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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最新

2023-07-23 02:26:18环境监测1

一、室内空气环境监测管理规定?

室内环境检测规范:

1、严格按《国家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T18883-2002 )要求预先封闭居室 12小时,封闭时不得使用空调等换 气设备以及空气净化设备等。

2.室内环境检测人员现场检测时,室内人数最好不要超过三人。

3.室内环境现场检测时,所有在场人员严禁吸烟。

4.现场不要遗留残余装饰杂物,如板材、油漆、涂料,稀释剂等。

5.布设检测点客户应予以配合。

6.国家资质CMA认证号:(2004)量认(京)字(U0453)号 国家标准中关于布点的要求

6.0.11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应抽检有代表性的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数量不得少于5%,并不得少于3间。房间总数少于3间时,应全数检测。

6.0.12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凡进行了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测试结果合格的,抽检数量减半,并不得少于3间。

6.0.13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点应按房间面积设置: 1.房间面积100m2时,设3-5个检测点。

6.0.15当房间内有2个及以上检测点时,应取各点检测结果的平均值作为该房间的检测值。

6.0.16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环境污染物浓度现场检测点应距内墙面不小于0.5m、距楼地面高度0.8-1.5m。检测点应均匀分布,避开通风道和通风口。

6.0.17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中游离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浓度检测时,对采用集中空调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在空调正常运转的条件下进行;对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检测应在对外门窗关闭1h后进行。

6.0.18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中氡浓度检测时,对采用集中空调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在空调正常运转的条件下进行;对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检测应在对外门窗关24h后进行。

国家规定室内装修空气质量检测的标准是什么?

室内空气检测标准有两种即:GB/T1 3-202《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是民用建筑工程及室内装修工程的室内环境质量验收的检测依据,具体在第6章验收里做了明确规定。现在环境问题越来越是值得关注的问题了。有了空气质量检测仪,实时监测空气质量,使有害物质早发现,早预防,避免对身体产生伤害。 现在国产空气质量检测仪器武汉天虹环保的还不错。有些客户都是经朋友介绍的,进入公司网站,主要有区域综合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系统,内置先进的大气环境自动监测设备,可精确监测空气中的PM2.5/PM10等可吸入颗粒物以及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硫化氢、氧气、二氧化氮、二氧化硫、VOC等各类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的指数指标,并通过采集和分析设备进行数据分析和存储。本系统可真实反映室内外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并实现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发

二、企业名称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1991年5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发布 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2020年12月14日国务院第118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优化营商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企业登记机关)负责中国境内设立企业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制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具体规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统一的企业名称申报系统和企业名称数据库,并向社会开放。

第三条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不断提升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范化、便利化水平,为企业和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第四条 企业只能登记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名称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规范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第六条 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企业,其名称可以不含行政区划名称;跨行业综合经营的企业,其名称可以不含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第七条 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应当是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划名称。市辖区名称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时应当同时冠以其所属的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划名称。开发区、垦区等区域名称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时应当与行政区划名称连用,不得单独使用。

第八条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

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划名称、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不得作为字号,另有含义的除外。

第九条 企业名称中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应当根据企业的主营业务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标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中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等表述。

第十条 企业应当根据其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依法在企业名称中标明组织形式。

第十一条 企业名称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

(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妨碍社会公共秩序;

(三)使用或者变相使用政党、党政军机关、群团组织名称及其简称、特定称谓和部队番号;

(四)使用外国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名称及其通用简称、特定称谓;

(五)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六)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七)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可能有其他不良影响;

(八)可能使公众受骗或者产生误解;

(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企业名称冠以“中国”、“中华”、“中央”、“全国”、“国家”等字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企业名称中间含有“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词的,该字词应当是行业限定语。

使用外国投资者字号的外商独资或者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企业名称中可以含有“(中国)”字样。

第十三条 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并缀以“分公司”、“分厂”、“分店”等字词。境外企业分支机构还应当在名称中标明该企业的国籍及责任形式。

第十四条 企业集团名称应当与控股企业名称的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一致。控股企业可以在其名称的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

