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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补充要求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补充要求是什么

2023-06-24 05:55:19环境监测1

一、生态环境监测补充规定?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

第一条 本补充要求是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通用要求的基础上,针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特殊性而制定,在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时应与评审通用要求一并执行。

第二条 本补充要求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是指运用化学、物理、生物等技术手段,针对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海水、土壤、沉积物、固体废物、生物、噪声、振动、辐射等要素开展环境质量和污染排放的监测(检测)活动。

第三条 本补充要求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规范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专业技术机构。

第四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监测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防范和惩治弄虚作假行为的制度和措施,确保其出具的监测数据准确、客观、真实、可追溯。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

第六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保证人员数量、及其专业技术背景、工作经历、监测能力等与所开展的监测活动相匹配,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的人员数量应不少于生态环境监测人员总数的15%。

第七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技术负责人应掌握机构所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具有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相关专业背景或教育培训经历,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且具有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相关工作5年以上的经历。

第八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应掌握较丰富的授权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并且具有与授权签字范围相适应的相关专业背景或教育培训经历,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且具有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

第九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质量负责人应了解机构所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熟悉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的质量管理要求。

第十条 生态环境监测人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掌握与所处岗位相适应的环境保护基础知识、法律法规、评价标准、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质量控制要求,以及有关化学、生物、辐射等安全防护知识;

(二)承担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前应经过必要的培训和能力确认,能力确认方式应包括基础理论、基本技能、样品分析的培训与考核等。

第十一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按照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对现场测试或采样的场所环境提出相应的控制要求并记录,包括但不限于电力供应、安全防护设施、场地条件和环境条件等。应对实验区域进行合理分区,并明示其具体功能,应按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设置独立的样品制备、存贮与检测分析场所。根据区域功能和相关控制要求,配置排风、防尘、避震和温湿度控制设备或设施;避免环境或交叉污染对监测结果产生影响。环境测试场所应根据需要配备安全防护装备或设施,并定期检查其有效性。现场测试或采样场所应有安全警示标识。

第十二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配齐包括现场测试和采样、样品保存运输和制备、实验室分析及数据处理等监测工作各环节所需的仪器设备。现场测试和采样仪器设备在数量配备方面需满足相关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对现场布点和同步测试采样要求。应明确现场测试和采样设备使用和管理要求,以确保其正常规范使用与维护保养,防止其污染和功能退化。现场测试设备在使用前后,应按相关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关键性能指标进行核查并记录,以确认设备状态能够满足监测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与所开展的监测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体系。管理体系应覆盖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全部场所进行的监测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点位布设、样品采集、现场测试、样品运输和保存、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传输、记录、报告编制和档案管理等过程。

第十四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可采取纸质或电子介质的方式对文件进行有效控制。采用电子介质方式时,电子文件管理应纳入管理体系,电子文件亦需明确授权、发布、标识、加密、修改、变更、废止、备份和归档等要求。与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活动相关的外来文件,包括环境质量标准、污染排放或控制标准、监测技术规范、监测标准(包括修改单)等,均应受控。

第十五条 有分包事项时,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事先征得客户同意,对分包方资质和能力进行确认,并规定不得进行二次分包。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就分包结果向客户负责(客户或法律法规指定的分包除外),应对分包方监测质量进行监督或验证。

第十六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及时记录样品采集、现场测试、样品运输和保存、样品制备、分析测试等监测全过程的技术活动,保证记录信息的充分性、原始性和规范性,能够再现监测全过程。所有对记录的更改(包括电子记录)实现全程留痕。监测活动中由仪器设备直接输出的数据和谱图,应以纸质或电子介质的形式完整保存,电子介质存储的记录应采取适当措施备份保存,保证可追溯和可读取,以防止记录丢失、失效或篡改。当输出数据打印在热敏纸或光敏纸等保存时间较短的介质上时,应同时保存记录的复印件或扫描件。

第十七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对于方法验证或方法确认应做到:

(一)初次使用标准方法前,应进行方法验证。包括对方法涉及的人员培训和技术能力、设施和环境条件、采样及分析仪器设备、试剂材料、标准物质、原始记录和监测报告格式、方法性能指标(如校准曲线、检出限、测定下限、准确度、精密度)等内容进行验证,并根据标准的适用范围,选取不少于一种实际样品进行测定。

