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监测条例? 新森林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
一、生态环境监测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生态环境监测管理,促进监测事业健康发展,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支撑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定义与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环境质量、生态状况和污染物排放及其变化趋势的采样观测、调查普查、遥感解译、分析测试、评价评估、预测预报等活动。包括对大气、地表水、地下水、海水、土壤、声、光、热、生物、振动、辐射、温室气体等环境要素质量的监测,对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河湖、海洋、农田、城市和乡村等生态状况的监测,以及对各类污染物排放活动的监测。
第三条【工作原则和目标】
生态环境监测实行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的原则。
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保障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的独立、公正,维护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公信力和权威性。
第四条【地位与作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是服务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基础性公共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环境监测事业纳入同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保障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正常开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鼓励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参与生态环境监测活动,推进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五条【管理体制与部门职责】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制定生态环境监测标准规范,对生态环境监测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草、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气象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按照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标准规范,组织实施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相关监测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监测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职责分工,实施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相关监测活动。
第六条【科技进步与表彰】
国家支持生态环境监测高新技术、先进装备的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鼓励开展新型污染物、应对新兴环境问题和履行国际环境公约涉及污染
二、新森林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
《森林法实施条例》征求修改意见
近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下发关于征求〈森林法实施条例〉修改意见的通知(便函发〔2020〕357号),征求对 《森林法实施条例》的修改意见。
《森林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重点关注的问题:
一是对照实际执法工作需求,对新修订《森林法》中有待进一步细化的制度规定,现行《森林法实施条例》中需要保留或者废止的制度规定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是对各地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可以上升为行政法规的制度提出修改建议。
三是其他亟待通过《森林法实施条例》解决的问题,以及具体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四是关于压实地方政府责任,加大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力度。研究细化地方人民政府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内容和考核评价范围等规定,明确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的实施机制和监管方式。
五是关于加强权属保护和管理。一是有关国有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使用权如何取得,以及流转的审批主体、审核条件和程序规定。二是有关集体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实施承包经营或者集体统一经营过程中权属保护的具体规定。三是有关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权属保护和争议解决问题。
六是关于细化林业发展规划和森林资源调查监测。一是有关林业发展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原则、具体内容和编制程序。二是有关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制度的职责划分和组织实施的具体要求。
七是关于完善森林资源保护,明确保护管理制度实施要求。一是有关天然林管护、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保护的具体规定。二是有关占用(包括临时占用)林地审批的具体条件和审批程序规定,特别是在审批过程中同时明确林地上林木采伐的问题。三是有关占用林地审批层级和权限划分。
八是关于保障科学造林绿化,提高造林绿化质量。研究以造林绿化专项规划和造林技术规程为依据,加强科学规划、优化林种和树种,提高造林绿化质量的具体制度规定。
九是关于健全森林分类经营制度,实现公益林分级细化管理。一是有关公益林和商品林调整的具体规定,以及两类林划分的比例要求。二是有关研究公益林的分级管理制度,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不同等级的公益林在合理利用、经济补偿、林地占用和林木采伐等方面的分级管理规定。三是有关森林经营方案的具体规定,以及进一步突出森林经营方案在林木采伐管理制度中的作用。
十是关于完善林木采伐管理制度。一是有关森林釆伐限额编制和发布的具体程序规定。二是有关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具体内容,以及审批和核发单位的具体规定,特别是涉及公益林、自然保护区林木采伐的特别规定。三是有关非林地上林木采伐制度与林地上林木采伐制度的衔接问题。四是有关林木采挖管理的具体制度。五是有关细化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建立原料和产品出入库台账的具体规定。
十一是关于细化执法程序和标准规定,保证执法工作的可操作性和规范化。
十二是关于法律概念问题。结合新修订《森林法》和现行《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森林资源、森林、林木、林地、森林覆盖率和森林面积等概念规定,研究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的法律概念。
三、北京市生态环境监测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生态环境监测管理,促进监测事业健康发展,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支撑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定义与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环境质量、生态状况和污染物排放及其变化趋势的采样观测、调查普查、遥感解译、分析测试、评价评估、预测预报等活动。包括对大气、地表水、地下水、海水、土壤、声、光、热、生物、振动、辐射、温室气体等环境要素质量的监测,对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河湖、海洋、农田、城市和乡村等生态状况的监测,以及对各类污染物排放活动的监测。
第三条【工作原则和目标】
生态环境监测实行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的原则。
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保障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的独立、公正,维护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公信力和权威性。
第四条【地位与作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是服务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基础性公共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环境监测事业纳入同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保障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正常开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鼓励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参与生态环境监测活动,推进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五条【管理体制与部门职责】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制定生态环境监测标准规范,对生态环境监测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草、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气象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按照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标准规范,组织实施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相关监测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监测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职责分工,实施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相关监测活动。
第六条【科技进步与表彰】
国家支持生态环境监测高新技术、先进装备的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鼓励开展新型污染物、应对新兴环境问题和履行国际环境公约涉及污染
四、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
1 江苏省有生态环境监测条例。2 该条例是为了加强江苏省对生态环境的监测和管理,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存环境。条例中包括了监测内容、监测机构、监测方法、监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全面覆盖了江苏省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3 该条例也为江苏省环保部门和监测机构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力维护了生态环境的稳定和清洁。
五、黑龙江城市供热条例征求意见稿?