第十五条 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过授权的企业,其名称中可以含有另一个企业的名称或者其他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称。

第十六条 企业名称由申请人自主申报。

申请人可以通过企业名称申报系统或者在企业登记机关服务窗口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对拟定的企业名称进行查询、比对和筛选,选取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企业名称。

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和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承诺因其企业名称与他人企业名称近似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在同一企业登记机关,申请人拟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不得与下列同行业或者不使用行业、经营特点表述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

(一)已经登记或者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二)已经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未满1年的原企业名称,有投资关系或者受让企业名称的除外;

(三)被撤销设立登记或者被撤销变更登记未满1年的原企业名称,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第十八条 企业登记机关对通过企业名称申报系统提交完成的企业名称予以保留,保留期为2个月。设立企业依法应当报经批准或者企业经营范围中有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保留期为1年。

申请人应当在保留期届满前办理企业登记。

第十九条 企业名称转让或者授权他人使用的,相关企业应当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条 企业登记机关在办理企业登记时,发现企业名称不符合本规定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企业登记机关发现已经登记的企业名称不符合本规定的,应当及时纠正。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认为已经登记的企业名称不符合本规定的,可以请求企业登记机关予以纠正。

第二十一条 企业认为其他企业名称侵犯本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为涉嫌侵权企业办理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处理。

企业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行政裁决。

第二十二条 利用企业名称实施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使用企业名称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或者企业登记机关依法认定企业名称应当停止使用的,企业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企业登记机关的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企业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完成变更登记后,企业登记机关将其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登记或者使用企业名称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企业登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企业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规定的企业名称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本规定的企业名称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登记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三、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1.管理职责分工:明确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企业服务中心,强化企业服务的政策抓手,提高辖区企业服务的统筹能力。

  2.资金使用原则: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并采用总额控制方式,如通过审核的扶持资金总额超过预算额度,则按超出部分等比例减少各项目的扶持资金。年度资金使用完毕后当年度不再接受申报。

  3.扶持对象标准: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原则上应在罗湖区内登记注册,在罗湖区依法纳税或依法纳入罗湖统计,并符合相关实施细则规定条件。

  4.申报受理方式:采用分期受理的方式,对同一类别项目实行集中申报、集中审核、集中过会。各扶持项目受理时间将在各主管部门公布的申报指南中具体规定。

  5.审核批准流程:推行以“大数据”核准方式落实产业政策,主要由政府部门间的数据库比对,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进一步简化申报流程,减少申报材料。拟扶持项目的公示期限减少到3个工作日,提高拨付效率。

  6.监督检查要求:对申请对象资质、不得获得扶持的条件等做出了更加具体的限定,对部门签订监管协议及履约情况检查提出了更加具体的要求,对项目绩效管理和资金使用绩效报告进行了更加具体的明确。

四、企业字号名称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字号名称的规定:

第1条 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2条 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

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第3条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第4条 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5条 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

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第6条 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本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

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市辖区名称与市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省、市、县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最高级别行政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第7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法人,可以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

(一)使用控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二)该控股企业的名称不含行政区划。

第7条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可以使用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一)国务院批准的;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

(三)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

第8条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字组成。

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第9条 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作字号。

第10条 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

企业名称中行业用语表述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一致。

第11条 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不同大类的,应当选择主要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

第12条 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行业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个以上大类;

(二)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三)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字号不相同。

第13条 企业为反映其经营特点,可以在名称中的字号之后使用国家(地区)名称或者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

上述地名不视为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

第14条 企业名称不应当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五、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为了进一步加强益元百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司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三条:公司各部门、各岗位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本实施细则,预防和扑救火灾是全体员工的共同责任和应尽的义务。

第四条:各商场、处室必须树立“安全第一 ”的思想,把消防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把日常安全工作上升到法的高度认识,与各项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同奖惩。

第二章 防火组织及其职责

第五条:公司各级领导和员工必须增强防火安全意识,正确认识安全是经营的前提,是效益的保障。牢固树立企业法人是第一责任者的观念,消防安全工作的经营管理中具有一票否决权。

