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测管理制度原则 环境监测管理制度原则是什么
一、环境监测的原则?
环境监测实质上是一项政府行为,因此环境监测具备了政府机关及其直属行政事业和科研事业单位的主体要素、行使职权的只能要素和依法实施并产生法律效果行为的法律要素。
环境监测的原则:
1、依法强制性:
环境监测部门对污染源的监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监测、污染事故监测、污染纠纷仲裁监测等都具有法定强制执行的特点。
2、行为公正性:
环境监测为政府环境决策和社会服务提供准确可靠的监测数据。
3、社会服务性:
环境保护是社会公益事业,环境监测具有为改善环境质量服务的职能,是环境保护中的基础性工作。
4、任务服务性:
环境监测具有为环境管理服务的职能,其任务主要是由各级环保局下达。
二、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原则?
一、综合性生物安全立法的必要性
“生物安全”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生物安全”(Biosafety),是指人的生命和健康、生物的正常生存以及生态系统的正常结构和功能不受现代生物技术研发应用活动侵害的状态。广义的“生物安全”(Biosecurity),是指人的生命和健康、生物的正常生存以及生态系统的正常状态不受致病有害生物、外来入侵生物以及现代生物技术研发应用活动侵害的状态。
我国非常重视现代生物技术的发展。国家科技攻关计划、“863”计划、自然科学基金、火炬计划等科技和产业发展计划,均将生物技术列为优先发展领域。在这些计划的推动下,我国现代生物技术发展迅速,在一些领域逐步形成了生物技术开发体系。与此同时,现代生物技术发展和应用带来的风险和损害,特别是对人体健康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社会经济安全的消极影响,也越来越成为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不得不认真面对的挑战。现代生物技术具有显著的“双刃剑”特征,即一方面为人类带来了巨大的惠益,另一方面也引发了日益严峻的生物安全问题。生物安全问题主要表现为现代生物技术的发展对农业安全、食品安全、人体健康、生态安全等方面产生的风险和损害。
国际社会对于生物安全问题的关注始于上世纪80年代。目前,国际法上已经形成了以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为基础,以2000年《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为中心,以2010年《生物安全议定书关于赔偿责任和补救的名古屋-吉隆坡补充议定书》和其他国际法文件为补充的生物安全国际法体系。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与生物安全相关的政策、立法和技术指南,为生物安全管理提供依据。
我国目前已经制定和实施了一些与生物安全相关的立法,主要包括《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生物安全管理专项立法和生物安全管理相关立法。《环境保护法》第30条规定,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引进外来物种以及研究、开发和利用生物技术,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专门立法涉及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农业生物安全管理、林业生物安全管理、转基因食品安全管理、转基因药品安全管理、生物技术产品越境转移管理、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等领域,与生物安全管理相关的立法主要涉及生境保护、农林畜产品管理、食品药品卫生管理、进出口检验检疫、实验活动管理等领域。
这些立法为我国生物安全管理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但在立法理念、法规体系、管理体制、管理制度和立法技术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无法很好地满足生物安全管理的现实需要。在此背景下,我国制定综合性生物安全法,加快构建国家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和制度保障体系,不仅有利于生物技术及其产业的健康发展、保障社会经济安全,而且对于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在制定综合性生物安全法的过程中,确立科学合理的基本原则体系是一个极其重要的方面。
二、生物安全法基本原则的构成
根据我国生物安全管理的需求,基于我国履行生物安全国际法义务要求,同时借鉴国外成熟经验,我国综合性生物安全法应确立三大基本原则,即:风险预防原则、谨慎发展原则和全程管理原则。
(一)风险预防原则
生物安全法的风险预防原则,是指当现代生物技术研发应用和生态环境开发利用活动有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危害或者有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的、不可逆转的危害,甚至有可能威胁国家安全时,即使没有科学上确实的证据证明该危害必然发生,也应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的根本准则。
