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测网络系统是什么? 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一、监测网络系统是什么?
网络监测系统,全称为网络信息检测系统。通过互联网开展工作,如何安全管理与互连网相连的计算机及网络,避免计算机的用户通过访问非法站点、传递和发布非法信息行为,使滥用网络资源、泄露敏感信息等事件的违规行为防患于未然,对计算机用户的网络行为、内容检测是必要的手段。
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办法》较《土壤污染防治法》提出了更为严格的管理规定。一是增大了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范围;二是对建设用地污染土壤治理修复过程进行了规范;三是明确了不得组织土地供应的范围;四是加强对从业单位的管理。
《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的地块,应当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办法》根据我市多年来的实践,除了《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的三种情形外,还规定“用于生产、经营、使用、贮存危险化学品,堆放、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以及其他工业企业生产经营期间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地块,用途变更为商服用地、特殊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工建筑用地、空闲地的”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延续了我市工业用地、事实从事有污染物排放生产经营活动的用地转变用途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规定,做到“应调查尽调查”。
《办法》根据我市建设用地污染土壤异位修复占比较大的特点,规定“禁止将未按规定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或者未取得相关评审意见的建设用地污染土壤擅自转移倾倒”;对处置污染土壤的终端设施,要求应当具备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或者与处置污染土壤类型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按照相关规定做好污染土壤贮存、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日常监测等工作,不得对土壤和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此外,《办法》对治理修复过程中文明施工、信息公开、二次污染防治等,也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并制定了严格的处罚制度。
三、系统采样时钟如何设置?
cpu采样间隔设置方法是指设置VI优先级为实时(高) ,设置VI工作在数据采集系统 ,通过属性节点设置等待下一个采样时钟模式为轮询方式,轮询增加的CPU的开销。
四、空气采样报警系统原理?
空气采样报警系统顾名思义是通过管道空气采样分析判断烟雾粒子浓度的一种烟雾探测器。它可以实现极早期火灾报警。
其原理为:探测器由吸气泵通过采样管对防火分区内的空气进行采样。空气采样到主机由主机里面的激光枪进行分析,得出空气中的烟雾粒子的浓度。如果超过预定浓度,主机进行报警。一般报警分四个阶段:警告、行动、火警1、火警2。高灵敏度烟雾探测器是仪表级的悬液计,它可以在360度的范围内接收激光照射到烟雾粒子上而产生的散射光。其实际灵敏度为0.001%obs/m,是传统探测器的2000倍。主机通过继电器或通讯接口将电信号传送给火灾报警控制中心和集中显示装置。
五、核酸采样人员需要闭环管理?
是的。核酸检测实验室,医废处置形成闭环管理。
采样后的棉签,头部装入取样管后,贴上相当于“身份证”的条形码,仔细地封袋,装入一个透明的密封箱内,然后由穿着防护服的工作人员送到徐医附院东院感染疾病科PCR实验室的传送舱,由传送舱头送到实验室内进行检测,外人无法随意进入。
六、密接的管理和采样要求?
密接的管理要求: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对象应当独立居住,尽可能减少与共同居住人员的接触,观察期间原则上不得外出。如果必须外出,须经医学观察管理人员批准,并佩戴一次性外科口罩,避免去人群密集场所。
采样要求:发热和呼吸道症状患者和境外(含曾确认为密接、确诊、疑似病例患者)---发热门诊流调鉴诊----挂号(内2科)---开具纸质版检查申请单(标注发热或盖章)同时计费---缴费---第一采集点采集或采血
学生一律不预约 优先接诊。
普诊区检测人员(收住院前检测 ; 有健康码且无症状陪护、团检、个人申请、核酸检测过有效期者 等)---普诊区核酸检测申请诊室流调鉴诊----门诊大厅挂号---诊室医师开具纸质版检查申请单(标注普诊或盖章)同时计费---缴费---第二采集点(帐篷)采集或抽血;标本转运至第一采集点冰箱。
七、仙客来花喜欢什么土壤环境?如何日常管理?
