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报告制度实施细则?
一、强制报告制度实施细则?
实施目的,实施对象,报告范围,报告时限,报告形式,报告备案,报告管理负责人,惩处措施等。
二、请示报告制度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通过完善制度机制,优化监督质效,提升治理效能,加强对学校重大事项、重点工作及重要环节的监督检查,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江苏省属本科院校纪检监察机构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对重大事项、重点工作及重要环节实行报告制度,旨在将日常监督嵌入到“事前酝酿、事中讨论和事后执行”全过程,形成“以权力制约为目标,以请示报告为抓手,以规范程序为纽带,以风险防控为核心”的监督工作机制,把纪检监察监督工作嵌入重大事项、重点工作及重要环节全过程。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增强主动性,做到应报尽报。实行分级管理,凡列入重大事项范围的,均须按要求由牵头部门、单位或所在部门、单位及时向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报告,不得漏报、缺报。
第四条 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增强时效性,做到实报快报。按照“第一手情况、第一份资料、第一时间报送”的要求,全面、真实、准确、具体地报送重大事项,及时跟踪重大突发事件。已报告的事项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后再次报告。
第三章 责任主体
第五条 落实重大事项报告的责任主体是各党(工)委、党总支,各部门、单位。
第六条 涉及学校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以及其他省管领导干部重要情况及重大舆情,均须第一时间报告校党委,同时报告学校纪检监察机构。经校党委同意后,由组织部向省委组织部报告。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按规定第一时间向省纪委监委报告。
第七条 涉及各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关负责人和其他教职员工、学生的重要情况,由单位向分管(或联系)校领导或职能部门报告,经职能部门汇总分析后按程序报告校党委,同时向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报告。
第八条 涉及重大突发事件,各部门、单位及重大突发事件直接负责人均须第一时间向校党委报告,同时向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报告。
第九条 涉及其他方面的重要内容由各单位向相关职能部门报告,职能部门汇总分析后向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报告。
第四章 报告范围及程序
第十条 重大突发事件。主要包括政治舆情风险、恶性违规违纪、重大伤亡事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严重系统故障、刑事或治安案件、重大教学事故等方面,影响或可能影响校园安全稳定,造成重大负面舆情的,各部门、单位和该事件直接负责人须第一时间向校党委报告,同时向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报告。
第十一条 各部门、单位及领导班子重大事项。主要包括违反党的纪律,主要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六大纪律”方面有关情况,以及领导班子换届或人员变动后班子名单和分工情况等,各部门、单位须及时向学校纪检监察机构书面报告。
第十二条 根据中央、省委组织部门有关规定,领导干部须如实填报个人有关事项,填报工作由组织部定期组织,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阅。领导干部家庭办理红白喜事、长期不能在校在岗工作等情况,干部个人须及时向学校纪检监察机构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 其他列入报告范围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三重一大”事项,即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安排、重要项目实施、大额资金使用事项等,由各职能部门、单位向学校纪检监察机构书面报备。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对有关事项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四条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或舆情时,有关部门、单位及责任人在按规定处置报告的同时须第一时间向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口头报告,并在突发事件或舆情发生后 24 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后续处置包括有关责任及整改落实情况,须及时书面报告。其他重大事项须提前 3-5 个工作日向学校纪检监察机构书面报告,包括事项名称、责任人、实施依据、主要内容(含廉政风险防控措施)、领导意见等内容,并填写《淮阴工学院重大事项报告表》。
第五章 有关纪律
第十五条 各部门、单位应按本实施细则要求将重大事项向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报告,若出现有关重大事项应报告而未报告或虽已报告但实际未按报告内容执行的情形,视造成影响或后果的严重程度,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学校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只对事项的程序性、规范性及实施过程中的遵规守纪情况进行监督,不参与重大事项实施单位的具体业务工作,更不能代替重大事项实施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能,重在履行“监督的再监督”职责。
第十七条 重大事项实施单位党组织和职能部门要履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赋予的职能监督责任,强化自我监督意识,切实担负起对重大事项的主体监督责任,确保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安全运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涉及需向省纪委监委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由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及时报送。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纪委监督检查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三、中国社会信用制度的实施情况?
目前,我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基本完成。截至今年5月底,全国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存量代码转换率99.996%,存量证照换发率83.5%;全国个体工商户存量换码率99.6%。推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各部门各单位办理业务时广泛应用,基本实现“一照一码走天下”。
我国持续推进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推进“信用中国”网站建设,信用信息共享公开能力不断增强。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不断扩大联通范围,现已联通44个部门、所有省区市和70家市场机构,归集各类信用信息超过175亿条,实现了信息查询、异议处理和联合奖惩等功能。截至今年5月底,“信用中国”网站归集发布行政许可信息6769万条,行政处罚信息2124万条。在招投标、政府采购、市场交易等过程中,通过网站查询信用信息日益成为公众的习惯共识。
我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初步显威。联合奖惩备忘录不断覆盖重点领域。60多个部门已累计签署37个联合奖惩备忘录,制定联合奖惩措施,联合奖惩成效不断凸显。同时,联合奖惩范围也在不断拓展。今年6月,首批限制乘坐火车飞机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包括税务、证券期货、民航、铁路等领域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人共169人,将在一定期限内被禁止乘坐火车和飞机。
守信激励系列项目充分提升了守信获得感。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各类信用信息,并向有关市场机构开放共享,使信用良好主体更加容易获得各类便利优惠服务,包括“信易贷”促进守信主体融资信贷,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信易租”促进守信主体免押金租赁办公设备和办公空间等,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信易行”“信易游”促进守信主体享受旅游出行的便利和优惠等。
四、2021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情况?
