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处罚多少 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处罚多少钱
一、校长弄虚作假骗取职称该怎么处罚?
校长弄虚作假骗职称应该取消职称,撤掉校长职务,因为他带的是坏头,影响了职称的公正性和公平性,以假代真欺骗评委,应该严肃处处理。
但现在不会有这种情况,因为现在职称名额派给学校,学校会把所有人的荣誉张榜公示,每张荣誉证书都要提供具体时间,况且所有荣誉学校都留档登记,造假无法过关。
二、环境监测数据保留规则?
一、数值修约。
检测原始数据通常是很长的一串数字,报出结果的时候,就需要进行数值修约。数值修约最基本的规则是:进舍规则和不允许连续修约规则。
①进舍规则用一句话表述,就是“四舍六入五成双”。四舍六入好理解,五成双是:拟舍弃数字的最左一位数字为5,且其后无数字或皆为0时,若所保留的末尾数字问奇数(1,3,5,7,9)则进1,即保留数字的末位数字加1。若所保留的末尾数字问偶数(0,2,4,6,8),则舍去。
②不允许连续修约是指一次修约获得结果,不能连续多次修约。
二、有效数字及小数点后最多位数。
在环境监测当中,有效数字的位数、小数点后的位数保留,一般遵循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则:
①记录测定数值时,应同时考虑计量器具的精密度、准确度和读数误差。对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有效数字位数可以记录到最小分度值,最多保留一位不确定数字。
②精密度一般只取 1~2 位有效数字。
③校准曲线相关系数只舍不入,保留到小数点后第一个非 9 数字。如果小数点后多于 4个 9,最多保留 4 位。
三、审定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怎么处罚。品种试验?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和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品种审定工作。 第七十二条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与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取消种子质量检验资格。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所造成的损害赔偿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协议或者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可以参照该植物新品种权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植物新品种权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植物新品种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处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时,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第七十四条当事人就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和植物新品种权的权属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因生产经营假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因生产经营劣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 (四)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 (二)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 (三)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 (四)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五)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或者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发布广告,或者广告中有关品种的主要性状描述的内容与审定、登记公告不一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 (二)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三)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四)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 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三)涂改标签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未取得农业、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携带、运输种质资源出境的,海关应当将该种质资源扣留,并移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处理。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处所采种子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收购珍贵树木种子或者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所收购的种子,并处收购种子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种子企业有造假行为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不得再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品种审定;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拒绝、阻挠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八十九条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私自交易育种成果,给本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强迫种子使用者违背自己的意愿购买、使用种子,给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环境监测数据主要应用于?
环境监测数据,主要用于为环境管理、污染源控制、环境规划等提供科学依据。
五、企业环境监测需要监测哪些数据?
企业环境监测需要监测: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粉尘、臭氧、pm10、pm2.5、一氧化碳等等。
六、环境监测数据的五性是什么?
环境监测数据具有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简称“五性”)。
1.代表性( representation)
代表性是指在具有代表性的时间、地点,并按规定的采样要求采集有效样品。
2.准确性( accuracy )
准确性指测定值与真实值的符合程度,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受从试样的现场固定、保存、传输,到实验室分析等环节影响。
3.精密性(precision)
精密性和准确性是监测分析结果的固有属性,必须按照所用方法的特性使之正确实现。
4.可比性( compatibility)
指用不同测定方法测量同一环境的某污染物时,所得出结果的吻合程度。
5.完整性( completeness)
完整性强调工作总体规划的切实完成,即保证按预期计划取得有系统性和连续性的有效样品,而无缺漏地获得这些样品的监测结果及有关信息。
七、环境监测运维不规范行为如何处罚?
可能会采取以下处罚措施:
1. 警告处罚:针对环境监测单位或个人的轻微不规范行为,监管部门可能会对其进行警告处罚,并要求其限期整改。
2. 罚款处罚:针对环境监测单位或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政府或监管机构可能会对其作出罚款处罚,处罚金额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可能涉及到性质和情节等多种因素。
3. 撤销证书:如果环境监测单位或个人的违规行为属于重度违法行为,政府或监管机构可能会撤销其环境监测资格证书。
4. 行政拘留:如果环境监测单位或个人的违法行为导致重大环境污染和公共卫生事件,可能会被依法采取行政拘留等措施。
5. 刑事责任追究:如果环境监测单位或个人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可能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的来说,对于环境监测运维不规范行为需要依法严格惩处,以确保公共健康和环境质量得到有效保护。
八、环境监测恶臭指标是多少?
1993年颁布的《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是我国恶臭管理的重要依据,控制恶臭的物质只包含氨、三甲胺、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二甲二硫、二硫化碳、苯乙烯、恶臭OU值在内的九个指标。
研究表明,恶臭包含的种类多达4000余种。在我国固定源恶臭污染物排放管理、改善人居空气质量等方面发挥了重大的作用。
九、社保机构会怎样处罚在申报缴费事项时弄虚作假的单位?
小张所在的商贸公司在申报缴费时弄虚作假,瞒报漏报职工相关情况, 依照《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和《社会保险法》第八十 六条的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 补缴,同时告知其逾期仍未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 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 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十、什么数据分析加强生态环境监测保护?
随着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不断推进和深入,生态环境精细化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的及时性、前瞻性、系统性要求日益提升。曲阜市生态环境监控中心始终坚持“环境监测为环境管理服务”的原则,对空气监测数据深入分析研判。
一是强化数据分析研判。及时开展数据调度和分析工作,确保环境监测数据的质量,通过监管平台传送的实时空气质量数据、历史数据和气象数据,结合相关模型判断出当前污染的热点区域,直观的看到空气质量变化趋势,从而实现为大气污染治理提供数据支撑和决策支持。
二是密切关注气象资料和本地污染排放源。在研讨污染物的主要来源时结合监测站的地形状况、当时的气候状况、以及监测的地理位置,即是否靠近工业区、居民生活区或者道路等,研究大气质量变化规律、发展趋势和开展大气污染的预测预报工作,及时反馈不利气象天气可能造成的污染天气。
三是保障监测数据时效性。完善空气质量监测预报预警系统,为服务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供重要数据支撑,提高管理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促进环境空气。生态环境分局将继续利用科技强对空气质量数据预测分析,抓好污染源管控,加强空气质量预警预报工作的创新,完善监测机制和监测网络,提高空气质量监测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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