第六条:公司逐级防火责任制,即:总经理包面,各商场、处室包块,经营区包片,各岗位员工包柜的四级防火责任。

第七条:公司设立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

主任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副主任由主管安全的副总经理担任,、物保处、综合处、财务处、各商场主要负责人参加。

第八条: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 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的消防、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

二、 及时传达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文件、指示。

三、 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

四、 对员工进行防火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

对新员工,临时工上岗前要做防火安全教育。

五、 每月进行两次安全大检查,定期召开广场安全例会,主持研究整改火灾隐患。

六、 划分防火责任区,指定区域防火负责人,明确职责,落实防火任务。

七、 组织和领导义务消防队,定期开展消防学习、培训和灭火演练。

八、 熟悉广场范围内的存储,销售商品的类别、性能、重点部位和防火措施,熟知灭火方案,一旦发生火灾,积极采取措施灭火。

九、 督促指导各商场、处室做好消防设备的保养、维护和管理工作。

十、 协助消防部门调查火灾原因,及时处理违章行为和火灾事故责任者。

第九条:各商场、处室的经理和处长为其责任区防火负责人,其职责:

1、 对本区域的消防安全负全责。

2、 经营定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员工学习防火,灭火常识和消防法规及本.细则,提高防火意识。

3、 积极带领员工做好防火工作,教育员工严禁在广场范围内吸烟,严格控制火源、电源。

4、 检查各项防火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5、 每周对区域进行一次防火安全检查,积极采取防范措施,整改火灾隐患,并做好记录,对于整改有困难的,要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

6、 每天下班前安排好值班人员,督促值班人员认真检查火源,电源,清除火险隐患,做好值班记录。

7、 组织本区域义务消防队开展消防训练,不断提高防火、灭火技能。

8、 认真负责本区域消防器材的维护管理,不准随意挪动和埋压消防用具,确保正常使用。

9、 积极组织扑救初期火灾,并协助查明原因。

第十条:干事、科长为其各区域防火负责人,其职责是:

1、 负责本区防火安全工作,认真执行有关安全、消防管理制度、规定。

2、 认真组织本区员工学习防火灭火常识、文件。检查督促本岗位防火责任制的落实和执行情况。

3、 发现违章行为应及时制止,不得袒护,不准放纵。

4、 发现火灾隐患,应采取防范措施,及时整改,并向领导汇报。

5、 每日要在班前班后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要经常向员工提出防火安全要求,切实做好防火安全工作。

第十一条:各岗位员工为其岗防火责任人,其职责是:

1、 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 负责本责任区内的安全,下班时做到关闭门窗,切断电源,清查火源。

3、 认真学习防火、灭火知识,积极参加消防培训和各项活动。

4、 严格执行商场内严禁吸烟的规定,并主动劝阻顾客吸烟。

5、 认真保管设在本岗位的消防器材,不准损坏,不准挪动,不准遮挡,不准移作它用。

6、 发生火警时,要立即采取措施,及时报警,奋力扑救,并有责任为火灾提供失火前后情况。

第十二条:公司全体员工都必须懂得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得扑救方法,懂得逃生方法,做到会报火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会组织疏散逃生。

第十三条:公司设立义务消防队,总经理任队长,各商场设立义务消防分队,经理、处长任分队长,其职责是:

