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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监测标准样品资料库 生态环境监测标准样品资料库管理办法

2023-07-07 12:42:33环境监测1

一、生态环境监测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生态环境监测管理,促进监测事业健康发展,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支撑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定义与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环境质量、生态状况和污染物排放及其变化趋势的采样观测、调查普查、遥感解译、分析测试、评价评估、预测预报等活动。包括对大气、地表水、地下水、海水、土壤、声、光、热、生物、振动、辐射、温室气体等环境要素质量的监测,对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河湖、海洋、农田、城市和乡村等生态状况的监测,以及对各类污染物排放活动的监测。

第三条【工作原则和目标】

生态环境监测实行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的原则。

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保障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的独立、公正,维护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公信力和权威性。

第四条【地位与作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是服务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基础性公共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环境监测事业纳入同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保障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正常开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鼓励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参与生态环境监测活动,推进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五条【管理体制与部门职责】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制定生态环境监测标准规范,对生态环境监测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草、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气象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按照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标准规范,组织实施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相关监测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监测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职责分工,实施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相关监测活动。

第六条【科技进步与表彰】

国家支持生态环境监测高新技术、先进装备的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鼓励开展新型污染物、应对新兴环境问题和履行国际环境公约涉及污染

二、广西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好吗?

广西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注册资本为7376.5万,法定代表人为李伟,经营状态为正常,注册地址为南宁市兴宁区民主路45号。

宗旨和业务范围:承担所驻区域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噪声、生态状况等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调查评价,生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和较大以上级别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生态环境监测质量保证工作;负责所驻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状况信息的搜集、整理、汇总、分析,编写生态环境质量报告书、生态环境监测年鉴等;为所驻区域生态环境管理和执法提供支持。

所以说该检测中心还是非常不错的。

三、生态环境监测补充规定?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

第一条 本补充要求是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通用要求的基础上,针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特殊性而制定,在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时应与评审通用要求一并执行。

第二条 本补充要求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是指运用化学、物理、生物等技术手段,针对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海水、土壤、沉积物、固体废物、生物、噪声、振动、辐射等要素开展环境质量和污染排放的监测(检测)活动。

第三条 本补充要求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规范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专业技术机构。

第四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监测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防范和惩治弄虚作假行为的制度和措施,确保其出具的监测数据准确、客观、真实、可追溯。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

第六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保证人员数量、及其专业技术背景、工作经历、监测能力等与所开展的监测活动相匹配,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的人员数量应不少于生态环境监测人员总数的15%。

第七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技术负责人应掌握机构所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具有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相关专业背景或教育培训经历,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且具有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相关工作5年以上的经历。

第八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应掌握较丰富的授权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并且具有与授权签字范围相适应的相关专业背景或教育培训经历,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且具有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

第九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质量负责人应了解机构所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熟悉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的质量管理要求。

第十条 生态环境监测人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掌握与所处岗位相适应的环境保护基础知识、法律法规、评价标准、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质量控制要求,以及有关化学、生物、辐射等安全防护知识;

(二)承担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前应经过必要的培训和能力确认,能力确认方式应包括基础理论、基本技能、样品分析的培训与考核等。

第十一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按照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对现场测试或采样的场所环境提出相应的控制要求并记录,包括但不限于电力供应、安全防护设施、场地条件和环境条件等。应对实验区域进行合理分区,并明示其具体功能,应按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设置独立的样品制备、存贮与检测分析场所。根据区域功能和相关控制要求,配置排风、防尘、避震和温湿度控制设备或设施;避免环境或交叉污染对监测结果产生影响。环境测试场所应根据需要配备安全防护装备或设施,并定期检查其有效性。现场测试或采样场所应有安全警示标识。

第十二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配齐包括现场测试和采样、样品保存运输和制备、实验室分析及数据处理等监测工作各环节所需的仪器设备。现场测试和采样仪器设备在数量配备方面需满足相关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对现场布点和同步测试采样要求。应明确现场测试和采样设备使用和管理要求,以确保其正常规范使用与维护保养,防止其污染和功能退化。现场测试设备在使用前后,应按相关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关键性能指标进行核查并记录,以确认设备状态能够满足监测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与所开展的监测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体系。管理体系应覆盖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全部场所进行的监测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点位布设、样品采集、现场测试、样品运输和保存、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传输、记录、报告编制和档案管理等过程。

第十四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可采取纸质或电子介质的方式对文件进行有效控制。采用电子介质方式时,电子文件管理应纳入管理体系,电子文件亦需明确授权、发布、标识、加密、修改、变更、废止、备份和归档等要求。与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活动相关的外来文件,包括环境质量标准、污染排放或控制标准、监测技术规范、监测标准(包括修改单)等,均应受控。

第十五条 有分包事项时,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事先征得客户同意,对分包方资质和能力进行确认,并规定不得进行二次分包。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就分包结果向客户负责(客户或法律法规指定的分包除外),应对分包方监测质量进行监督或验证。

