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最新版本全文?
一、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最新版本全文?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最新版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气瓶安全监察工作,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为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2.5MPa·L的气瓶。
第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气瓶是指在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可重复充气使用的,盛装气体呈液态或气态的移动式压力容器。
(二)无缝气瓶指采用无缝钢管或有色金属冶炼制成的无缝管、带颈(或无颈)的瓶状物体,在瓶颈或瓶肩处打有钢印或激光刻印等标识,且在标识上注明识别代码、公称工作压力、公称容积、实际容积、充装介质名称、下次检验日期及年度检验钢印等。
(三)焊接气瓶指采用钢板或有色金属合金等材料通过冲压或旋压(爆炸成形等)制成的瓶状物体,在瓶颈或瓶肩处打有钢印或激光刻印等标识,且在标识上注明识别代码、公称工作压力、公称容积、实际容积、充装介质名称、下次检验日期及年度检验钢印等。
(四)特种气瓶指公称工作压力为17.2MPa(170kgf/cm2)以上,且其结构、材料、制造工艺等有别于无缝气瓶和焊接气瓶的移动式压力容器。
(五)缠绕气瓶指采用热固性树脂作为主要原材料,采用先进缠绕工艺制成,具有不同几何形状,单层或多层,具有疲劳寿命和承载能力的大型储氢容器。
(六)非重复充装气瓶指在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一次性充装并可多次重复使用的气瓶。
(七)重复充装气瓶指在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可多次重复充装气体的气瓶。
(八)混空气瓶指充装混合气体且永久性预充气的气瓶。
(九)实际容积指气瓶在公称工作压力下的实际容积。
(十)充装介质指被充装的气体或液化气体。
(十一)气瓶附件指气瓶上安装的有关附件,如安全泄压装置、瓶帽、防震圈等。
(十二)一体化气瓶指集成了减压阀功能并带有出液口接头且允许液态充装,公称容积大于或等于50L的移动式压力容器。
(十三)年度检查指为确保气瓶及其附件的安全性能而进行的按年度进行的检查。
(十四)技术档案指气瓶制造、使用、维修各过程中的有关资料和记录。
第四条 气瓶的定期检验工作,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则》、《在用工业车辆定期检验规则》和本规定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五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各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各级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瓶的检验工作。
第六条 各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和各级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部门在本规定实施过程中,应当相互配合,加强联系,做好有关气瓶安全监察与检验工作。
第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与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和查处。
二、工伤管理条例最新版全文?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庭前会议规程全文?
庭前会议规程是指在案件开庭审理前,法院召集双方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会议,就案件的有关问题进行沟通、辩论和调解的程序性规定。庭前会议规程的目的是为了让各方当事人和相关人员更好地了解案件情况,准备好相关证据和辩词,同时也可以为法院庭审程序奠定良好的基础。以下是庭前会议规程的全文:
庭前会议规程
第一条 庭前会议的参加人员
庭前会议的参加人员包括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技术调查官、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等与会议议程相关的人员也可参加会议。
第二条 庭前会议的召开时间和地点
庭前会议在答辩期满后召开,并与开庭审理保持合理的时间间隔。庭前会议可以选择审判法庭、调解室等场所进行。
第三条 通知时间和方式
人民法院应当在召开庭前会议三日前,通过传票或微信、短信、电子邮件、口头等简便方式将庭前会议的时间、地点等内容通知当事人。
第四条 庭前会议的内容
根据案件情况,庭前会议可以在开庭审理前多次召开;休庭后,可以在再次开庭前召开庭前会议。庭前会议可以包括下列内容:
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审查明确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和提出的反诉,以及第三人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
审查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回避、调查收集证据、鉴定、勘验、调查取证、证据保全、财产保全、人民陪审员参审申请等程序事项。
第五条 庭前会议的程序
各方当事人和相关人员应当按时参加庭前会议,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会议;
庭前会议应当由书记员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字确认;
与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庭前会议规则,认真履行职责,保障庭审程序的顺利进行;
如果与会人员对案件有重大分歧,应当在庭前会议中提出,并说明理由;
庭前会议不得泄露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六条 通知和记录
人民法院应当将庭前会议的时间、地点等内容通知当事人,并制作笔录,由参加人员签字确认。庭前会议的笔录应当在开庭审理前交给当事人阅读或者向其出示。
第七条 休庭后的庭前会议
如果案件需要再次开庭,法院可以在再次开庭前召开庭前会议。庭前会议的内容和程序可以参照第四条至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其他规定
庭前会议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包括下列内容:(一)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审查明确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
四、氧气安全规程最新版?