风险预防原则至少包括四方面内涵。其一,预防的对象既包括潜在的“风险”,也包括现实的“损害”。由于风险转化为现实就是损害,对风险的预防也就是对可能发生的损害的预防,故而此原则内在地包含了“损害预防”的内容。其二,潜在危害达到了一定的严重程度。对于人体健康而言,根据现行的法定阈值标准,一旦确认有可能造成损害,就应当采取预防措施;对于生态环境而言,其危害程度须达到“严重”或“不可逆转”的程度。其三,存在科学上的不确定性,即在科学上有可能无法判断相应的现代生物技术相关活动是否必然导致危害的发生。这与环境法的“科学不确定性”特点相呼应。其四,此种科学上的不确定性不构成反对或者延迟采取损害预防措施的理由。
生物安全法将风险预防原则作为基本原则的最主要原因,是生物安全问题巨大的风险性及其后果的严重性。由于生物安全与生物最本质的性质、物种的生存和繁衍甚至与人类的生存发展密切相关,一旦生物安全风险转化为现实的损害,其后果往往又是非常严重、甚至是不可逆转的,因此,生物安全问题为国际社会广泛关注。
国际法和国内法对风险预防原则的适用均有积极回应。《生物多样性公约》规定,生物多样性遭受严重减少或损失的威胁时,不应以缺乏充分的科学定论为理由,而推迟采取旨在避免或尽量减轻此种威胁的措施;各缔约方应制定或采取办法,以管制、管理或控制由生物技术改变的、可能对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持续利用及人类健康产生不利影响的活生物体在使用和释放时可能产生的风险。《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将风险预防原则贯穿始终。在其他生物安全国际法文件中,如《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协议》《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以及《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书》等诸多涉及生物安全的国际法律文件,都充分体现了风险预防原则。在我国现有的一些与生物安全管理相关的立法中,也体现了风险预防原则。譬如,《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实行分级管理评价制度,并建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制度。欧盟国家在生物安全管理领域贯彻风险预防原则较为彻底,其成熟经验可资参考。
(二)谨慎发展原则
生物安全法的谨慎发展原则,是指在从事现代生物技术研发应用和生态环境开发利用活动时,充分考虑其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并将这些负面的影响和因素与现代生物技术发展和生态环境开发利用惠益进行综合平衡,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根本准则。
生物安全法谨慎发展原则的理论根源在于可持续发展原则,贯彻了可持续发展原则“需要”和“限制”两个方面的要求:该原则将现代生物技术研发应用和生态环境开发利用活动(即满足人类的需要)置于核心地位;同时以谨慎的态度对其进行规制,以确保相关活动向可持续方向发展。因此,谨慎发展原则是可持续发展原则在生物安全领域的具体体现。这一原则的作用类似于“过滤器”,其最主要的功能是“滤掉”现代生物技术研发应用和生态环境开发利用活动中不利于生物安全保护的因素,使现代生物技术得以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安全。
在国际法中,谨慎发展原则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利用、植物卫生保护、生物技术产品以及特定生物的处理、运输和标志、极地生态环境的保护等方面均有体现。其中,《生物多样性公约》和《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中的相关规定体现得最为明显。譬如,《生物多样性公约》一方面规定要对生物多样性组成部分“持久使用”,另一方面又规定要“尽量减少不利影响”。《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对生物技术的规制亦并非旨在抑制生物技术的发展,而是要“确保在安全转移、处理和使用凭借现代生物技术获得的、可能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使用产生不利影响的改性活生物体领域内采取充分的保护措施,同时顾及对人类健康所构成的风险并特别侧重越境转移问题”。
我国现有的生物安全立法也贯彻了谨慎发展原则,这在有关转基因食品安全相关立法中体现得较为明显。根据相关规定,转基因食品生产企业须达到国家有关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转基因食品的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转基因食品须经卫生部审查批准,否则不得生产或者进口,也不得用作食品或食品原料;对转基因食品实行标识制度,标签应当真实、客观;等等。
(三)全程管理原则