第十六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及时记录样品采集、现场测试、样品运输和保存、样品制备、分析测试等监测全过程的技术活动,保证记录信息的充分性、原始性和规范性,能够再现监测全过程。所有对记录的更改(包括电子记录)实现全程留痕。监测活动中由仪器设备直接输出的数据和谱图,应以纸质或电子介质的形式完整保存,电子介质存储的记录应采取适当措施备份保存,保证可追溯和可读取,以防止记录丢失、失效或篡改。当输出数据打印在热敏纸或光敏纸等保存时间较短的介质上时,应同时保存记录的复印件或扫描件。

第十七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对于方法验证或方法确认应做到:

(一)初次使用标准方法前,应进行方法验证。包括对方法涉及的人员培训和技术能力、设施和环境条件、采样及分析仪器设备、试剂材料、标准物质、原始记录和监测报告格式、方法性能指标(如校准曲线、检出限、测定下限、准确度、精密度)等内容进行验证,并根据标准的适用范围,选取不少于一种实际样品进行测定。

(二)使用非标准方法前,应进行方法确认。包括对方法的适用范围、干扰和消除、试剂和材料、仪器设备、方法性能指标(如:校准曲线、检出限、测定下限、准确度、精密度)等要素进行确认,并根据方法的适用范围,选取不少于一种实际样品进行测定。非标准方法应由不少于3名本领域高级职称及以上专家进行审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确保其人员培训和技术能力、设施和环境条件、采样及分析仪器设备、试剂材料、标准物质、原始记录和监测报告格式等符合非标准方法的要求;

(三)方法验证或方法确认的过程及结果应形成报告,并附验证或确认全过程的原始记录,保证方法验证或确认过程可追溯。

第十八条 使用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LIMS)时,对于系统无法直接采集的数据,应以纸质或电子介质的形式予以完整保存,并能实现系统对这类记录的追溯。对系统的任何变更在实施前应得到批准。有条件时,系统需采取异地备份的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 开展现场测试或采样时,应根据任务要求制定监测方案或采样计划,明确监测点位、监测项目、监测方法、监测频次等内容。可使用地理信息定位、照相或录音录像等辅助手段,保证现场测试或采样过程客观、真实和可追溯。现场测试和采样应至少有2名监测人员在场。

第二十条 应根据相关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的要求,采取加保存剂、冷藏、避光、防震等保护措施,保证样品在保存、运输和制备等过程中性状稳定,避免玷污、损坏或丢失。环境样品应分区存放,并有明显标识,以免混淆和交叉污染。实验室接受样品时,应对样品的时效性、完整性和保存条件进行检查和记录,对不符合要求的样品可以拒收,或明确告知客户有关样品偏离情况,并在报告中注明。环境样品在制备、前处理和分析过程中注意保持样品标识的可追溯性。

第二十一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质量控制活动应覆盖生态环境监测活动全过程,所采取的质量控制措施应满足相关监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应根据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或基于对质控数据的统计分析制定各项措施的控制限要求。

第二十二条 当在生态环境监测报告中给出符合(或不符合)要求或规范的声明时,报告审核人员和授权签字人应充分了解相关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排放/控制标准的适用范围,并具备对监测结果进行符合性判定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 生态环境监测档案的保存期限应满足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文件的规定,生态环境监测档案应做到:

(一)监测任务合同(委托书/任务单)、原始记录及报告审核记录等应与监测报告一起归档。如果有与监测任务相关的其他资料,如监测方案/采样计划、委托方(被测方)提供的项目工程建设、企业生产工艺和工况、原辅材料、排污状况(在线监测或企业自行监测数据)、合同评审记录、分包等资料,也应同时归档;

(二)在保证安全性、完整性和可追溯的前提下,可使用电子介质存储的报告和记录代替纸质文本存档。

四、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单位定义?

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和或规范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专业技术机构。

生态环境检测检测机构的职能是进行生态环境监测。所谓生态环境监测,是指运用化学、物理、生物等技术手段,针对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海水、土壤、沉积物、固体废物、生物、噪声、振动、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辐射等要素开展环境质量和污染排放的监测活动。

五、标准样品是什么?

标准样品:标准样品简称标样或称实物标准。是根据实施和制定文字标准的需要研制,作为文字标准补充的实物是中药标准对照品研究所代理的一种标准物质。参考样品:国际贸易中卖方向买方提供样品仅作为谈判参考用的,称参考样品,与成交样品的性质不同,不应作为正式的检验依据。区别:标准样品有两个特点:

1, 具有足够的均匀性。请注意不是非常均匀而是足够均匀。因为它仅仅是为了保证技术标准应用效果在不同空间应用的一致性,即满足文字标准中的技术指标的要求即可以了。

2, 很好确定了的。请注意不是指非常准确而是指很好确定,即要求这个标准值是可靠的。不要求其非常准确只要求应满足文字标准中的技术指标要求。参考样品:是指买卖双方为了发展彼此的贸易关系而采用互相寄送,仅供对方了解的商品,不作为成交或交货时的品质依据。参考样品在寄送时一定要注明"仅供参考(For Reference Only)"字样,以免与标准样品混淆。这种样品对双方均无约束力。

六、标准样品的定义?