1、 平时开展防火宣传,遵守防火规定,开展防火检查,堵塞漏洞,消除火灾隐患。

2、 学习消防业务技术,组织消防训练,做到既会防火,又会灭火。

3、 各义务消防分队要认真管理好本区域的消防设备、器材和工具,遇有紧急情况,确保其安全有效的使用。

4、 对用火、用电和违章作业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并记录上报。

5、 要求各义务消防分队每天安排好安全员,监督检查各岗位一日防火安全情况,并做好记录,一月一汇报。

6、 发生火灾时,积极配合公安消防部门进行灭火救火。负责灭火,抢救疏散人员和物资、维持火场秩序和后勤保障等工作。

7、 保护好火灾现场,负责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第十四条:义务消防队队员职责

1、 服从命令,听指挥,遵守各项广场安全规章制度。

2、 积极参加消防训练和学习,了解消防常识,提高防火,灭火技术水平。

3、 积极宣传防火规定和消防常识,认真监督检查本岗位防火工作执行情况。

4、 时刻保持高度防火警惕性,听到火警迅速行动,勇敢参加灭火救灾。

5、 对本区域内的消防器材、设备等灭火工具,要认真保管、检查、保持完整好用。

6、 熟悉各部分水源、电源和消防器材的位置。熟悉广场灭火作战方案。

第三章 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公司范围内各工作区、各卖场为禁烟火区。

第十六条:严禁烟火制度

1、 严禁在广场内使用电暖器、电炉子、电熨斗、电热褥、电饭锅等电热器具和酒精炉,液化气等易爆物品。

2、 凡工作人员严禁在禁烟区内吸烟,并有劝阻顾客在禁烟区内吸烟的责任。

3、 公司范围内严禁使用火炉、煤油炉、液化气。遇有停电禁止使用蜡烛。

4、 进行电气焊、明火作业时必须严格审批手续,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准随意动用明火和电气焊作业。

5、 对违反严禁烟火制度的部门或个人,要进行经济处罚和教育,造成火灾事故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6、 各部门要根据情况,必须制定出行之有效的防火安全制度,明确岗位负责人,落实防火措施。

第十七条:用火、用电审批制度

1、 凡因工作需用进行明火,电气焊作业或安装电器设备等用火、用电事项时,必须向保卫消防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2、 动火和电气焊申请,应写明动火地点、起止时间、施工单位、用火用电性质、用焊种类及焊接部件。现场负责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

3、 在动用明火、电气焊作业前,必须清除周围十米内的可燃物,并备好消防器材,电气焊时要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保护措施。作业完毕,要认真清理现场,防止留下火种,半小时后再检查现场一次。有风天气不准明火作业。

4、 销售或安装电器设备,增加电源线路必须有使用部门写出申请,指定该岗位负责人,制定出防火措施,经批准后,由电工负责安装。

5、 作业时,必须持用明火许可证上岗操作,不准无许可证和焊工证者上岗作业,否则,追究当事人责任。

6、 任何部门在用火用电时,不办理审批手续施工的,将直接追究部门领导和当事人责任,造成火灾事故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电源管理

公司正式电工负责公司范围内一切电器设备的安装、维修、检查及监督工作,其他任何人不得安装、拆除、维修。

1、 各商场、处室用电必须符合防火安全规定,不准乱拉临时电线,开关、插座和不符合标准的保险装置。

2、 凡用电维修、仪器加工的部位,必须设专人负责,烤炉周围严禁存放可燃易燃物品。

3、 经营用电商品或使用电器的柜组,要严格执行《广场消防安全实施细则》。调试商品,要认真负责,试完应及时拔掉电源插销,绝对禁止使用电器商品做饭菜、热水、取暖或作它用。下班前,要认真检查切断电源。

4、 电源线路铺设,必须按照国家《低压配电装置及线路设计规范》的标准执行。

5、 陈列商品(如灯具、电磁炉、电风 等电器)的安装,必须符合防火安全规定,线路要整齐,不准超负荷运行。

6、 霓虹灯、广告灯必须与其它电器设备分设开关,每日下班前,由电工人员负责检查,切断电源。

7、 每年要对电线及设备进行两次(春秋两季)安全检查,发现电线老化、破损、绝缘不良等不安全因素,要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易燃易爆物品管理。

一次性打火机及充气、油漆、稀料、指 甲 油、发胶、液化石油气、鞭炮等属易燃易爆危险品。

1、 经营、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要办理经营、使用许可证。

2、 经营、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人员,必须懂得其火灾危险性,会使用灭火器材,懂得扑救火灾的方法。