1、氧气瓶与明火距离应该不小于10米、不得靠近热源、不得受日光暴晒。
2、宜存放在干燥阴凉处,气瓶不得撞击。 氧气瓶嘴、吸入器、压力表、及接口螺纹严禁沾有(染)油脂。
3、氧气瓶在运输和装卸时,要关紧瓶阀,拧紧帽盖,轻移轻放,不得碰撞滑滚,抛甩坠落。
4、供氧器在移动、停放、使用过程中,请注意瓶体和阀门的保护,防止气瓶倾倒,以免造成附件的损坏。
5、使用中如发现漏气,请立即关闭气瓶阀门。
6、请不要自行修理。
7、严禁私自拆卸氧气瓶阀、阀门开关、压力表等阀上的零部件。
8、用户严禁私自充装氧气。
9、氧气瓶充气压力不得超过规定压力,严禁超装;气瓶每3年检验一次,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检验在充气单位进行。
五、林地征占用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
第十条 征、占用林地勘验费和评审费的收取征占用林地的勘验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其规定另文下发),勘验单位负责完成现场勘验和《x x x项目征占用林地现场勘验报告》、《x x x项目征占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x x x项目征占用林地评估报告》的编制,其勘验费(含报告编制费、评审费)按被征、占用林地面积计取,5000元?6000元/hm2(按难易程度)。
第十一条 采伐作业设计费的收取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征、占用的林地,在伐除树木前,必需履行采伐作业设计审批程序,采伐作业设计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收费按应进行作业设计地块的林木补偿费的2%计取
六、印刷业管理条例全文最新版?
印刷业全文如下:
《印刷业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本条例适用于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
七、作业管理规程?
1.学生应严格按照以上要求按时完成作业,认真书写,格式正确,及时纠正错误,工作簿整洁。交作业的数量必须达到班级95%以上的学生进行班级评估。
2.教师要认真及时批改作业,整批修改,有激励批评语文,教师修改作文要干净利落,规范,不出现知识性错误给学生以良好的示范效果。
3.教导处应当详细记录工作检查情况,努力客观、公正、准确地反映工作检查情况。经校长批准,工作检查记录方可交回有关教师。
4.同样的错误一再发生,教师将给予批评和指导。
八、救助管理规程?
一、接待
(一)实行24小时接待制,服务热情周到,言行文明礼貌。
(二)对于来站求助的人员,为其建立《个人基本情况档案》,初步检视其身体状况,认真记录。普通档案保存2年,特殊档案保存5年。
(三)对于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直接送定点医院。
(四)对于未成年人,安排其进入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接受帮助。
(五)对于传染病人、疑似传染病人,及时向当地卫生防疫部门报告,根据其建议采取隔离或者其它相应措施。
(六)对于吸毒及涉嫌违法犯罪人员,联系有关部门处置。
(七)对于求助的境外人员,应当首先联系公安机关确认其身份;属于非法入境、居留的,由公安机关处置;属于合法入境、居留的,报请政府有关部门处置。
(八)对于护送来站求助的人员,采集核对护送人信息,检查求助人员身体状况并详细记录,经护送人确认后,办理交接手续;护送人拒不签字的,应当详细记录拒绝原因、见证人等情况后登记、备案、存档。
(九)对于到站求助人员,经甄别符合救助条件的,建立受助人员《救助情况档案》,办理入站手续;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听取其辩解和陈述,告知其申诉途径,出具《不予救助通知书》,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并登记、备案、存档;当事人拒不签字的,应当详细记录拒绝原因、见证人等情况后登记、备案、存档。
(十)对于能够说明家庭情况的未成年人,联系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责任人,安排返家事宜;对于不满6周岁且无法查明家庭情况的未成年人,送社会福利机构。
(十一)对于护送入站的未成年人,核对受助未成年人及护送人员信息后,办理交接手续,填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情况档案》。
二、入站
(一)对接收入站的受助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易燃易爆、有毒、腐蚀等危险物品和管制刀具、违禁出版物,应当予以没收;发现锐(利)器等可能造成人员伤害的物品,应当代为保管;发现违禁药(物)品、放射性物质,应当联系有关部门处置。
(二)为受助人员洗澡、洗衣、理发等个人卫生活动提供帮助。
(三)为受助人员配备基本的、清洁的个人生活用品。
(四)登记、保管受助人员随身携带的物品。
(五)安排受助人员中的患病人员、情绪异常人员、老年人进入观察区进行观察;受助人员在观察区停留时间不应当超过36小时。
三、基本服务
(一)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饮食,实行分餐制,基本生活供应标准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照顾未成年人、老年人、少数民族受助人员和患病人员的特殊饮食需要。
(三)餐具、炊具及时清洗、消毒。
(四)按照性别、身心状况安排受助人员分别居住,单人单床;女性受助人员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服务和管理。
(五)与定点医院商定医疗救治工作程序,站内配备相应医疗设备及药品,做好卫生保健、防疫工作。
(六)应当定期对受助人员居室及活动区域进行消毒。
(七)组织受助人员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娱乐活动,帮助受助人员了解有关法律知识和自我保护知识。