生物安全法的全程管理原则,是指对现代生物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商品化、消费、越境转移、废弃物处理等各个环节以及生态环境开发利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基本准则。
实行全程管理原则,与这些活动在时空维度和因果关系维度的密切关联性息息相关的。以现代生物技术研发应用为例。一方面,现代生物技术的研究与开发环节在时间和空间上存在密切的联系。对于大多数的生物技术研发者而言,技术研究与产品开发的界限和区分并不是非常明晰:技术研究过程本身往往是新产品的开发过程,而技术研究的目的往往也是为了开发某种新产品。相应地,对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的管理也不应分割独立,否则就会在管理的程序和内容上产生遗漏或者重叠。另一方面,现代生物技术相关活动的各个环节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各方面影响之间也存在密切的联系。如果在研究和开发阶段未采取充分谨慎地预防措施,使得投入市场的商品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风险性依然存在,那么在后续的消费过程中,此种风险性依然会伴随其中,并使其有可能在其他因素的共同作用下转变为现实的损害。
全程管理原则在生物安全国际法上的依据,主要体现在《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中。从转基因生物体的处理、运输、包装,到过境、越境转移和应急措施,再到使用,该议定书从不同环节和方面就如何实现其目标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以使生物安全国际法的原则、制度和措施贯彻其中。在风险管理方面,议定书规定,缔约方应“制定并保持适宜的机制、措施和战略,用以制约、管理和控制在本议定书风险评估条款中指明的、因改性活生物体的使用、处理和越境转移而构成的各种风险”,由此使风险管理贯穿于各个阶段。
在现有的生物安全立法中,体现全程管理制度最显著的是有关农业转基因安全的立法。在研究与试验阶段,从上一个试验阶段转入下一个试验阶段,应当经过主管部门批准;生产性试验结束后,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在生产与加工阶段,生产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应取得主管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和加工许可证;在经营阶段,应当取得主管部门颁发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经营许可证;在进口阶段,在进出口、越境转移等环节,主管部门的管理措施亦贯穿始终。
三、生物安全法的原则体系
风险预防原则、谨慎发展原则和全程管理原则在生物安全法中所起的作用各不相同。按照各基本原则间的内在逻辑关系及其在生物安全基本原则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生物安全法的基本原则可以划分为目标性原则、手段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三个层次:目标性原则,是指旨在确立生物安全法的目标和宗旨的原则,是生物安全立法制度安排的导向;手段性原则,是指旨在实现生物安全法的目标性原则的要求,并为生物安全立法目的的全面贯彻提供实体性依据的原则;程序性原则,是指为实现生物安全法的目标性原则和手段性原则的实体性要求提供程序性支持的原则。
据此,生物安全法三项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是:风险预防原则是在可持续发展条件下,生物安全法的制度安排的出发点和归宿,是生物安全法的目标性原则;谨慎发展原则推动生物安全法朝向可持续的方向发展,是生物安全法的手段性原则;全程管理原则是实现风险预防原则和谨慎发展原则的实体要求的重要途径和有效保障,是生物安全法的程序性原则。三项原则之间并非相互割裂、相互独立,而是相互交叉、相互渗透、相互补充、相互支撑,共同构成生物安全法基本原则体系,体现一个共同的宗旨,即生物安全法的目标:维护生态安全,保护人体健康,促进现代生物技术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安全。
四、基本原则在生物安全立法中的贯彻
我国目前开展的综合性生物安全立法工作,是在广义的“生物安全”观念框架下展开的。从公开资料看,其主要规制内容包括: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研究、开发、应用生物技术;保障实验室生物安全;保障我国生物资源和人类遗传资源的安全;防范外来物种入侵与保护生物多样性;应对微生物耐药;防范生物恐怖袭击;防御生物武器威胁。
在制定综合性的生物安全立法过程中,应贯彻风险预防原则、谨慎发展原则和全程管理原则。这就要求,有关主管部门之间在立法过程中实现有效的协调与配合。同时,这一立法应从立法目的、法律原则、规制范围、管理体制、具体的管理制度和措施、纠纷处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规定,将这三项基本原则贯穿始终。另外,管理体制层面的部门职责及其协调、法律制度与措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与现有的低位阶的专门立法和相关立法之间的有机衔接等问题,均需特别关注。
三、西周管理制度目的原则?