3、 经常检查使用的容器,经营的商品是否有损坏和泄漏,发现情况及时处理。

4、 必须分专库储存,专人负责,定期检查,绝对严禁吸烟和明火。

5、 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

6、 不得将鞭炮带入广场或储存。

7、 不得随意腊烛照明。

第二十条:消防器材管理

1、 一切灭火器具不准随意挪动或移做它用。

2、 消防设备周围严禁堆放物品堵挡消防用具,要保证消防器材的随时使用。

3、 消防设备每年检查,维修一次,保证完好有效。

4、 各岗位上的消防器材、设施,必须置于明显位置。非火灾事故严禁私自运用和损坏的,按价赔偿,性质严重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5、 由水暖工负责消防栓及管道,自动喷淋装置和加压泵的检查,负责消防设备冬季保温。

6、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准擅自改变消防设施(包括消防栓、喷淋头、火灾探测器,疏散指示标志及事故照明灯等)的位置,不准影响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一条:防火宣传教育

1、 公司对员工实行二级(公司,各商场、处室)消防安全教育制度。每月对新上岗员工进行培训考试。使每位员工必须熟知“四懂四会七防”内容。

2、 每年对义务消防员进行两次消防培训和考试,以提高防火、灭火素质。

3、 消防常识教育每年进行两次,消防演练每半年一次,达到人人懂防火,会灭火,自觉执行防火制度。

第二十二条:防火安全检查,火灾隐患整改

1、 各级领导要在布置经营工作的同时,布置检查防火工作,并加强对防火工作的领导。

2、 防火安全检查贯彻经常性检查与季节性检查相结合,员工性检查与主管部门检查相结合,检查与整改相结合的原则。

3、 公司防火安全每月进行两次联合检查,重大节日重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 夜间保卫人员要认真巡查,主要检查卖场的火源、电源、易燃易爆物品及容易发生火灾的部位(熟食加工操作间、面包房等)。发现问题及时报告领导。

5、 各处室、卖场每周进行一次检查,并记录在案,公司对各商场每半月检查一次。

6、 各处室、商场每周检查,并督促上岗人员认真遵守操作规程和防火责任制。

7、 消防安全检查内容

(1) 火源、电源的使用,管理情况。

(2) 易燃易物品保管,使用过程中防火、防爆情况

(3) 水源、防火通道是否畅通,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4) 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和岗位责任制。

(5) 消防设备,灭火器材是否完备好用、有效。

(6) 防火制度的落实情况。

(7) 与防火有关的其它情况。

8、 对检查出来的火灾隐患,应详细记录,建立档案,制定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9、 接到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或报告的有关部门,应立即组织整改,不准拖延不办,一旦发生事故要追究其责任。

10、 对暂时无力整改的火灾隐患,由整改部门制定出临时安全措施,以确保安全。

火灾隐患整改后,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二十三条:值班巡逻制度

1、 建立有领导参加的值班制度,严格履行职责和交接班制度,认真做好记录。

2、 夜间和节假日,应加强值班巡逻,值班人员必须按时到岗,认真负责。

3、 各岗位必须设立防火安全员,每日对本岗进行检查巡逻,并督促在岗人员认真遵守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4、 上班前,各岗位防火安全员,应首先检查火源、电源情况,下班后,应最后离岗,认真检查,清理责任区内的火源(烟头等),切断电源,关闭门窗,烤、炸部位要确实关掉电源、火源方可离岗。

5、 警卫人员要坚守岗位,认真巡逻、详细检查每一个部位,发现情况及时报告。

6、 值班、巡逻人员在工作中遇有纵火、爆炸等犯罪分子破坏时应主动抓获,遇有火情,应立即报警,积极扑救。

7、 消防、治安监控人员,要坚守岗位,认真负责,做到每小时进行一次防火观察,以免发生火灾。

第二十四条:公司新建、改建、扩建时,设计要求必须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规范、和河北省建筑内部装修防火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凡承建公司工程项目的施工部门,必须提交设计、施工方案,提供各种数据资料,遵守公司的防火安全规定、制度。负责人必须负责场地的防火安全。

第二十六条:各商场、处室装饰装修,灯箱广告的安装应申报审批。电源的线路应穿管保护,易发热部位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