(二)使用非标准方法前,应进行方法确认。包括对方法的适用范围、干扰和消除、试剂和材料、仪器设备、方法性能指标(如:校准曲线、检出限、测定下限、准确度、精密度)等要素进行确认,并根据方法的适用范围,选取不少于一种实际样品进行测定。非标准方法应由不少于3名本领域高级职称及以上专家进行审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确保其人员培训和技术能力、设施和环境条件、采样及分析仪器设备、试剂材料、标准物质、原始记录和监测报告格式等符合非标准方法的要求;

(三)方法验证或方法确认的过程及结果应形成报告,并附验证或确认全过程的原始记录,保证方法验证或确认过程可追溯。

第十八条 使用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LIMS)时,对于系统无法直接采集的数据,应以纸质或电子介质的形式予以完整保存,并能实现系统对这类记录的追溯。对系统的任何变更在实施前应得到批准。有条件时,系统需采取异地备份的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 开展现场测试或采样时,应根据任务要求制定监测方案或采样计划,明确监测点位、监测项目、监测方法、监测频次等内容。可使用地理信息定位、照相或录音录像等辅助手段,保证现场测试或采样过程客观、真实和可追溯。现场测试和采样应至少有2名监测人员在场。

第二十条 应根据相关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的要求,采取加保存剂、冷藏、避光、防震等保护措施,保证样品在保存、运输和制备等过程中性状稳定,避免玷污、损坏或丢失。环境样品应分区存放,并有明显标识,以免混淆和交叉污染。实验室接受样品时,应对样品的时效性、完整性和保存条件进行检查和记录,对不符合要求的样品可以拒收,或明确告知客户有关样品偏离情况,并在报告中注明。环境样品在制备、前处理和分析过程中注意保持样品标识的可追溯性。

第二十一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质量控制活动应覆盖生态环境监测活动全过程,所采取的质量控制措施应满足相关监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应根据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或基于对质控数据的统计分析制定各项措施的控制限要求。

第二十二条 当在生态环境监测报告中给出符合(或不符合)要求或规范的声明时,报告审核人员和授权签字人应充分了解相关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排放/控制标准的适用范围,并具备对监测结果进行符合性判定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 生态环境监测档案的保存期限应满足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文件的规定,生态环境监测档案应做到:

(一)监测任务合同(委托书/任务单)、原始记录及报告审核记录等应与监测报告一起归档。如果有与监测任务相关的其他资料,如监测方案/采样计划、委托方(被测方)提供的项目工程建设、企业生产工艺和工况、原辅材料、排污状况(在线监测或企业自行监测数据)、合同评审记录、分包等资料,也应同时归档;

(二)在保证安全性、完整性和可追溯的前提下,可使用电子介质存储的报告和记录代替纸质文本存档。

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有人员要求吗?

有的,对于你们的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检验检测人员都有相应要求,需要达到要求的级别、专业、学历、工作年限等。这个可以参照各省颁布的检验检测机构认定评审细则,上面有详细的说明。

三、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单位定义?

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和或规范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专业技术机构。

生态环境检测检测机构的职能是进行生态环境监测。所谓生态环境监测,是指运用化学、物理、生物等技术手段,针对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海水、土壤、沉积物、固体废物、生物、噪声、振动、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辐射等要素开展环境质量和污染排放的监测活动。

四、资质认定项目方法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1. 总则1.1 为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制定本准则。

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应遵守本准则。

1.3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在本评审准则基础上,针对不同行业和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的特殊性,制定和发布评审补充要求,评审补充要求与本评审准则一并作为评审依据。

2. 参考文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GB/T 27000《合格评定 词汇和通用原则》GB/T 19001《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GB/T 31880《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基本要求》GB/T 2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 27020《合格评定 各类检验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GB19489 《实验室 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T 22576《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的要求》JJF1001 《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

五、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条件?

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九条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四)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五)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

六、生态修复资质申请要求?

