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监测补充规定?
一、生态环境监测补充规定?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
第一条 本补充要求是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通用要求的基础上,针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特殊性而制定,在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时应与评审通用要求一并执行。
第二条 本补充要求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是指运用化学、物理、生物等技术手段,针对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海水、土壤、沉积物、固体废物、生物、噪声、振动、辐射等要素开展环境质量和污染排放的监测(检测)活动。
第三条 本补充要求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规范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专业技术机构。
第四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监测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防范和惩治弄虚作假行为的制度和措施,确保其出具的监测数据准确、客观、真实、可追溯。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
第六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保证人员数量、及其专业技术背景、工作经历、监测能力等与所开展的监测活动相匹配,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的人员数量应不少于生态环境监测人员总数的15%。
第七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技术负责人应掌握机构所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具有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相关专业背景或教育培训经历,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且具有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相关工作5年以上的经历。
第八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应掌握较丰富的授权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并且具有与授权签字范围相适应的相关专业背景或教育培训经历,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且具有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
第九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质量负责人应了解机构所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熟悉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的质量管理要求。
第十条 生态环境监测人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掌握与所处岗位相适应的环境保护基础知识、法律法规、评价标准、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质量控制要求,以及有关化学、生物、辐射等安全防护知识;
(二)承担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前应经过必要的培训和能力确认,能力确认方式应包括基础理论、基本技能、样品分析的培训与考核等。
第十一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按照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对现场测试或采样的场所环境提出相应的控制要求并记录,包括但不限于电力供应、安全防护设施、场地条件和环境条件等。应对实验区域进行合理分区,并明示其具体功能,应按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设置独立的样品制备、存贮与检测分析场所。根据区域功能和相关控制要求,配置排风、防尘、避震和温湿度控制设备或设施;避免环境或交叉污染对监测结果产生影响。环境测试场所应根据需要配备安全防护装备或设施,并定期检查其有效性。现场测试或采样场所应有安全警示标识。
第十二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配齐包括现场测试和采样、样品保存运输和制备、实验室分析及数据处理等监测工作各环节所需的仪器设备。现场测试和采样仪器设备在数量配备方面需满足相关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对现场布点和同步测试采样要求。应明确现场测试和采样设备使用和管理要求,以确保其正常规范使用与维护保养,防止其污染和功能退化。现场测试设备在使用前后,应按相关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关键性能指标进行核查并记录,以确认设备状态能够满足监测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与所开展的监测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体系。管理体系应覆盖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全部场所进行的监测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点位布设、样品采集、现场测试、样品运输和保存、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传输、记录、报告编制和档案管理等过程。
第十四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可采取纸质或电子介质的方式对文件进行有效控制。采用电子介质方式时,电子文件管理应纳入管理体系,电子文件亦需明确授权、发布、标识、加密、修改、变更、废止、备份和归档等要求。与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活动相关的外来文件,包括环境质量标准、污染排放或控制标准、监测技术规范、监测标准(包括修改单)等,均应受控。
第十五条 有分包事项时,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事先征得客户同意,对分包方资质和能力进行确认,并规定不得进行二次分包。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就分包结果向客户负责(客户或法律法规指定的分包除外),应对分包方监测质量进行监督或验证。
