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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

2023-04-18 11:36:59环境监测1

一、环境质量监测属于什么专业类别?

环境科学,不过做这个工作的也有很多,比如化学工程与工艺,应用化学,生物工程都是可以从事环境监测的,主要是要熟悉实验室的仪器和操作。我就是化学工程与工艺的专业,从事的不是环境监测,但是我从事的是水质监测。总的来说监测都不难,只要会使用仪器都是可以进行此项工作的,因为监测标准,一般都有国标。

二、大气环境质量主要监测哪些指标?

数据来源:每个地级市环境保护局的环境监测站都有一个或者多个监测点(点位处设置有PM2.5采样器),一般设置在环保局楼顶,其他点位设置具体位置依情况而定的,数据就是来自这里。

这数据通常是指的PM2.5的日平均值,就是采样时间一般大于20个小时每天。标准:目前只要发布PM2.5数据的城市使用的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这个标准规定的是2016年才实施,但是文明城市和其他国家试点城市已开始使用此标准。措施:PM2.5超标国家近段时间以来采取的措施很多,例如关停环保不达标企业(主要是燃煤消耗量大、环保措施不齐全的),机动车道路洒水抑尘等。中国的环保形势严峻,环保部门相对其他政府部门也是个弱势部门,一个污染型项目领导说了必须上马,环保部门也没得办法~不说 了,说多了就得被查水表。。。

三、生态环境质量指数的简称?

简称EI指数。

生态环境指数是指反映被评价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的一系列指数的综合。

根据生态环境状况指数,将生态环境分为五级,即优、良、一般、较差和差,生态环境状况指数大于或等于 75 为优,植被覆盖度高,生物多样性丰富,生态系统稳定;55~75 为良,植被覆盖度较高,生物多样性较丰富,适合人类生活;35~55 为一般,植被覆盖度中等,生物多样性一般水平,较适合人类生活,但有不适合人类生活的制约性因子出现;20~35 为较差,植被覆盖较差,严重干旱少雨,物种较少,存在明显限制人类生活的因素;小于 20 为差,条件较恶劣,人类生活受到限制。。

四、生态环境质量评价的介绍?

生态环境质量是指生态环境的优劣程度, 它以生态学理论为基础, 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 从生态系统层次上, 反映生态环境对人类生存及社会经济持续发展的适宜程度, 是根据人类的具体要求对生态环境的性质及变化状态的结果进行评定。

生态环境质量评价就是根据特定的目的,选择具有代表性、可比性、可操作性的评价指标和方法, 对生态环境质量的优劣程度进行定性或定量的分析和判别。

五、生态遥感监测是什么?

生态遥感监测是利用遥感技术进行监测的技术方法,主要有地面覆盖、大气、海洋和近地表状况等。

生态遥感监测技术是通过航空或卫星等收集环境的电磁波信息对远离的环境目标进行监测识别环境质量状况的技术,它是一种先进的环境信息获取技术,在获取大面积同步和动态环境信息方面“快”而“全”,是其他检测手段无法比拟和完成的。

六、生态环境质量变化幅度分几级?

分为4 级。

即无明显变化、略有变化(好或差)、明显变化(好或差)、显著变化(好或差)。

生态环境状况指数大于或等于75为优,植被覆盖度高,生物多样性丰富,生态系统稳定;55~75为良,植被覆盖度较高,生物多样性较丰富,适合人类生活;35~55为一般,植被覆盖度中等,生物多样性一般水平,较适合人类生活,但有不适合人类生活的制约性因子出现;20~35为较差,植被覆盖较差,严重干旱少雨,物种较少,存在明显限制人类生活的因素;小于20为差,条件较恶劣,人类生活受到限制。

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中如何加快提高生态环境质量?

爱护环境,共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八、何为生态监测与生态环境监测的内涵相同吗?

生态环境监测是指以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为对象,以准确、及时、全面反映生态环境状况及其变化趋势为目的而开展的监测活动,包括环境质量、污染源和生态状况监测。

其中,环境质量监测以掌握环境质量状况及其变化趋势为目的,涵盖大气(含温室气体)、地表水、地下室、海洋、土壤、辐射、噪声等全部环境要素;

污染源监测以掌握污染源排放状况及其变化趋势为目的,涵盖固定源、移动源、面源等全部排放方式;

生态状况监测以掌握生态系统数量、质量、结构和服务功能的时空格局及其变化趋势为目的,涵盖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水体、农田、城市、海洋等全部典型生态系统。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和生态状况监测三者之间互相关联、互相影响、互相作用。

九、生态环境监测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生态环境监测管理,促进监测事业健康发展,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支撑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定义与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环境质量、生态状况和污染物排放及其变化趋势的采样观测、调查普查、遥感解译、分析测试、评价评估、预测预报等活动。包括对大气、地表水、地下水、海水、土壤、声、光、热、生物、振动、辐射、温室气体等环境要素质量的监测,对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河湖、海洋、农田、城市和乡村等生态状况的监测,以及对各类污染物排放活动的监测。

第三条【工作原则和目标】

生态环境监测实行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的原则。

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保障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的独立、公正,维护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公信力和权威性。

第四条【地位与作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是服务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基础性公共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环境监测事业纳入同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保障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正常开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鼓励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参与生态环境监测活动,推进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五条【管理体制与部门职责】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制定生态环境监测标准规范,对生态环境监测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草、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气象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按照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标准规范,组织实施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相关监测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监测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职责分工,实施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相关监测活动。

第六条【科技进步与表彰】

国家支持生态环境监测高新技术、先进装备的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鼓励开展新型污染物、应对新兴环境问题和履行国际环境公约涉及污染

十、农村环境生态监测内容?

1.基本情况:包括收集监测县、监测点的人口学资料、环境卫生情况、环境卫生管理、村容村貌等基础信息。

2.垃圾:包括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处理方式等情况。

3.污水:包括污水来源、种类、数量、排放方式、处理方式等情况。

4.厕所与粪便无害化状况:包括农村户厕类型、使用管理、粪便无害化处理情况。

5.病媒生物:选择监测户的厨房内进行鼠类密度、蝇类密度和蟑螂密度监测,选择监测户住宅周围环境进行蚊虫密度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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