1、具有国内先进的立体绿化专利技术,在屋顶草坪、空中花园、屋顶农业、墙体绿化、地下车库顶部绿化、雨水收集净化利用、节水容器绿化、湖水净化、生态边坡、渗水地面等专项技术处在全国先进水平,受到本会推荐的企业。

  2、5年从事立体绿化工程的经历,获得二级资质3年以上,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

  3、近3年独立承担过不少于5个立体绿化工程,总造价2000万元以上的已验收合格的立体绿化工程。

  4、企业为本会团体会员。

  5、企业经理和总工程师等主要领导5人以上为本会注册立体绿化设计师、建造师、园艺师;企业中高级技术人员20人以上持有本会立体绿化技术培训证书。

  (二)经营范围

  1、可承揽各种规模以及类型的立体绿化工程,包括:屋顶草坪、空中花园、屋顶农业、墙体绿化、地下车库顶部绿化、雨水收集净化利用、容器绿化、湖水净化、生态边坡、渗水地面等。

  2、可承揽各种规模以及类型的立体绿化养护管理工程。

  3、可从事立体绿化苗木、花卉、草坪、容器或相关产品的生产和经营。

  4、可从事立体绿化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

  二级资质

  资质标准

  1、具有国内先进的立体绿化专利技术,在屋顶草坪、空中花园、屋顶农业、墙体绿化、地下车库顶部绿化、雨水收集净化利用、容器绿化、湖水净化、生态边坡、渗水地面等专项技术处在全国先进水平,受到本会推荐的企业。

  2、4年从事立体绿化工程的经历,获得三级资质2年以上,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

  3、近3年独立承担过不少于5个立体绿化工程,总造价1000万元以上的已验收合格的立体绿化工程。

  4、企业为本会团体会员。

  5、企业经理和总工程师等主要领导5人以上为本会注册立体绿化设计师、建造师、园艺师;企业中高级技术人员15人以上持有本会立体绿化技术培训证书。

  (二)经营范围

  1、可承揽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下的立体绿化工程,包括:屋顶草坪、空中花园、屋顶农业、墙体绿化、地下车库顶部绿化、雨水收集净化利用、容器绿化、湖水净化、生态边坡、渗水地面等。

  2、可承揽各种规模以及类型的立体绿化养护管理工程。

  3、可从事立体绿化苗木、花卉、草坪、容器或相关产品的生产和经营。

  4、可从事立体绿化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

  三级资质

  (一)资质标准

  1、2年从事立体绿化工程的经历,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

  2、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个已验收合格的立体绿化工程。

  3、企业为本会团体会员。

  4、 企业经理和总工程师等主要领导3人以上为本会注册立体绿化设计师、建造师、园艺师;企业中高级技术人员5人以上持有本会立体绿化技术培训证书。

  (二)经营范围

  1、可承揽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下的立体绿化工程,包括:屋顶草坪、空中花园、屋顶农业、墙体绿化、地下车库顶部绿化、雨水收集净化利用、容器绿化、湖水净化、生态边坡、渗水地面等。

  2、可承揽各种规模以及类型的立体绿化养护管理工程。

  3、可从事立体绿化苗木、花卉、草坪、容器或相关产品的生产和经营。

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认可什么?

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有注册规模,设备设施检验检测的水平,检验人员的数量以及资质人员资质情况,认可机构会根据这些做出综合性的判定,是通过认定还是不予通过认定。

八、怎么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检验检测机构需要向社会发出证明性的数据的话,得需要CMA资质证书,具体资质范围(申报参数)可以根据公司的业务范围来确定,可以去主管保健品审批的政府机构咨询,可以参考同行,可以看具体保健品执行标准里的参数等。

九、检测中心资质认定条件及要求?

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⑴具有独立法人营业执照;

⑵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含检验、检测、检验检测或者相关表述,不得有影响其检验检测活动公正性的诸如生产、销售等经营项目。

2、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⑴技术人员

应有能够独立熟练完成申请检验检测项目的操作人员。

⑵管理人员

1)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

应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能力,胜任所承担的工作。

2)授权签字人

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能力。

3、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⑴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场所、检验检测场所、资料档案室等,应满足申请检验检测项目工作的需要;

⑵工作场所可以是自有产权、上级配置、出资方调配或租赁等,应有相关的证明文件。

4、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应正确配备申请的检验检测项目所需要的仪器设备,包括抽样工具、物品制备、数据处理与分析。所用仪器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功能应满足要求,量程应与被测参数的技术指标范围相适应。

5、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应建立保证检验检测工作质量的质量管理体系,编制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并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质量体系文件(质量保证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

十、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优化准入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并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

第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事项清单,由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并公布,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 市场监管总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以及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的式样,并予以公布。

第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平公开、便利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机构,其资质认定由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其他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由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四)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五)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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