仙客来的土壤栽培:1.选土与定植:仙客来喜疏松、富含腐殖质、排水良好的沙质壤土,忌黏重和碱性土壤,pH6.5~7.5。盆栽用土由腐叶土或泥炭土、园土各4份,堆肥、沙土各1份混合配制的营养土。
定植时,每盆1株即可。
2.浇水与施肥:(1)仙客来喜湿润,怕水涝。生育期间浇水要见干见湿,以保持土壤湿润为宜,平时以1~2天浇水1次为好。浇水过多,会烂球;过少因干旱根毛受损,导致叶片萎蔫。
(2)栽植仙客来时,宜在盆底放入适量骨粉或饼肥渣作基肥。仙客来施肥忌浓肥和生肥,以薄肥勤施为宜,生长期间应每10天施1次稀薄腐熟饼肥水,夏季停止施肥。9月份之后,天气渐凉,生长渐旺,宜每隔10天左右施1次稀薄饼肥水。10月份后应增施磷肥,以促进花芽分化。施肥时,严防液肥溅到花芽和叶片上。开花期间暂停施肥。液肥施用在块茎顶内,易引起块茎腐烂。
3.调温控光:(1)仙客来喜温暖、凉爽,怕炎热。其生长适温为15~20℃。超过30℃时,叶片变黄、凋萎,进入休眠或半休眠状态。35℃以上易受热腐烂。因此,如何使其安全越夏,是莳养成败的关键问题。
(2)仙客来喜光照,怕强光直射。光照充足可使其生长健壮,但强光易伤植株。因此,夏季遮阳降温也是其养护的中心环节。新株从5月下旬要移置通风凉爽之处,接受散光照射,老株应在立夏后移置遮光之处养护。
八、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实施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保护农用地土壤环境,管控农用地土壤环境风险,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指的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活动,是指对农用地开展的土壤污染预防、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环境监测、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分类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和分类管理,主要适用于耕地。园地、草地、林地可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
环境保护部对全国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农业部对全国农用地土壤安全利用、严格管控、治理与修复等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用地土壤安全利用、严格管控、治理与修复等工作的组织实施。
农用地土壤污染预防、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环境监测、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农用地土壤优先保护、监督管理等工作,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和农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条
环境保护部会同农业部制定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环境监测、环境质量类别划分等技术规范。
农业部会同环境保护部制定农用地土壤安全利用、严格管控、治理与修复、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等技术规范。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和农业主管部门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和农业发展规划时,应当包含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内容。
第六条
环境保护部会同农业部等部门组织建立全国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农用地环境信息系统),实行信息共享。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建设和应用农用地环境信息系统,并加强农用地土壤环境信息统计工作,健全农用地土壤环境信息档案,定期上传农用地环境信息系统,实行信息共享。
第七条
受委托从事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活动的专业机构,以及受委托从事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的第三方机构,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规范,并对其出具的技术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受委托从事治理与修复的专业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规范,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开展工作,对治理与修复活动及其效果负责。
受委托从事治理与修复的专业机构在治理与修复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处罚外,还应当依法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章土壤污染预防
第八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废水、废气排放和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防止对周边农用地土壤造成污染。
从事固体废物和化学品储存、运输、处置的企业,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的泄露、渗漏、遗撒、扬散污染农用地。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污行为的监管,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上传农用地环境信息系统,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和农产品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相关规范要求,确定废物无害化处理方式和消纳场地。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定职责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指导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防止畜禽养殖活动对农用地土壤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知识宣传,提高农业生产者的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意识,引导农业生产者合理使用肥料、农药、兽药、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根据科学的测土配方进行合理施肥,鼓励采取种养结合、轮作等良好农业生产措施。
第十二条
禁止在农用地排放、倾倒、使用污泥、清淤底泥、尾矿(渣)等可能对土壤造成污染的固体废物。
农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禁止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或者医疗污水。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城镇污水以及未综合利用的畜禽养殖废水、农产品加工废水的,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第三章调查与监测
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部会同农业部等部门建立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定期调查制度,制定调查工作方案,每十年开展一次。
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部会同农业部等部门建立全国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规定监测要求,并组织实施全国农用地土壤环境监测工作。
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应当重点布设在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以及污染风险较大的区域等。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农业等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布设地方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提高监测频次,有关监测结果应当及时上传农用地环境信息系统。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不同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组织实施耕地土壤与农产品协同监测,开展风险评估,根据监测评估结果,优化调整安全利用措施,并将监测结果及时上传农用地环境信息系统。
第四章分类管理
第十六条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根据土壤污染程度、农产品质量情况,组织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工作,将耕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划分结果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并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农用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数据上传至农用地环境信息系统。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要求,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纳入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建设,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耕地污染程度不上升。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优先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
第十八条
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不予审批可能造成耕地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现有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相关行业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措施,防止对耕地造成污染。
第十九条
对安全利用类耕地,应当优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轮作、间作等措施,阻断或者减少污染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农作物可食部分,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
对严格管控类耕地,主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或者按照国家计划经批准后进行退耕还林还草等风险管控措施。
对需要采取治理与修复工程措施的安全利用类或者严格管控类耕地,应当优先采取不影响农业生产、不降低土壤生产功能的生物修复措施,或辅助采取物理、化学治理与修复措施。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用地土壤安全利用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制定农用地安全利用方案,报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上传农用地环境信息系统。
农用地安全利用方案应当包括以下风险管控措施:
(一)针对主要农作物种类、品种和农作制度等具体情况,推广低积累品种替代、水肥调控、土壤调理等农艺调控措施,降低农产品有害物质超标风险;
(二)定期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调查评估,实施跟踪监测,根据监测和评估结果及时优化调整农艺调控措施。
第二十一条
对需要采取治理与修复工程措施的受污染耕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方案,报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上传农用地环境信息系统。
第二十二条
从事农用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并防止对被修复土壤和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治理与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者处置,并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农用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的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治理与修复活动结束后,县级以上地方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上传农用地环境信息系统。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对严格管控类耕地采取以下风险管控措施:
(一)依法提出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建议;
(二)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退耕还林还草计划,组织制定种植结构调整或者退耕还林还草计划,报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上传农用地环境信息系统。
第二十五条
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严格管控类耕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等主管部门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上传农用地环境信息系统。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周边农用地开展监测,监测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并上传农用地环境信息系统。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土壤环境监测,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并上传农用地环境信息系统。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活动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八条
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的,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会同农业主管部门对可能受到污染的农用地土壤进行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在从事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活动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将该机构失信情况记入其环境信用记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
【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九、采样信息系统是什么?
采样信息系统
自动等速采样系统ISOPLUS(Automatic Isokinetic system)压差传感器
容许绝对压强3540mm汞
可重复性和线形 ±1%比例尺末端
响应时间 2毫秒
静压传感器
可用绝对压强 3540mm汞
读数范围 -1000至 1000mm汞
分度值 0.1mm汞
十、人工采样系统属于?
对环境质量自动采样、测定并自动传输和处理测定数据的实时监测网。初期的环境监测系统只是一种组织管理体系,各监测站间仅存在组织和业务管理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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