第十六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及时记录样品采集、现场测试、样品运输和保存、样品制备、分析测试等监测全过程的技术活动,保证记录信息的充分性、原始性和规范性,能够再现监测全过程。所有对记录的更改(包括电子记录)实现全程留痕。监测活动中由仪器设备直接输出的数据和谱图,应以纸质或电子介质的形式完整保存,电子介质存储的记录应采取适当措施备份保存,保证可追溯和可读取,以防止记录丢失、失效或篡改。当输出数据打印在热敏纸或光敏纸等保存时间较短的介质上时,应同时保存记录的复印件或扫描件。
第十七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对于方法验证或方法确认应做到:
(一)初次使用标准方法前,应进行方法验证。包括对方法涉及的人员培训和技术能力、设施和环境条件、采样及分析仪器设备、试剂材料、标准物质、原始记录和监测报告格式、方法性能指标(如校准曲线、检出限、测定下限、准确度、精密度)等内容进行验证,并根据标准的适用范围,选取不少于一种实际样品进行测定。
(二)使用非标准方法前,应进行方法确认。包括对方法的适用范围、干扰和消除、试剂和材料、仪器设备、方法性能指标(如:校准曲线、检出限、测定下限、准确度、精密度)等要素进行确认,并根据方法的适用范围,选取不少于一种实际样品进行测定。非标准方法应由不少于3名本领域高级职称及以上专家进行审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确保其人员培训和技术能力、设施和环境条件、采样及分析仪器设备、试剂材料、标准物质、原始记录和监测报告格式等符合非标准方法的要求;
(三)方法验证或方法确认的过程及结果应形成报告,并附验证或确认全过程的原始记录,保证方法验证或确认过程可追溯。
第十八条 使用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LIMS)时,对于系统无法直接采集的数据,应以纸质或电子介质的形式予以完整保存,并能实现系统对这类记录的追溯。对系统的任何变更在实施前应得到批准。有条件时,系统需采取异地备份的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 开展现场测试或采样时,应根据任务要求制定监测方案或采样计划,明确监测点位、监测项目、监测方法、监测频次等内容。可使用地理信息定位、照相或录音录像等辅助手段,保证现场测试或采样过程客观、真实和可追溯。现场测试和采样应至少有2名监测人员在场。
第二十条 应根据相关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的要求,采取加保存剂、冷藏、避光、防震等保护措施,保证样品在保存、运输和制备等过程中性状稳定,避免玷污、损坏或丢失。环境样品应分区存放,并有明显标识,以免混淆和交叉污染。实验室接受样品时,应对样品的时效性、完整性和保存条件进行检查和记录,对不符合要求的样品可以拒收,或明确告知客户有关样品偏离情况,并在报告中注明。环境样品在制备、前处理和分析过程中注意保持样品标识的可追溯性。
第二十一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质量控制活动应覆盖生态环境监测活动全过程,所采取的质量控制措施应满足相关监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应根据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或基于对质控数据的统计分析制定各项措施的控制限要求。
第二十二条 当在生态环境监测报告中给出符合(或不符合)要求或规范的声明时,报告审核人员和授权签字人应充分了解相关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排放/控制标准的适用范围,并具备对监测结果进行符合性判定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 生态环境监测档案的保存期限应满足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文件的规定,生态环境监测档案应做到:
(一)监测任务合同(委托书/任务单)、原始记录及报告审核记录等应与监测报告一起归档。如果有与监测任务相关的其他资料,如监测方案/采样计划、委托方(被测方)提供的项目工程建设、企业生产工艺和工况、原辅材料、排污状况(在线监测或企业自行监测数据)、合同评审记录、分包等资料,也应同时归档;
(二)在保证安全性、完整性和可追溯的前提下,可使用电子介质存储的报告和记录代替纸质文本存档。
二、室内空气环境监测管理规定?
室内环境检测规范:
1、严格按《国家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T18883-2002 )要求预先封闭居室 12小时,封闭时不得使用空调等换 气设备以及空气净化设备等。
2.室内环境检测人员现场检测时,室内人数最好不要超过三人。
3.室内环境现场检测时,所有在场人员严禁吸烟。
4.现场不要遗留残余装饰杂物,如板材、油漆、涂料,稀释剂等。
5.布设检测点客户应予以配合。
6.国家资质CMA认证号:(2004)量认(京)字(U0453)号 国家标准中关于布点的要求
6.0.11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应抽检有代表性的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数量不得少于5%,并不得少于3间。房间总数少于3间时,应全数检测。
6.0.12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凡进行了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测试结果合格的,抽检数量减半,并不得少于3间。
6.0.13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点应按房间面积设置: 1.房间面积100m2时,设3-5个检测点。
6.0.15当房间内有2个及以上检测点时,应取各点检测结果的平均值作为该房间的检测值。
6.0.16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环境污染物浓度现场检测点应距内墙面不小于0.5m、距楼地面高度0.8-1.5m。检测点应均匀分布,避开通风道和通风口。
6.0.17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中游离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浓度检测时,对采用集中空调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在空调正常运转的条件下进行;对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检测应在对外门窗关闭1h后进行。
6.0.18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中氡浓度检测时,对采用集中空调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在空调正常运转的条件下进行;对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检测应在对外门窗关24h后进行。
国家规定室内装修空气质量检测的标准是什么?