2021年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是存款在50万元以内,如果银行发生倒闭最多赔付50万元,超过50万元的部分银行不于赔付,所以我们在存款方面要多多了解银行存款的这方面的信息,不要因为不了解情况,是白己存款受到经济不比要的损失,
五、消防工作情况报告制度怎么制定?
消防险情报告制度
为加强项目消防事故的报告管理工作,保障项目和工人免受生命财产损失,特制定项目消防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1、发生消防安全事故,项目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抢救伤员和扑救火灾,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保护事故现场,同时立即拨打火灾报警电话“119”并向所在辖区政府、公司、业主等上级单位值班室报告。
2、现场消防员及所有管理人员或工人发现消防安全事故,除了在现场立即投入抢救以外,应立即履行逐级报告责任。其中:
3、现场人员获知事故后应立即向项目消防负责人报告,消防负责人向消防部门报警并立即通知项目领导。
4、项目领导获知险情后应根据实际需要立即向公司、业主领导报告。
5、项目通讯联络员获知事故后按照项目领导要求应立即用对讲机向公司总台报告,公司总台值班员应向公司领导报告,公司领导立即向所在辖区政府,并根据实际需要通知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到场。
6、上述人员获知消防事故,在不能确认已有其他人员报告的情况下,应第一时间按制度要求履行报告义务。
7、事故发生后查实没有履行报告责任,导致抢救延误,间接扩大了事态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如果属于故意隐瞒不报,或故意拖延报告期限,干扰事故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按有关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六、实行制度和实施制度的区别?
在文件内容上,管理办法定的是责权,即谁负责干什么事情。管理制度说的是流程,前后步骤应该怎么配合,完成目的。实施细则是说明每一个步骤应该具体怎么做。文件命名方式可以不一致,内容的三层关系是责权>流程>操作指引。
七、风险报告制度意义?
《规定》内容及特点
《规定》共6章38条,突出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防控,对全省所有工业企业实行全覆盖管理。考虑到目前对“工业企业”没有明确的概念、范围划定,《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工业企业的具体行业目录由省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规定》细化企业安全生产风险辨识管控责任。《规定》专设“安全风险辨识管控”一章,重点规范企业的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工作,包括要求企业制定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制度,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安全风险辨识,并对照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目录进行重点排查和风险等级确定;
要求企业建立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实施分级管控措施,落实管控责任,明确了事故易发多发的发包、出租、交叉作业等情况中各相关方的管控责任;建立保障性机制,要求企业开展教育培训、实施公示警示、动态管理安全风险,并建立档案台账等。
《规定》创新安全生产风险防控监督管理方式。《规定》专设了“安全风险报告”一章,对安全风险报告的方式、内容、时限、变更、责任等进行了规范,并将企业安全风险报告履行情况、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从事技术服务活动情况纳入信用管理范围。
要求建设全省统一的安全风险网上报告系统,企业通过系统将辨识出的较大以上安全风险及时报告相关部门,推动实施非现场监管,打破传统监管方式的局限,提升监管的质效和水平。同时规定企业要按时、如实报告较大以上安全风险情况,接受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指导和管理。
八、全民禁毒制度实施意见?
:《全民禁毒教育实施意见》规定,各级共青团组织要按照团中央关于开展“社区青少年远离毒品行动”的部署,充分发挥各级团组织的优势,在广大青少年中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寓教于乐的禁毒教育活动,使广大青少年远离毒品,还社会一片安宁!
九、制度的实施主体?
1.
规章制度的指定主体一般是指公司。指定主体不是指由谁起草,而是指颁布实施的主体。劳动者可以作为规章制度起草者,而不是规章制度的制定主体。工会作为代表维护员工利益的组织,并不隶属于公司,工会接受上级工会的领导,是独立于公司、劳动者自治的独立组织,不是制定主体;驻京办事处并不具有企业法人的资质,不是制定主体。
2.
公司的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否有效?用人单位有权制定,部门没有权力制定,实践中可以部门来起草,公司来颁布。实践中,一般部门没有权利制作规章制度,如果必须部门来制作,最好以公司的名义来颁布(避免发生纠纷时,部门被质疑没有制定规章制度的权利)。可以看一个相反的案例,航空公司的空乘人员飞印度购买稀有制品,被印度罚款。航空公司提交的是客舱服务部制定的条款和员工解除了合同,被法院认定为有效。为什么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有效呢?能适用劳动者呢?因为
十、制度实施的主观条件?
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需具备三个要件:
1.内容合法。用人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在规章中随意设定对职工的处罚或或增加对职工流动的任意制约,都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违法的规章制度无效。《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在规章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2.程序民主。讨论(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提出方案和意见→平等协商确定(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特别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如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及劳动定额管理等,都在按程序,程序不符合要求的规章制度不能产生效力。
3.告知劳动者或向劳动者公示。这是一个重要环节。劳动者只有了解、掌握规章制度尤其是直接涉及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才能达到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目的。形式可以:公开张贴,签领制作的员工手册,大会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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