一、目的
为了维护统治,分封制规定,诸侯必须服从周天子的命令,诸侯有为周天子镇守疆土、随从作战、交纳贡赋和朝觐述职的义务,治理诸侯国,保卫国家。
二、内容
古代皇帝或国王分封诸侯的制度。被封诸侯有自己的领地,在诸侯领地内皇帝或国王并没有直接的权力。
“分封制”在周朝时期是周王室把疆域土地划分为诸侯的社会制度,在“分封制”下,国家土地不完全是周王室的,而是分别由获得封地的诸侯所有,他们拥有分封土地的所有资源和收益,只需向周王室缴纳一定的进贡即可尽义务,即相当于中世纪欧洲诸王国与罗马教廷的关系,即现代意义上的联邦的基础。
周王是共主性质的(共主是氏族社会遗留的领袖模式,禹为最后的氏族共主)。诸侯的土地理论上在其死后可由周王室收回重新分配,但一般是世袭。
三、义务
要服从国王的命令,要向周王贡献财物,要派兵随从周王作战;周王先后分封的重要诸侯国有:鲁、齐、燕、卫、宋、晋等;鲁,燕,晋 是周王姬姓封国。
四、作用
1、通过分封制,加强了周天子对地方的统治。周朝开发边远地区,扩大统治区域,并逐步构织出遍布全国的交通网络,形成对周王室众星捧月般的政治格局,打破了夏商时期众邦国林立的状态。周成为一个延续数百年的强国。
2、通过分封,周人势力范围不断扩大;周天子确立了天下共主地位,统治效果得到加强。分封制使西周贵族集团形成了“周王—诸侯—卿大夫—士”的等级序列等。
3、通过分封制,周的文化形式因此覆盖了整个黄河中下游地区,密切了同周边各少数民族的关系,推动了边远地区的经济开发和文化发展;周文化具有惊人的稳定性和延续性。
4、分封制加速了全国经济的发展。
5、分封制到了西周后期加剧了各诸侯国对周王室的不忠,及形成了强大的地方武装割据。
四、费用报销管理制度原则?
1、日常报销应该遵循"实事求是,准确无误"的原则,有明确的发生原因、费用项目、发生时间、地点、金额及报销人、审批人;
2、报销的费用项目、报销标准和报销审批程序符合企业制度的规定;
3、报销人取得相应的报销单据,且报销单据上面经办人、验收证明(复核)人、审批人签名齐全,报销单据所附原始凭证应是税务机关认可的合法、完整、有效凭证;
4、报销单据的填写及原始凭证的黏贴需符合会计工作基本规范的要求。
五、护理管理制度的原则有哪些?
(一)以改革护理服务模式为基础。医院要实行“以病人为中心”的责任制整体护理工作模式,在责任护士全面履行专业照顾、病情观察、治疗处置、心理护理、健康教育和康复指导等职责的基础上,开展岗位管理的相关工作。
(二)以建立岗位管理制度为核心。医院根据功能任务、医院规模和服务量,将护士从按身份管理逐步转变为按岗位管理,科学设置护理岗位,实行按需设岗、按岗聘用、竞聘上岗,逐步建立激励性的用人机制。通过实施岗位管理,实现同工同酬、多劳多得、优绩优酬。
(三)以促进护士队伍健康发展为目标。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护理岗位管理制度,稳定临床一线护士队伍,使医院护士得到充分的待遇保障、晋升空间、培训支持和职业发展,促进护士队伍健康发展。
六、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原则?
1.明确患者在诊疗过程中不同阶段的责任主体。
2.保障患者诊疗过程中诊疗服务的连续性。
3.首诊医师应当作好医疗记录,保障医疗行为可追溯。
4.非本医疗机构诊疗科目范围内疾病,应告知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并建议患者前往相应医疗机构就诊。
七、管理制度需要遵守的几个原则?