第四章 岗位防火措施

第二十七条:公司防火制度

1、 公司范围内严禁吸烟、严禁使用电炉、电饭锅、电热褥、电暖器等电器产品和明火作业。

2、 使用明火和电气焊时,必须经公司批准,并指定专人负责,落实防火措施。

3、 各部门用电必须符合规定,不准乱接电源线路,不准超负荷用电。需增加用电,必须写出书面报告,批准后由专业人员安装。

4、 对新进商品要认真验收,特别是易燃易爆的商品是否破损。

5、 各处室、商场内一切消防设备不准损坏堵挡和挪用。

6、 商品陈列应充分留出安全疏散通道。绝对严禁占用通道,楼梯间、安全门等安全出口。

7、 广告灯、霓红灯、彩灯的安装,电源线路的敷设必须符合安全要求,每日要有电工检查安全情况并作好记录。

第二十八条:配电室防火制度

1、 配电室值班员要坚守岗位,守职尽责做好值班记录,并对商场的安全用电负责。

2、 配电室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工作人员不准酒后上岗或在工作期间酗酒,不准在值班室内会私客。需要进入的要严格登记。

3、 配电室不准堆放物品,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和自行车、摩托车。配电屏、控制柜应经常清除灰尘。

4、 电工人员安装、测试、维修电器设备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技术规定和防火要求进行操作。安装临时线路时要持许可证上岗操作,事后负责拆除。

5、 每月要对电源线路,电器设备进行一次检查,对检查的时间,发现问题解决的措施,完成的时间记卡存档。重大问题及时报告领导和有关部门,并采取措施确保安全。

6、 对商场的安全用电进行监督,有权制止违章用电。并负责广告灯箱线路,专用敷设。

7、 每天停止营业后,必须将不应照明的电源线路切断,防止事故发生。

8、 工作人员要牢记岗位火灾危险性,懂得防火措施,熟悉灭火常识,保养好本岗位灭火器材。

第二十九条:治安、消防监控室防火安全制度。

1、 孰知本岗位操作规程,确实按规程操作。

2、 保持室内清洁,经常擦试电视,操作台及设备,保证无灰尘。

3、 工作室内不准吸烟、喝酒、会私客,不准看录像、玩游戏机。因公外来人员要登记。

4、 二十四小时保证值班人员在场,值班员在工作期间要注意观察,并将值班和设备运行情况做好记录。

5、 交接班时,接班人员要在上班人员的陪同下认真查看记录,检查设备是否完好,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6、 室内不准私架电源线路不准使用除工作需要外的电热器具。

7、 室内不准存放可燃气体、液体等易燃易爆危险品。不准存放自行车、摩托车。

8、 熟知本岗位火灾危险性,会防火会灭火,管理好消防器材,确实保证完备好用。

9、 定期检查电视,操作台等电器设备的线路,发现问题及时上报,避免因线路老化短路而发生的火灾.

第三十条:各处室防火制度

1、 室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不准使用电炉子、电热壶、电饭锅、热得快等电热器具,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消防安全实施细则》。

2、 室内严禁吸烟。

3、 纸和其它可燃物品要随时清除。需烧毁的要到安全点进行,要始终有人看管到火熄灭。

4、 库内严禁烟火,严禁使用电炉、电热壶等用电设备,严禁存放各种油类、可燃物等危险品,禁止存放自行车、摩托车。

5、 对电器设备,保管员必须经常检查。对可能引起火花、短路、发热及电线绝缘不良等,应及时通知电工维修。

6、 严禁铺设临时照明线和使用蜡烛照明。

7、 严禁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和电源开关。下班前,应认真检查工作岗位,切断电源,关好门窗。

8、 仓库保管员必须懂得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得扑救火灾的方法,懂得逃生的知识。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会组织疏散逃生。保养好本岗位消防器材。

第五章、火灾的扑救、奖惩

第三十二条:一旦发生火灾,要立即组织扑救,同时向消防队报警、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在火灾扑救过程中和火灾扑灭后,要注意保护火灾现场。

第三十三条:对发生的火灾事故做到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与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落实防范措施不放过。认真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对在安全防火中做出成绩或发现制止重大火险隐患和灭火救灾中的有功人员,根据情况给予奖励。

第三十五条:公司范围内吸烟者,罚款二百元。违章作业不听劝阻者,处以五百元罚款,对违反规定的部门要追究领导责任。

第三十六条:见火不救,贪生怕死,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者,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六、公安队伍管理规定及实施细则?