按照省人大2021年立法计划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城镇供热行业管理,省住建厅起草了《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对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其中供热温度拟提高到20℃,即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供热温度全天不低于20℃各地市可制定更高温度标准
征求意见稿规定,在供热期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全天不低于20℃,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高于20℃的温度标准。检测居民室内温度时,应当以居民卧室、起居室(厅)门进深二分之一处距地面一点四米高点为检测点进行检测。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及其检测方法,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建立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
征求意见稿规定:建立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供热单位应当于供热期前按照下列标准向当地供热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存入供热质量保证金:
(一)实际供热面积不足100万平方米的,供热质量保证金为应收热费总额的2%;
(二)实际供热面积达到100万平方米,不足500万平方米的,供热质量保证金为应收热费总额的1%;
(三)实际供热面积达到500万平方米,不足1000万平方米的,供热质量保证金为应收热费总额的0.5%;
(四)实际供热面积达到100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供热质量保证金为应收热费总额的0.2%。供热质量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由当地供热主管部门监督使用,其储蓄收益归供热单位所有。供热质量保证金扣缴后,供热单位应当在30日内补齐。
温度低于20℃,高于18℃(含18℃)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30%
征求意见稿规定, 居民用户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用户可以告知供热单位。供热单位自被告知之时起10小时内,应当在10点至14点之外的时段进行现场测温。双方对未达标温度没有异议的,对测温时间和结果应当共同签字确认,供热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采取改进措施。自告知时起48小时仍未达到温度标准的,供热单位应当自收到告知之日起折算日标准热费退还用户。双方对未达标温度有异议的,居民用户可以向供热主管部门投诉。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用户投诉之时起24小时内采取现场免费测量的方式,确定室内温度。由于供热单位原因未达到供热标准的,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供热单位采取改正措施,自用户投诉之时起48小时未能改正的,供热单位应当自接到用户告知之日按照规定向用户退还热费。
居民室内温度低于20℃,高于18℃(含18℃)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30%;
室温低于18℃,高于16℃(含16℃)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50%;
室温低于16℃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100%。
属于热源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先行赔付,再向热源单位追偿。
退还热费总额=日标准热费×室内温度不达标天数×室内温度不达标退还热费比例
日标准热费=用户应交纳热费总额÷年度供热期天数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在10点至14点之外的时段进行现场测温,现场测量温度的,应当将测量的时间、地点、用户名称、设施状况、检测器具编号、检测人员、在场人员等信息记录清晰、完整。
记录凭证应为三联形式,由供热主管部门、用户、供热单位各自留存。
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按面积预交全额热费,待供热期结束后,按实际计量情况结算热费,多退少补。
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交纳全额热费;
双方对交费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需退还热费的,应当在供热期结束后一个月内退还给用户。
新建房屋未交付购房人使用前的热费,由建设单位交纳;
租赁房屋的热费,由房屋所有人交纳;
承租公有住房的,热费由房屋承租人交纳。
供热单位未向用户公示《供热许可证》用户可以拒绝交纳热费
征求意见稿规定, 用户未按期交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供热单位应当在民事诉讼有效期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依法主张违约金及利息。超过民事诉讼有效期,供热单位未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不得将提交历史交费票据的举证责任转嫁给热用户,不得以限制用热的方式清欠热费。供热单位未向用户公示《供热许可证》的,用户可以拒绝交纳热费,并向供热主管部门举报。
六、征求意见怎么写?
我家长对这些征求意见是非常满意的,希望大家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感谢你们能够向我们这些家长们征求意见和建议,我们家长们十分的高兴,希望大家在自己的本职工作中有更好的意见,这次征求的意见对你们提高自己的工作是非常好的
七、征求意见叫什么?
1、征求意见的意思是收集、询问别人的意见、建议。意见的本意是人们对事物所产生的看法或想法。意见是上级领导机关对下级机关部署工作,指导下级机关工作活动的原则、步骤和方法的一种文体。
2、意见的指导性很强,有时是针对当时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发布的,有时是针对局部性的问题而发布的,意见往往在特定的时间内发生效力。
从字面上理解,意见多代表的是个人主观意念上对客观事件或人物的见解,带有较为强烈的主观意愿和色彩,但意见并不代表建议,通常只是表达自己的观点,要落到实处,还需要从实际情况出发进一步规划和整理。
八、天津产假新政征求意见?
为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天津市人社局起草了《关于女职工产假有关事项的通知》及政策问答,新政拟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政策明确——
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98天 ,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产前休假超过15天的,超出部分按病假处理 ;
女职工 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 ,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产假期间 不再支付工资 ,但 应落实相关福利待遇 。
目前,该政策正对外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为2022年11月14日至2022年11月25日。
九、征求意见叫什么问?
叫询问,寻问
询问:征求意见;打听。
寻问:询问;探索。
2.
出处不同:
询问:杜鹏程 《在和平的日子里》第五章四:“她的眼睛仿佛在询问天,询问地,询问面前所有的人:‘工地里发生了什么事情?’”
寻问:周立波 《暴风骤雨》第一部十九:“ 元茂屯 的男男女女,老老少少,正在围着工作队寻问、欢呼、歌唱、跳着秧歌。”
十、征求意见函怎么回复?
可以据实回复,但是也要懂得必要的人情世故,话要说得委婉一些,要考虑对方的承受能力,不要事与愿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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