生态环境检测人员总数的15%。2、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掌握机构所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具有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相关专业背景或教育培训经历,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且具有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相关工作5年以上的经历。3、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授权签字人应掌握较丰富的授权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并且具有与 授权签字范围相适应的相关专业背景或教育培训经历,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且具有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相关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

十、建筑资质平移的管理办法?

建筑企业资质平移近两年比较热门,自从住建部简化了程序,降低了企业资质维护的成本,资质项目越多,承接工程越广,对于企业的发展,十分有利,很多朋友对于资质平移不是很清楚,大概知道怎么回事,具体操作,脑袋一片空白,一般操作思路如下:

所具备的条件:

1.通过子母公司之间的资质平移;

2.通过吸收合并方式进行重组;

3.其实,在实际生活中,资质平移不仅发生在同省内,往往更多时候,还会涉及跨省分立。这种方式就会涉及到两个省份建设厅的沟通,这种方式一般都是等级较高,比如二级或者以上资质。不过,从资质管理规定看出,这些企业资质转移,一般都只会涉及到施工资质,设计资质方面,如果发生资质平移,还需要重新核定,比较麻烦,还不如新设立。

建筑企业资质平移是新政策之下的产物,目的在于加强企业的竞争力,让建筑市场引入更多的活力,才能推进生产力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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