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修订内容有哪些?
一、教育法修订内容有哪些?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将第六条修改为:“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治、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四、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推动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协调发展,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并举发展、相互融通,职前教育和职后教育有效衔接,完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健全终身教育体系,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采取措施促进教育公平,逐步缩小区域、城乡、校际差距。”
五、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育教学语言文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推广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国家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接受教育的权利。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从实际出发,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实施双语教育。
“国家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实施双语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国家制定学前教育标准,加快普及学前教育,重点发展农村学前教育,努力构建覆盖城乡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七、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和行业组织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教育,促进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推动全民终身学习。”
八、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
将第三款改为第四款,修改为:“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
九、将第六十六条改为第六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国家推进教育信息化,加快教育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利用信息技术促进优质教育资源普及共享,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教育管理水平。”
将第一款改为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发展教育信息技术和其他现代化教学手段,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优先安排,给予扶持。”
十、将第六十七条改为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鼓励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推进教育国际化,支持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引进优质教育资源,依法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发展国际教育服务,培养国际化人才。”
十一、将第七十六条改为第七十七条,修改为:“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相应招生资格1年至3年,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将第七十九条改为第八十条,修改为:“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抄袭夹带、由他人冒名顶替等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或者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应国家教育考试1年至3年。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组织作弊,或者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替人代考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或者有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等严重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本款规定行为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举办国家教育考试,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将第八十条改为第八十一条,修改为:“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1年至3年,直至撤销相关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前款规定以外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制造、销售、颁发假冒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作弊、剽窃、抄袭等欺诈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颁发机构撤销相关证书。购买、使用假冒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此外,对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二、环境监测管理的内容有哪些?
环境监测管理是对环境监测整个过程进行的全面管理,内容包括:监测样品管理、监测方法管理、监测数据管理和监测网络管理。
其目的是进一步确保环境监测为环境管理提供及时、准确、可靠的决策依据。环境监测是间断或连续地测定环境中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观察、分析其变化和对环境影响的过程。
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修订了哪些内容?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要规定:第
六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明确规定应急组织体系、职责分工以及应急救援程序和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及时修订相关预案:(一)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五)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六)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修订后需要上报。
四、教育法修订哪些内容?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并于2016年6月1日起施行该决定。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修改为:“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治、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三、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推动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衔接融通,完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健全终身教育体系,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采取措施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均衡发展。”
四、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育教学语言文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教育教学。
“民族自治地方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从实际出发,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实施双语教育。
“国家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实施双语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国家制定学前教育标准,加快普及学前教育,构建覆盖城乡,特别是农村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六、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和行业组织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等方面的教育,促进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推动全民终身学习。”
七、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
将第三款改为第四款,修改为:“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
八、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国家推进教育信息化,加快教育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利用信息技术促进优质教育资源普及共享,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教育管理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发展教育信息技术和其他现代化教学方式,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优先安排,给予扶持。
“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推广运用现代化教学方式。”
九、将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鼓励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支持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引进优质教育资源,依法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发展国际教育服务,培养国际化人才。”
十、将第七十六条修改为:“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将第七十九条改为三条,作为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修改为:
第七十九条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三)抄袭他人答案的;
(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第八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组织作弊的;
(二)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
(三)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四)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五)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第八十一条 举办国家教育考试,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将第八十条改为第八十二条,修改为:“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前款规定以外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制造、销售、颁发假冒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作弊、剽窃、抄袭等欺诈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颁发机构撤销相关证书。购买、使用假冒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十三、将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将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中的“教育行政部门”修改为“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
热点修订内容解读
一、教育公平首次入法
这一次教育法的修改,首次将教育公平写进了法律。
教育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国家采取措施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均衡发展,逐步缩小区域、城乡、校际差距。国家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推动教育公平。
二、学前教育城乡普及
教育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国家制定学前教育标准,加快普及学前教育,构建覆盖城乡,特别是农村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三、跨区掐尖可遭“停牌”
教育法这次修订,对违规招生加重了处罚。
教育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考试作弊明确入刑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九)修订案中,已经明确考试作弊入刑。
这次教育法的修改,将作弊责任进行了明确细化。原来的第79条,改为3条,分别对舞弊参与者、舞弊组织者、考试组织者和管理者的责任和情节进行了明确。
五、学历造假重者追究刑事责任
教育法第八十条原来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而新教育法在此基础上对违规颁发证书的法律责任进一步做出细化规定。根据责任类型、情节轻重,分类做出细化规定。加大了处罚力度,也提高了可操作性。
五、环境监测有什么内容?
环境监测可分为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测。环境质量监测主要包括水环境、气环境、声环境的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是指对污染物排放出口的排污监测,固体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利用排放点监测,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效果监测,“三同时”项目竣工验收监测,现有污染源治理项目(含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监测,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监测,污染事故应急监测等。
六、2020年教师法修订内容有哪些?