1.让当事人参与的原则
让当事人参与制度的制定是制定制度的一个重要原则。如果这个制度是针对整个组织的,就要尽量使组织的全体成员都参与到制度的制定中来,如果只是针对某个工作流程而制定的制度,则需要请相关的成员参与进来。一般的做法是由起草人经过认真调查之后,起草制度的草案,将该草案公布于众,让大家进行讨论和修改,并由起草人收集意见进行修改。对于重点的当事人,起草人要个别征求他们的意见,并做认真的记录和总结。
2.简明扼要的原则
制度是针对所有当事人的,所以制度本身的语言描述应该尽可能简明、扼要、易懂,并且不产生歧义,让所有的当事人都可以轻松地理解。另外,制度不必非常缜密和完备,首先,因为这样会损害制度的简明性和易懂性,不利于制度的执行;其次,每位成员都对制度有基于常识的认识和理解,而这些常识性的东西并不必在制度中面面俱到。
3.不求完善但求公正的原则
在制定新制度时,很难做到一次性制定得非常完善。随着组织的发展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可能还要不断地进行修改和充实。制定制度是为了执行,所以制度一定要适合组织。在制度执行的过程中,可能会因为制度本身的不完善和不合理而出现一些问题,但这些不应该影响制度的公正执行。比起制度的完善性,成员往往更加关心执行制度的公正性,所以对于制度的制定者来说,应该比关心完善性更加关心执行的公正性。
4.系统和配套的原则
制度要全面、系统和配套,基本章程,各种条例、规章、办法要构成一个内在一致、相互配套的体系。同时,要保证制度的一贯性,不能前后矛盾、漏洞百出,避免发生相互重复、要求不一的情况,同时要避免疏漏,要形成一个完善、封闭的系统。
5.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从实际出发是制定制度必须遵守的重要原则。制定制度要从组织的实际出发,根据组织的构成内容、工作对象、管理协调的需要,充分反映各项组织活动的规律性,体现组织的特点,保证制度具有可行性和实用性,切忌追求时髦,流于形式。
八、环境监测的目的性质和原则是什么?
环境监测的目的主要是预防和遏制重大污染事故的发生,为环境治理提供一定的科学数据,从原则上讲要保证提供数据的科学性和完整性,在重大的环境突发状况中能为决策层提供应急解决方案
九、地下水环境监测措施应遵循哪些原则?
地下水环境监测措施建设单位要建立和完善水环境监测制度,对厂区及周边地下水进行监测。监测点布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①以建设厂区为重点,兼顾外围:厂区内可能的污染设施如有毒原料储罐、污水储存池、固废堆放场地附近均需设置监测点。
②以下游监测为重点,兼顾上游和侧面。
③对地下水进行分层监测,重点放在易受污染的浅层潜水和作为饮用水源的含水层,兼顾其他含水层。
④地下水监测每年至少两次,分丰水期和枯水期进行,重点区域和出现异常情况下应增加监测频率。
⑤水质监测项目可参照《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和《地下水质量标准》,可结合地区情况适当增加和减少监测项目。
十、如何完善管理制度?需要遵循什么原则?
1.适用性原则、制定的制度要从企业的实际出发,根据本企业的规模、业务特点、行业类型、技术特性及管理沟通的需要等方面考虑,制度要体现企业特点,保证制度规范具有可行性、适用性,切忌不切全实际。
2.科学性原则、制定制度应遵从管理客观规律,制度化的管理必须服从管理学的一般原理和方法,违反了原则只会导致失败。
3.必要性原则、制定制度要从需要出发,必要的制度一个不能少,不必要的制度一个也不可要,否则会扰乱组织的正常活动。
4.合法性原则、制定的制度内容应与国家、政府相关的法律、法令、法规保持一定程度的一致性,绝不可以相违背。
5.合理性原则、制定制度要合理,一方面要体现制度严谨、公正、高度的制约性、严肃性,同时要考虑人性的特点,避免不近情、不合理等情况出现。
6.完整性原则、企业制度规范要完整,因为企业的管理制度是一个体系,制度内容要求全面、系统、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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