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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监测条例? 北京市生态环境监测条例?

2023-08-13 10:15:27环境监测1

一、生态环境监测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生态环境监测管理,促进监测事业健康发展,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支撑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定义与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环境质量、生态状况和污染物排放及其变化趋势的采样观测、调查普查、遥感解译、分析测试、评价评估、预测预报等活动。包括对大气、地表水、地下水、海水、土壤、声、光、热、生物、振动、辐射、温室气体等环境要素质量的监测,对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河湖、海洋、农田、城市和乡村等生态状况的监测,以及对各类污染物排放活动的监测。

第三条【工作原则和目标】

生态环境监测实行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的原则。

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保障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的独立、公正,维护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公信力和权威性。

第四条【地位与作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是服务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基础性公共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环境监测事业纳入同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保障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正常开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鼓励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参与生态环境监测活动,推进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五条【管理体制与部门职责】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制定生态环境监测标准规范,对生态环境监测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草、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气象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按照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标准规范,组织实施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相关监测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监测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职责分工,实施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相关监测活动。

第六条【科技进步与表彰】

国家支持生态环境监测高新技术、先进装备的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鼓励开展新型污染物、应对新兴环境问题和履行国际环境公约涉及污染

二、北京市生态环境监测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生态环境监测管理,促进监测事业健康发展,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支撑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定义与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环境质量、生态状况和污染物排放及其变化趋势的采样观测、调查普查、遥感解译、分析测试、评价评估、预测预报等活动。包括对大气、地表水、地下水、海水、土壤、声、光、热、生物、振动、辐射、温室气体等环境要素质量的监测,对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河湖、海洋、农田、城市和乡村等生态状况的监测,以及对各类污染物排放活动的监测。

第三条【工作原则和目标】

生态环境监测实行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的原则。

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保障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的独立、公正,维护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公信力和权威性。

第四条【地位与作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是服务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基础性公共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环境监测事业纳入同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保障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正常开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鼓励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参与生态环境监测活动,推进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五条【管理体制与部门职责】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制定生态环境监测标准规范,对生态环境监测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草、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气象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按照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标准规范,组织实施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相关监测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监测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职责分工,实施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相关监测活动。

第六条【科技进步与表彰】

国家支持生态环境监测高新技术、先进装备的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鼓励开展新型污染物、应对新兴环境问题和履行国际环境公约涉及污染

三、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

1 江苏省有生态环境监测条例。2 该条例是为了加强江苏省对生态环境的监测和管理,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存环境。条例中包括了监测内容、监测机构、监测方法、监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全面覆盖了江苏省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3 该条例也为江苏省环保部门和监测机构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力维护了生态环境的稳定和清洁。

四、岗位回避与履职回避意思?

岗位回避与履职回避,都是因直系亲属在同一个部门,而其中有人是领导干部,需要任职回避。这是党的组织原则,干部人事原则,廉洁从业原则。

岗位回避,具体指,本部门已有直系亲属在任职,而且是领导干部,新的那位就不能再安排到该部门工作。

履职回避,是指已有直系亲属在该部门任职,而且不可能调离该部门,那新的那位(领导干部)就不能再到该部门工作(担任领导职务)。

如果两个人均不是领导干部,就不受回避原则的制约。非领导干部的夫妻,父子在同一个部门,是可以的,也很常见。

夫妻或父子有一人是领导干部,就不能在一个部门工作,要回避。

五、公务员回避制度的地域回避?

1 是存在的。2 地域回避是指在某些情况下,公务员需要在特定地区执行公务时,若该地区与其存在利益关系或者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则应当回避。3 地域回避是保障公务员执行公务的公正性和公信力的重要制度,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六、夫妻回避原则?

夫妻回避的情形有三种:

1、不得在同一机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的人员的职位,比如夫妻俩在同一科室,或者在不同科室,但归属同一个领导分管,原则上要求回避;

2、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比如老公是领导,老婆是直接下属,也需要回避;

3、夫妻双方有一方担任领导职务,另一方在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岗位上,同样需要回避。

七、个人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而要求与案件有一定的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审理活动或诉讼活动的审判制度。该项制度的基本内容有:

 (一)回避适用的对象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回避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书一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等。

(二)适用回避的情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5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回避:第一,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第二,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第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坷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所谓“其他关系”,是指有除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及与当事人近亲属关系之外的特殊亲密或仇嫌关系的存在,足以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三)回避的程序

回避的提出,可以是当事人提出申请,也可以是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主动自行提出。回避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回避申请提出后,是否准许申请,由法院决定,具体程序为:审判人员的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3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八、用回避造句?

1、面对危险的迫切,人类灵魂中总有势均力敌的两种声音:一种很合理的教人考虑危险的性质和避免危险的方法;另一种则更合理地说,考虑危险太令人丧气和痛苦了,因为预见一切和回避大势不在人类能力之内,所以在痛苦的事到来以前还是不去管它而去想愉快的事好。

2、曾想过现在的生活是何等的惬意,谁承想该来的不该来的都一股脑儿的奔涌而至,叫人猝不及防!在广东我为了生活终日奔波,在家里少却了生活上的不惬意,可是凭添了些许无奈,这样的无奈又是我无法拒绝和回避的。

3、回避现实的人,未来将更不抱负。

4、勇气,何尝不是懦弱的另一种诠释?懦弱是推辞,回避,无能,可在回避之时,在受众人责备之时,往往也给自己增添了无形的心理压力。面对那些,也是勇气的象征。

5、不买就是休息。休息也是操作,而且是高水平的操作,是最难的操作。休息是赚大钱前提,休息是回避市值回落的佳径!没有赢利机会,宁肯休息,绝对不买。

九、考官回避原则?

(一)面试试题的命制必须采取入闱方式加强管理,试题的制订和保管须由专人负责,命题人员要与命题单位负责人签订保密协议书。同一岗位的面试试题应有A、B两卷,试题袋必须加盖封条和印章,面试时由主考官随机抽取当众拆封;因考生较多不能在同一天完成面试的,第二天面试时必须更换面试试题。

(二)负责面试工作的单位不得事先向外透露面试工作方案的内容及考官的组成。面试考官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本人作为考官和工作人员的身份。

(三)实行回避制度。考官及考务工作人员与考生之间如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以及其它利益关系的,本人应主动申请回避。

(四)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得吸烟和大声喧哗,与面试无关的人员和面试完毕的考生一律不得进入面试考场。

(五)考生应听从考务工作人员的安排,遵守面试规则和考场纪律,凡进入候考室未进行面试的考生实行全封闭管理,考生不得携带规定以外的相关物品进入考场。考生应将所有通讯工具关闭后放入指定的地方,面试过程中严禁接打电话。

十、公务回避解释?

公务回避是指公务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若与所处理的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应当依法终止职务行为并由其他公务员行使相应职权的制度。

公务回避中的利害关系既包括本人和法定的亲属关系人员,也包括师生关系、同学关系、战友关系、同乡关系、上下级关系、敌意关系、竞争关系等。

根据公务所涉及的领域不同,分为执行内部公务的回避、行政执法的回避和司法裁判的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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