针对旧版教师法,变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变化一:取消教师初级职务和中级职务的“职称竞聘制度”
修订稿第四章第22条内容有“教师初级职务和中级职务不受岗位比例限制,根据教师履行职务的年限和要求,依照规定晋升”的表述,这意味着今后中小学教师初级职称和中级职称的竞聘制度被取消,初级职称和中级职称的评选不再需要通过“竞聘”方式,主要通过“履职年限和相关要求”进行晋升。意思就是只要达到一些基本要求之后,所有教师都可以根据工作时间自然晋升初级职称和中级职称。取消初级职称和中级职称的竞聘制度后,教师们就会腾出更多时间用于教书育人、辅导学生。这对老师和学生来说都是一个好消息。
变化二:中小学教师资格的“学历门槛”普遍提升为本科
修订稿第三章第16条内容规定中小学教师资格一律需要“本科学历”: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学校学前教育专业专科或者其他相关专业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学校师范专业本科或者其他相关专业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而老版《教师法》规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只需“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小学教师资格只需“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初中教师资格只需“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只有高中教师需要“本科学历”。教师资格的“学历门槛”提高为本科之后,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会得到快速提升,具有十分积极的战略意义。
变化三:在教师住房保障工作上支持建设“农村教师周转房”
在教师住房保障方面,新版《教师法》修订稿首次提到了“建设教师周转房”。第六章第41条内容表述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住房保障政策中应当对当地教师予以倾斜。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给予一定支持,并根据需要建设教师周转宿舍。”而老版《教师法》的内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农村教师如果能够住上“周转房”,将为他们减低巨大的住房压力,同时能够吸引更多年轻教师到农村基层去积累工作经验。
七、gbt50430-2017有哪些主要修订内容?
GB/T50430-2017是《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国家标准于2018年1月1日实施 ,替代GB/T50430-2007。
gbt50430-2017版修订的主要有以下十项内容:
1、质量术语,包括质量信息、施工机具与设施的重新界定;
2、标准结构的调整,把原来问题明显的11章与12章重新整合为一章,管理要求的内在联系与逻辑更加合理;
3、每条规定的范围、内容、深度有了明显改进,设计、施工、工程总承包的质量管理的关系比较清楚合理;
4、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对于施工设备与设施的相互区别与联系的范围进行了全面梳理;
5、分包管理要求重点及深度更加清楚明了;
6、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策划、实施的可操作性与严密性更加到位,便于操作;工程变更管理得到有效加强;
7、工程质量检查与验收与新的质量验收标准相互衔接;
8、质量管理检查、分析、评价与改进的适宜性明显增强、管理的合理性更加突出;
9、质量管理的风险预防贯穿规范始终;
10、补充了ISO 9001:2015《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标准新增加的内容。
八、环境监测有哪些?
环境检测的介质对象大致可分为水质检测、空气检测、土壤检测、固体废物检测、生物检测、噪声和振动检测、电磁辐射检测、放射性检测、热检测、光检测、卫生检测等。环境检测项目包括哪些?环境检测做什么项目?环境检测对象包括哪些?环境检测项目内容包括哪些?下面就环境检测项目汇总如下:
1,水检测:污水检测、废水检测、生活饮用水检测、直饮水、自来水检测、净水检测、井水检测、回用水检测、工业用水检测、山泉水检测、江海湖泊水检测、水源水检测、海水检测、游泳池水检测、地表水检测、地下水检测等。
2,气检测:室内空气检测、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废气检测、工业废气检测、锅炉窑炉废气检测、发电机废气检测、食堂废气检测、食堂火烟检测、食堂油烟废气检测、车间废气检测、环境空气检测、工作场所空气检测、空气质量检测等。
3,声检测:厂界噪声检测、工作岗位噪声检测、生活噪声检测、交通噪声检测、工业噪声检测、机械噪声检测、车间噪声检测、区域噪声检测等
4,污泥土壤检测:江海湖泊底泥检测、污泥检测、土壤检测、土壤重金属检测、土壤氡浓度检测等。
5,环境影响评价监测:大气环境质量现状监测、环境空气质量现状监测、地表水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地下水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声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土壤环境质量现状监测等。
九、管理办法包括哪些内容?
在起草规章制度时,规章制度名称的选用原则上使用制度、办法、细则、规定、标准、规程。
1、制度:为加强某方面工作的管理而制定,用以指导某方面工作的系统规范及行动准则。
2、办法:为加强某项工作的管理而制定,提出具体实施意见的操作性文件,重在可操作性。
3、细则:根据落实制度、办法的要求,制定的具体规则或补充性、辅助性说明文件。
4、规定:为加强特定工作的管理,预先制定的规则以作为行为的标准。
5、标准、规程:标准、规程都是标准的一种表现形式。当针对产品制造、工程设计、产品检验等通用的技术事项做出规定时,一般采用“标准”;当针对设备、工艺、安全等专业管理事项作出专用技术要求时,一般采用“规程”。
十、2021海关法修订了哪些内容?
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修改内容:
1、册去第九条第一款中的“海关准予注册登记的”。
2、将第十一条修改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应当依法向海关备案,报关企业和报关人员不得非法代理他人报关。”
3、将第八十八条修改为:“未向海关备案从事报关业务的,海关可以处以罚款。”
4、将八十九条修改为:“报关企业非法代理他人报关的,由海关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从事报关活动。”“报关人员非法代理他人报关的,由海关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5、将第九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报关企业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的,由海关禁止其从事报关活动,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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