树立警察的形象,为人民服务,执行纪律执行规则,坚持值班,严格管理,保障执法安全.

建立一个全球良好的精神面貌,一个庄严的警察纪律、文明行为和完整的工作热情,进一步提高警察队伍的水平和正规化,加强内部管理团队为重点,高标准,严格,掌握六大措施,促进公安团队管理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一.树立警察的形象。围绕着警察的日常着装、服务态度、使用文明用语等,在及时的态度上郑重而不是整体,服务态度是不正确的效果,如非标准语言、执法团队形象问题。同时,实施措施为方便进一步公开工作职责,程序,依法实施基础上,转移到期限,收费标准和监督相关内容的方式,坚决杜绝冷硬推水平等现象的发生,有效地提高群众满意度。

二.为人民服务,提升满意度。特殊活动作为加强执法标准化的契机,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公安机关坚决杜绝“不作为、慢如”等问题的执法活动;我们坚决杜绝“吃卡”等突出问题的发生。要加强责任意识,营造良好的公安机关工作氛围,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促进人民生活。

三.执行纪律执行规则。要求警察在工作中保持高度的政治敏感性,不断提高政治觉悟、责任意识和苦难意识,严格执行中央“八”、公安部“三科”和“人民警察纪律条例”等规定。纪检监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观察调查,每日检查,不定期抽查,在线视频监督方式,如团队严肃的道德、日常监督检查执法职责,等等等等,及时消除隐患,战斗团队发生违法违纪问题。

四.坚持值班,严格管理。加强领导转变。

五.保障执法安全。在执法工作中,加强制度建设,严格执行案件审计水平规范,坚持以个案审查为主,终身负责制,档案审查制度审查。要在事前、事后、事后完善监督控制机制,形成对双方的无缝监督。针对容易出现的关联问题,在早期干预的重大困难案例中,法律部门监管部门积极主动发挥监督监督的作用,“质检”和“监督预警对话”,强化监督管理执法的源头。同时,结合当前执法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调查、分析和分析,并制定纠正措施,解决执法中突出的问题。

六.乘公共汽车使用反违例。使用持续的关注校车的问题,严格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责任管理、使用、存储、和层警车的管理责任和禁止涉及“利益相关者”违法行为如承诺,并填写警察“利益相关者”等违法行为的自我检查表”,承诺严格遵守合规规定,坚决杜绝违法行为发生

七、江苏省常住人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

为规范全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制定了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下面是详细内容。

  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民常住户口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公民居民身份证的申领和发放,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户口登记管理是指户口申报、注销、迁移、登记项目信息变更更正等户口登记,以及户口证件、信息、档案管理。

  第四条公民应当依照本规定在经常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常住户口。

  第五条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户口登记管理事项,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是原件,原件不能留存公安机关的,同时提交复印件。

  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为外文的,应当附有由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或者其他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

  第六条户口登记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户政)管理部门,具有户口登记管理职能的公安派出所和由公安机关设置的户证办理中心等机构,具体负责户口登记管理工作。

  第七条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由取得户籍管理岗位任职资格的在编、在职民警具体承办。

  户口协管员经县级公安机关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协管资格的,可以协助从事户口登记事项受理、户口档案整理等辅助性工作。

  第八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户口登记管理事项相关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严禁违反规定或者超标准收取费用。

  第二章立户、分户

  第九条本规定所称户包括家庭户、集体户。

  集体户包括单位集体户、学生集体户、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社区集体户。

  第十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共同居住生活在同一住所的常住人口,立为一户。

  第十一条家庭户户主一般由户内常住人口中房屋产权所有人或者公房承租人担任。集体户户主由所在单位指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一般不能担任户主。

