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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和技术思路 ?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异同?

2023-09-12 06:55:34环境监测1

一、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和技术思路 ?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异同?

环境影响评价按照项目类别来说分类比较细了,有化工石化医药、冶金机电类、建材火电类、农林水利类、交通运输、采掘类、社会区域类、海洋工程类、核工业类、输变电类等十几个类别;按照建设性质来说分为新建、改建和扩建。

环评的思路的话就是首先要了解项目概况——查产业政策是否符合——看现场,关注敏感点、工程分析、现有污染情况及环保问题具体内容——做公众参与调查,了解公众对项目的支持情况——查同行业资料,了解清楚污染源来源、产量及处置措施、风险情况及预防措施、大致了解清楚清洁生产水平——编写报告——初稿完成,审核——报环保局审批——专家评审(项目规模小污染小的话可由环保部门决定是否需要评审)——根据专家意见修改报告(即报批稿)——报批,经环保局审批通过后拿批复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是针对具体项目来进行评价的;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则比较复杂,需要考虑整个区域的规划,然后进行评价。

二、放射俗称?

放射是指元素从不稳定的原子核自发地放出射线,(如α射线、β射线、γ射线等)而衰变形成稳定的元素而停止放射(衰变产物),这种现象称为放射性。衰变时放出的能量称为衰变能量。原子序数在83(铋)或以上的元素都具有放射性,但某些原子序数83以下的元素(如锝)也具有放射性。

三、放射单位?

是用来衡量辐射剂量的标准单位,用于描述辐射量的大小。国际上常用的放射单位是国际制(SI)单位。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放射单位:

1. 受照剂量:以戈瑞(gray,Gy)为单位,表示物体所吸收的辐射能量。1戈瑞等于吸收1焦耳的能量/千克。

2. 等效剂量:以西弗(sievert,Sv)为单位,用来衡量不同类型辐射对人体组织的伤害能力。西弗考虑了辐射的生物学效应,将不同类型的辐射进行加权计算。1西弗等于受到1戈瑞的辐射所造成的伤害。

3. 威尔伯特:以贝克勒尔(becquerel,Bq)为单位,表示放射性物质的衰变速率。1贝克勒尔等于1次/秒,表示每秒钟有一个放射性原子核发生衰变。

四、放射技师可以考放射医师吗?

一般来说,医师可以转为药、护、技师。但是近年来,全国执业准入制度的加强,转专业就受到一定限制了。就我理解,放射医师还是可以参加放射技师中级职称考试的,临床二级学科医转技应该是允许的。当然,你最好还是问问:所在地省卫生人才中心或卫生厅人事处(管报考)医政处(管执业)权威解答。

五、放射医师和放射技师的区别?

待遇差别大哦,我们科室技术和诊断是不分开的,技术人员学历总体比诊断的高,但是没有说话权,待遇也由主任分配因为主任是诊断的,诊断的待遇很好,技术的待遇差很多。

技术动不动就被拿来开刀。怎断犯错就默默改报告,技师犯错那你就惨了。做得慢点都被说,请假的话诊断的好请,技术难请。因为技术不被看重。感觉好难过啊😫

六、环境影响评价评价什么?

环境影响评价:评价人文环境,居住,生态,污染,空气质量,水环境等。

七、环境影响评价的定义?

环境影响评价简称环评,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通俗说就是分析项目建成投产后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并提出污染防止对策和措施。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拟议中的建设项目、区域开发计划和国家政策实施后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后果)进行的系统性识别、预测和评估。环境影响评价的根本目的是鼓励在规划和决策中考虑环境因素,最终达到更具环境相容性的人类活动。

环境影响评价的过程包括一系列的步骤,这些步骤按顺序进行。在实际工作中,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过程可以不同,而且各步骤的顺序也可变化。

一种理想的环境影响评价过程,应该能够满足以下条件:

(1)基本上适应所有可能对环境造成显著影响的项目,并能够对所有可能的显著影响做出识别和评估,

(2)对各种替代方案(包括项目不建设或地区不开发的情况)、管理技术、减缓措施进行比较;

(3)生成清楚的环境影响报告书(EIS),以使专家和非专家都能了解可能影响的特征及其重要性;

(4)包括广泛的公众参与和严格的行政审查程序;

(5)及时、清晰的结论,以便为决策提供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三章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第三条编制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四条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客观、公开、公正,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五条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国家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对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法、技术规范进行科学研究,建立必要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

第二章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前款所列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按照本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九条依照本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条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三)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第十一条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编制机关应当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第十二条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十三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作出决策前,应当先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参加前款规定的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在审批中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批机关;发现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章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五)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七)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避免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相重复。

作为一项整体建设项目的规划,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进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建设单位可以简化。

第十九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查合格后,颁发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资质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名单,应当予以公布。

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八、剪发头顶放射与不放射的区别?

剪发头顶放射是用塑料木梳和头发磨擦放电。如果用木梳子就不会放射。放射人听到声音,不放射人没有感觉,还是用木梳更好。

九、放射事故分级?

核辐射分为七个等级。四级定性为事故。核辐射等级:国际核安全和辐射事件等级(INES)按照核泄漏事件的严重性逐级分为七个等级,为了能区分1级到7级逐级递增的严重性,人们把它们分别称为:单次异常,事件,严重事件,区域性事故,大范围区域事故,严重事故和重大事故,1级到3级用“事件”一词表述 ,而4级到7级则用“事故”一词表述。那些没有涉及到安全重要性的事件用“偏差”一词并被定为0级。核辐射:或通常称之为放射性,存在于所有的物质之中,这是亿万年来存在的客观事实,是正常现象。核辐射是原子核从一种结构或一种能量状态转变为另一种结构或另一种能量状态过程中所释放出来的微观粒子流。

核辐射可以使物质引起电离或激发,故称为电离辐射。

电离辐射又分直接致电离辐射和间接致电离辐射。

直接致电离辐射包括质子等带电粒子。

间接致电离辐射包括光子、中子等不带电粒子。

十、放射的简称?

放射是指元素从不稳定的原子核自发地放出射线,(如α射线、β射线、γ射线等)而衰变形成稳定的元素而停止放射(衰变产物),这种现象称为放射性。衰变时放出的能量称为衰变能量。原子序数在83(铋)或以上的元素都具有放射性,但某些原子序数83以下的元素(如锝)也具有放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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