标准样品英文名称从1978年开始正式确定为Reference material(简称RM)。

原文含义为参照物,实际上就是这种物质提供一个或多个量值作为其他测量值是否准确的参照值。

也就是说,采用一种方法对其进行测量,如果测量得到值与其提供的参照值相吻合,则我们就认为该测量方法是合格的,可靠的;相反,如果不相吻合,则我们就认为该测量方法是不合格的,不可行的。

由此,为了更加符合使用习惯,我们把其提供的量值标准值,把这种物质称为提供标准值的样品――标准样品。

七、环境监测行业标准?

标准号: HJ 625—2011

标准名称: 抗虫转基因植物生态环境安全检测导则(试行)

英文名称: Guideline for eco-environmental biosafetyassessment of Insect-resistant transgenic plants

标准发布时间: 2011-9-9

标准实施时间: 2012-1-1

2

标准号: HJ/T 431-2008

标准名称: 储油库、加油站大气污染治理项目验收检测技术规范

英文名称: Measurement technology guidelines forcheck and accept of air pollution control project for bulk gasoline terminaland gasoline filling station

标准发布时间: 2008-4-15

标准实施时间: 2008-5-1

3

标准号: HJ/T 378-2007 代替HCRJ039-1998

标准名称: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英文名称: Technical requirement and test proceduresfor operation recorder of pollution treatment facility

标准发布时间: 2007-12-3

标准实施时间: 2008-3-1

4

标准号: HJ/T 376-2007 代替HBC 5-2001

标准名称: 24小时恒温自动连续环境空气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英文名称: Technical requirement and test proceduresfor 24h thermostatic automatic continuous ambient air sampler

标准发布时间: 2007-12-3

标准实施时间: 2008-3-1

5

标准号: HJ/T 375-2007 代替HBC 2-2001

标准名称: 环境空气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英文名称: Technical requirement and test proceduresfor ambient air sampler

标准发布时间: 2007-12-3

标准实施时间: 2008-3-1

6

标准号: HJ/T 374-2007 代替HBC 3-2001

标准名称: 总悬浮颗粒物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英文名称: Technical requirement and test proceduresfor total suspended particulates sampler

标准发布时间: 2007-12-3

标准实施时间: 2008-3-1

7

标准号: HJ/T 368-2007代替HBC 4-2001

标准名称: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标定总悬浮颗粒物采样器用的孔口流量计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英文名称: Technical requirement and test proceduresfor special orifice flowmeter for total suspended particulate samplercalibration

标准发布时间: 2007-11-22

标准实施时间: 2008-2-1

8

标准号: HJ/T 372-2007

标准名称: 水质自动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英文名称: The technical requirement and testprocedures for Water Quality Automatic Sampler

标准发布时间: 2007-11-12

标准实施时间: 2008-1-1

9

标准号: HJ/T 76—2007 代替HJ/T 76-2001

标准名称: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英文名称: Specifications and Test Procedures forContinuous Emission Monitoring Systems of Flue Gas Emitted from StationarySources(on trial)

标准发布时间: 2007-7-12

标准实施时间: 2007-8-1

10

标准号: HJ/T 175-2005

标准名称: 降雨自动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英文名称: Specifications and test procedures forautomatic rainfall monitor

标准发布时间: 2005-5-8

标准实施时间: 2005-5-8

11

标准号: HJ/T 174-2005

标准名称: 降雨自动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英文名称: Specifications and test procedures forautomatic rainfall sampler

标准发布时间: 2005-5-8

标准实施时间: 2005-5-8

12

标准号: 环发〔2005〕15号

标准名称: 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

英文名称:

标准发布时间: 2005-1-31

标准实施时间: 2005-1-31

标准号: HJ/T 93-2003

标准名称: PM10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英文名称: Specifications and test procedures forPM10 sampler

标准发布时间: 2003-1-29

标准实施时间: 2003-7-1

标准号: HJ/T 62-2001

标准名称: 饮食业油烟净化设备技术方法及检测技术规范(试行)

英文名称: Test regulation for cooking fume controlequipment

标准发布时间: 2001-6-4

标准实施时间: 2001-8-1

15

标准号: GB/T 15440-1995

标准名称: 环境中有机污染物遗传毒性检测的样品前处理规范

英文名称: Guideilnes for preparing samples forgenetoxicity testing of organic pollutants in environment

八、环境监测验收标准?

1、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管理、运行及其效果和污染物排放情况全面的检查与测试。

2、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所依据的标准,作为判定建设项目能否达标排放的标准,是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依据。

3、验收监测参照标准为建设项目投产时的国家和地方现行标准以及参照执行的其他标准,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及企业污染防治整改提供的判定标准。

九、环境监测国家标准?

答:环境监测国家标准:

环境监测国家标准是国家规定必须监测的污染物项目。如废水必须监测的项目有:废水流量、pH、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砷、总铬(或六价铬)、氰化物、总磷;

  废气必须监测的项目有:废气流量、烟尘、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十、环境监测收费标准2020?

我浙江嘉兴的,我上次去检测站去问检查室内环境价格,他们工作人员说最少要6000多! 有家庭和工程的区分。还有检测公司的不同,价格当然也会不同 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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