八、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建筑企业可根据自身实力和技术能力申请相应资质,并过在资质使用过程中自身实力和技术能力得到提高后申请高一级资质。

九、保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第三条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监督执行保密法律法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主管业务方面的保密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密基础设施建设和关键保密科技产品的配备。

  省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关键保密科技产品的研发工作。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费,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机关、单位开展保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本单位的年度财政预算或者年度收支计划。

  第五条 机关、单位不得将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确定为国家秘密,不得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公开。

  第六条 机关、单位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机关、单位负责人对本机关、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负责,工作人员对本岗位的保密工作负责。

  机关、单位应当根据保密工作需要设立保密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人员专门负责保密工作。

  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情况应当纳入年度考评和考核内容。

  第七条 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保密宣传教育。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对本机关、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保密形势、保密法律法规、保密技术防范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八条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以下称保密事项范围)应当明确规定国家秘密具体事项的名称、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

  保密事项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制定、修订保密事项范围应当充分论证,听取有关机关、单位和相关领域专家的意见。

  第九条 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其他人员为定密责任人。

  专门负责定密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定密培训,熟悉定密职责和保密事项范围,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

  第十条 定密责任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审核批准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二)对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尚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变更或者解除的决定;

  (三)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先行拟定密级,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级机关可以根据保密工作需要或者有关机关、单位的申请,在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内作出定密授权。

  定密授权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授权机关应当对被授权机关、单位履行定密授权的情况进行监督。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作出的授权,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级机关作出的授权,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机关、单位应当在国家秘密产生的同时,由承办人依据有关保密事项范围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报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第十三条 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应当按照保密事项范围的规定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保密事项范围没有规定具体保密期限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保密法规定的保密期限内确定;不能确定保密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条件。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自标明的制发日起计算;不能标明制发日的',确定该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和人员,保密期限自通知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机关、单位应当按照保密法的规定,严格限定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对知悉机密级以上国家秘密的人员,应当作出书面记录。

  第十五条 国家秘密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的明显部位应当标注国家秘密标志。国家秘密标志应当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国家秘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对原国家秘密标志作出变更。

  无法标注国家秘密标志的,确定该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和人员。

  第十六条 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认为符合保密法有关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规定的,应当及时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

  机关、单位对不属于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认为符合保密法有关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规定的,可以向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单位提出建议。

  已经依法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档案,由原定密机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解密审核。

  第十七条 机关、单位被撤销或者合并的,该机关、单位所确定国家秘密的变更和解除,由承担其职能的机关、单位负责,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单位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机关、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 机关、单位发现本机关、本单位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不当的,应当及时纠正;上级机关、单位发现下级机关、单位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不当的,应当及时通知其纠正,也可以直接纠正。

  第十九条 机关、单位对符合保密法的规定,但保密事项范围没有规定的不明确事项,应当先行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并自拟定之日起10日内报有关部门确定。拟定为绝密级的事项和中央国家机关拟定的机密级、秘密级的事项,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其他机关、单位拟定的机密级、秘密级的事项,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作出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还应当将所作决定及时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十、中小学生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中小学校学生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1、严禁学生携带火机、火柴等火源;严禁带易燃易爆物品进校园;严禁在宿舍内点蜡烛。

2、严禁学生私自到水库沟渠游泳、捉鱼。

3、严禁学生私接电线,教室、宿舍的电线、开关出现问题要及时向班主任汇报。

4、严禁学生乘坐农用车、超载车辆,在路上行走要遵守交通法规,不得追逐、打闹、嬉戏。

5、严禁学生驾驶摩托车,不得乘骑不安全自行车。

6、严禁学生够买食用过期、变质、有毒、有害食物。

7、严禁学生在教室、宿舍、楼道内追逐打闹,上下楼道按秩序行走,不得拥挤。

8、严禁学生携带管制刀具。

9、严禁学生聚众滋事、打架斗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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