室内空气检测标准有两种即:GB/T1 3-202《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是民用建筑工程及室内装修工程的室内环境质量验收的检测依据,具体在第6章验收里做了明确规定。现在环境问题越来越是值得关注的问题了。有了空气质量检测仪,实时监测空气质量,使有害物质早发现,早预防,避免对身体产生伤害。 现在国产空气质量检测仪器武汉天虹环保的还不错。有些客户都是经朋友介绍的,进入公司网站,主要有区域综合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系统,内置先进的大气环境自动监测设备,可精确监测空气中的PM2.5/PM10等可吸入颗粒物以及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硫化氢、氧气、二氧化氮、二氧化硫、VOC等各类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的指数指标,并通过采集和分析设备进行数据分析和存储。本系统可真实反映室内外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并实现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发
三、国家环境监测报告编写技术规定?
环境保护部印发《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造纸工业》等三项环境保护标准,为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规范自行监测行为提供了系统性技术指导。《总则》对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的制定、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信息记录和报告要求等作出明确规定。
火力发电及锅炉、造纸工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包括自行监测方案,信息记录和报告两个核心内容,结合行业排放特点和管理要求,对《总则》中相应内容进行细化。
四、环境监测标准属于强制性规定吗?
环境监测标准属于强制性规定。根据产品的用途、技术要求,有些产品是必须要硬性规定、无任何理由的强制性严格检查,这种检查方式叫强检;而有些产品则不需要,只需要进行一般的例行性检查即可,这种检查方式叫非强检。
五、长沙疫情最新消息出入规定?
建议广大市民合理安排出行,近期如非必要,避免前往全国中高风险区和有本土疫情的地区。确需前往的,请务必提前1天向居住地所在社区(村)及单位进行报备,出行前提前通过中国政府网及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查询目的地的最新疫情防控政策,主动配合当地疫情防控措施,途中做好个人防护。
六、环境监测报告的完成时间有规定吗?
对于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在完成现场采样和监测后,没有规定应在多长时间内出具监测报告,一般是十天左右出报告。
太早出报告也不对,因为分析化验是需要时间的,比如,水体中的BOD5,国标要求在培养箱中培养五日,那么,采样后还没到五日就出了监测结果,显然是不对的。七、关于阶梯电价的规定最新消息?
全国各地阶梯电价最新消息:
北京
第一档电量方案一:年用电量2760度以下;方案二:年用电量2880度以下。
第二档电量方案一:年用电量2761至4800度,每度提价0.05元;方案二:年用电量2881至4800度,每度提价0.05元。
第三档电量方案一:年用电量4800度以上,每度提价0.30元;方案二:年用电量4800度以上,每度提价0.30元。
上海
第一档电量方案一:月用电量260度以下;方案二:冬夏用电高峰(1、7、8月、12月):月用电量350度以下、非高峰(2-6月、9-11月):月用电量210度以下;方案三:年用电量3120度以下。
第二档电量方案一:月用电量260至400度,每度提价0.05元;方案二:冬夏用电高峰(1、7、8月、12月):月用电量350至540度,每度提价0.05元;非高峰(2-6月、9-11月):月用电量210至320度;方案三:年用电量3120至4800度之间,每度提价0.05元。
第三档电量方案一:月用电量400度以上,每度提价0.30元;方案二:冬夏用电高峰(1、7、8月、12月):月用电量540度以上、非高峰(2-6月、9-11月):月用电量320度以上,每度提价0.30元;方案三:年用电量4800以上,每度提价0.30元。
天津
第一档电量月用电量200度及以下
第二档电量月用电量201度至340度,每度提价0.05元
第三档电量月用电量341度以上,每度提价0.30元
重庆
第一档电量月用电量200度以下
第二档电量月用电量201度至320度,每度提价0.05元
第三档电量月用电量320度以上,每度提价0.30元
四川
第一档电量月用电量170度以下