(八)帮助受助人员联系亲属或者有关单位。
(九)对于需要接送返乡的,联系其亲属、单位,协商返乡事宜。
(十)难以查明家庭情况的,发布寻亲公告;确实无法查明的,报请有关部门,办理安置事宜。
(十一)为社会提供走失人员的查询及有关服务。
(十二)妥善保管受助人员存放的物品。
(十三)对于协作救助人员,应当保障其在协作救助期间的基本生活,安排其尽快返乡。
四、特殊服务
(一)对于生活不能自理的受助人员提供相应的饮食、住宿、洗浴、穿衣、入厕等生活照顾和行动便利条件。
(二)对于站内突发急重病症、出现精神和行为异常的受助人员,及时联系医疗机构处置,根据医疗机构建议采取相应措施;送入医疗机构救治的,应当认真记录有关情况,办理交接手续。
(三)对于传染病人、疑似传染病人,应当立即联系卫生防疫部门处置,根据卫生防疫部门建议采取隔离或者其它相应措施,详细记录有关情况。
(四)对于带有不满6周岁幼儿一同接受救助的人员,为其照顾幼儿提供便利。
(五)对于被隔离的受助人员,应当保障其基本生活正常,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其自我伤害。
(六)根据受助人员情况,提供康复、心理辅导、卫生保健知识、就业信息等方面服务。
(七)对于长期滞留的流浪未成年人,无法查明家庭情况且身体、智力发育正常,可以根据其自身情况和主观意愿,分别提供教育、培训服务。
(八)应当根据受助未成年人的知识结构特点、年龄、身体和智力发展水平,分别提供正规教育和有计划的非正规教育。
(九)对于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且不适宜接受正规教育的未成年人,可根据其身体状况和自主意愿,配合劳动部门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十)对于适宜接受正规教育的受助未成年人,协商当地教育部门,使其接受正规教育。
(十一)心理辅导和行为矫治
1.应当及时与受助未成年人沟通,了解其思想状况,做好谈话记录。
2.应当定期对受助未成年人进行心理健康状况评估,建立心理健康档案。
3.对于存在心理和行为偏差的受助未成年人,应当进行有针对性的心理辅导和行为矫治。
4.对于存在严重心理障碍的受助未成年人,应当联系专业机构进行治疗,做好辅助工作;需要住院治疗的,详细记录有关情况,办理交接手续。
五、离站
(一)依法采取保护性措施, 预防和制止受助未成年人擅自脱离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对于监护人前来接领的受助未成年人,或者办理完毕与其它机构交接手续的受助未成年人,可以为其办理离站手续。填写完成《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情况档案》;涉及人员交接的,办理交接手续。
(二)对于其他办理离站手续的成年受助人员,应当填写完成《个人基本情况档案》、《救助情况档案》;涉及人员交接的,办理人员交接手续。
(三)对于患病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受助人员,应当在其病情基本稳定后办理离站手续;本人要求自行离站的,应当经其书面申请并签字确认后办理离站手续。
(四)对于无力自行承担返乡费用的受助人员,提供返乡乘车(船)凭证和返乡途中必要的饮食帮助;
(五)对于擅自离站的受助人员,应当由两名以上知情工作人员提供证明,并登记、备案、存档。
(六)对于放弃救助的受助人员,应当详细记录放弃原因,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并登记、备案、存档;当事人拒不签字的,应当详细记录拒绝原因、见证人等情况后登记、备案、存档。
(七)对于依法终止救助的受助人员,应当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听取其辩解和陈述,告知其申诉途径,出具《终止救助通知书》,办理离站手续;《终止救助通知书》应当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并登记、备案、存档;当事人拒不签字的,应当详细记录拒绝原因、见证人等情况后登记、备案、存档。
(八)对于司法机关带离的受助人员,应当核对带离人信息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办理交接手续。
(九)对于符合安置条件的受助人员,协助有关部门办理安置手续。
(十)对于在站内受助期间死亡的受助人员,由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文件。及时通知死者亲属、单位;无法查明死者真实情况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九、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全文?
生猪屠宰检疫工作进行期间需要完成宰前检疫这项基础工作,其流程分别为入场检查、待宰检查与宰前检查。
首先入场检查确定生猪的健康状况,检查的内容包含免疫资料是否齐全,生猪是否配电耳标等,在生猪健康检查完成后便可以进入进行待宰检查。
其次,在待宰检查环节中按照检查规范要求,在生猪待宰前的一周采用隔离措施,观察并记录生猪在其中的表现,将生猪各种表现与生猪患动物疾病后的表征进行匹配,完成初步判断后还需要借助触诊法、听诊法查看生猪是否存在健康问题。
比如,在待宰检查期间发现生猪体温超出正常范围为40.8℃,结合生猪体征初步确诊为猪肺疫,具体的情况还需要进一步诊断才能获知。
最后,待宰前进行生猪复检的工作,检查生猪各项身体指标,根据初步诊断得到的数据判断生猪的健康状态,同时根据生猪健康判断结果决定接下来的工作。
十、卡尺检定规程最新版?
1. 校验范围:游标卡尺150m/m、200m/m、300m/m
2. 使用标准件:块规
3. 校验环境:温度20±5OC,R.H.: 60O/O±20O/O
(1)以目测检验,外部不得有弯曲变形。
(2)检验游尺与本尺全程滑动时,是否顺畅。
(3)归零后,以目视观察内外侧之测量面是否密合。
(4)检查深度测定杆之磨损状态。
(5)做好游标卡尺之积屑清洁、上油保养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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