第二档电量月用电量171度至240度,每度提价0.10元
第三档电量月用电量240度以上,每度提价0.30元
广东
第一档电量方案一:月用电量210度以下;方案二:夏季(5月-10月):月用电量240度以下、非夏季(11月-次年4月):月用电量170度以下。
第二档电量方案一:月用电量211度至430度,每度提价0.05元;方案二:夏季(5月-10月):月用电量241度至600度、非夏季(11月-次年4月):月用电量171度至400度,每度提价0.05元
第三档电量方案一:月用电量431度以上,每度提价0.30元;方案二:夏季(5月-10月):月用电量600度以上、非夏季(11月-次年4月):月用电量400度以上,每度提价0.30元。
浙江
第一档电量方案一:月用电量213度以下;方案二:年用电量2556度以下。
第二档电量方案一:月用电量214度至394度,每度提价0.05元;方案二:年用电量2557度至4728度,每度提价0.05元。
第三档电量方案一:月用电量394度以上,每度提价0.30元;方案二:年用电量4728度以上,每度提价0.30元。
江苏
第一档电量月用电量204度以下
第二档电量月用电量204至348度,每度提价0.05元
第三档电量月用电量348度以上,每度提价0.30元
把第一档电量方案一:月用电量180度以下,每度0.4983元;方案二:高峰时段(8:00-22:00):月用电量180度以下,每度0.5283元;低谷时段(其余时间):月用电量180度以下,每度0.2983元。
第二档电量方案一:月用电量181度至400度,每度0.5483元;方案二:高峰时段(8:00-22:00):月用电量181至400度,每度0.5783元;低谷时段(其余时间):月用电量181至400度,每度0.3483元。
第三档电量方案一:月用电量401度以上,每度0.7983元;方案二:高峰时段(8:00-22:00):月用电量401度以上,每度0.8283元;低谷时段(其余时间):月用电量401度以上,每度0.5983元。
陕西
第一档电量方案一:月用电量120度以下;方案二:月用电量150度以下。
第二档电量方案一:月用电量120度至210度,每度提价0.05元;方案二:月用电量150度至240度,每度提价0.05元。
第三档电量方案一:月用电量210度以上,每度提价0.30元;方案二:月用电量240度以上,每度提价0.30元。
山西
第一档电量方案一:月用电量140度以下;方案二:月用电量150度以下。
第二档电量方案一:月用电量141度至230度,每度提价0.05元;方案二:月用电量151度至240度,每度提价0.05元。
第三档电量方案一:月用电量210度以上,每度提价0.30元;方案二:月用电量240度以上,每度提价0.30元。
湖北
第一档电量方案一:月用电量130度以下;方案二:月用电量150度以下。
第二档电量方案一:月用电量131度至250度,每度提价0.05元;方案二:月用电量151度至270度,每度提价0.05元。
第三档电量方案一:月用电量250度以上,每度提价0.30元;方案二:月用电量270度以上,每度提价0.30元。
河南
第一档电量月用电量150度以下
第二档电量月用电量150度至230度,每度提价0.05元
第三档电量月用电量231度以上,每度提价0.30元
八、香港回内地入境规定最新消息?
好消息!2月6日起,香港与内地恢复全面通关。
自2023年2月6日零时起,取消经粤港陆路口岸出入境预约通关安排,不设通关人员限额。恢复内地居民与香港、澳门团队旅游经营活动。
香港、澳门入境人员,如7天内无外国或其他境外地区旅居史,无需凭行前新冠病毒感染核酸检测阴性结果入境。
总算等到全面通关的好消息,回深圳再也不用预约名额和48小时核酸了!
九、广州放鞭炮烟花规定最新消息?
广州市下述地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花都区、番禺区范围内;
2、南沙区除天后宫以外其他区域(天后宫区域可燃放时间以官方公告为准);
3、从化区街口街:新城社区、城内社区、东成社区、新村社区、西宁社区、中田社区、凤仪社区、府前社区、镇安社区、育宁社区、荔苑社区、青云社区、城西社区、碧溪社区、河滨南社区、建云西社区、团星村、城南村、街口村、雄锋村、城郊村。
从化区江埔街:河东南社区、河东北社区、吉星社区、新星社区、联星社区、沿江南社区、江埔社区、龙井社区、海塱社区、莱茵水岸社区、青春社区、南方村、罗洞村、新明村、禾仓村、江埔村、江村村、凤院村、海塱村。
从化区城郊街:河滨北社区、旺城北社区、镇北社区、关围社区、北星社区、旺城东社区、旺城西社区、旺城南社区、向阳村、东风村、高步村、新开村。
十、广州火车站中转规定最新消息?
2021广州火车站中转不需要核酸检测证明。广州对有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来(返)穗人员实施“集中隔离14天”,在第1、4、7、10、14天开展核酸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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