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系统(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系统解决方案)
一、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的基本要求?
地下水水位、水质、大气、噪音、地灾监测等!
二、露天矿山环境监测内容?
一、露天采铜对环境有什么危害:露天矿山容易造成水体污染、地质灾害、固体废弃物污染、大气污染及水环境污染等危害。
治理与防护方法:开发新能源,减少开采,合理开采。
二、露天采煤对环境有什么危害:为露天煤矿要大面积的开挖地面,所以对地面植被的破坏很严重,其次地表疏松会造成水土流失,第三是会造成土壤酸化,因为煤炭中含有大量的硫元素,煤炭的开采会造成大量硫元素融合到水体中,进而造成土壤酸化,第四,会造成泥石流,塌方灾害。
治理与防护方法:开发新能源,减少开采,合理开采。
三、采铁对环境有什么危害:水土流失、矿坑造成的地面沉降、生物多样性的破坏以及采矿过程中含化学物的废水对地下水的污染等。
治理与防护方法:开发新能源,减少开采,合理开采。
三、矿山地质报告是什么?
矿山地质报告主要反映如下内容:
①利用探矿及采矿坑道,深入细致地研究矿体形态及矿产质量变化等,以保证矿山持续、均衡地进行生产和确定合理的采掘比例;
②指导采掘工作的方向,参与探采工程施工管理和验收;
③协助矿山采矿人员对矿产资源的合理开采和利用,测定及监督矿石的损失、贫化,进行出矿管理和对矿石产量、质量的检查与验收等;
④对矿床进行探边摸底,勘探平行矿体和寻找盲矿体,甚至在矿山外围进行矿床普查与勘探,为扩大矿山生产能力或延长生产年限增补所需矿产储量;
⑤及时解决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等影响矿山正常安全生产的各种地质问题;
⑥充分利用矿山生产所提供的有利条件和丰富资料,进行矿床地质理论研究;
⑦参与采场、中段、井田开采结束后的验收与总结工作等。
四、矿山地质报告有几种?
根据矿山建设生产的各个阶段地质任务不同,一般要求矿山编制并保存有以下几种矿山地质报告。
第一种是矿区(矿井)资源勘探地质报告(包括补充勘探地质报告)。
第二种是矿山建井地质报告。
第三种是矿山生产地质报告。
第四种是矿山闭坑地质报告。
五、中化地质矿山总局广西地质勘查院介绍?
中化地质矿山总局广西地质勘查院,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六、中化地质矿山总局河南地质勘查院介绍?
中化地质矿山总局河南地质勘查院,是于1997年由原化学工业部所属地质勘查总院、河南地质勘查院和地质技术勘查院“三院”重组而成。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事业单位。职工总数1007人,其中在职职工465人。现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205人,占在职职工的44.1%。专业技术人员中教授级高级工程师6人,高级职称90人,中级职称48人,注册岩土工程师8名,注册壹级建造师10名,注册会计师1人,注册安全工程师1人,注册咨询师1人。
七、矿山地质和工程地质勘查的区别?
工程地质主要搞工民建 主要去建筑设计单位 地质勘探主要搞矿产资源勘查。
矿山地质是指矿床经过地质勘查证实具有工业价值之后,在拟建或已建矿山范围内,为保证和发展矿山生产所进行的全部地质工作。矿山地质是从矿山基建、生产直至矿山关闭等不同阶段的各项地质工作的总和或总称。
工程地质勘察是为查明影响工程建筑物的地质因素而进行的地质调查研究工作。所需勘察的地质因素包括地质结构或地质构造:地貌、水文地质条件、土和岩石的物理力学性质,自然(物理)地质现象和天然建筑材料等。这些通常称为工程地质条件。查明工程地质条件后,需根据设计建筑物的结构和运行特点,预测工程建筑物与地质环境相互作用(即工程地质作用)的方式、特点和规模,并作出正确的评价,为确定保证建筑物稳定与正常使用的防护措施提供依据。
八、环境监测系统包括?
它是以计算机技术和数据库技术为核心,管理大量环境监测信息和数据储存的信息系统。利用环境监测管理系统可以加强对环境污染监测数据的处理,能够快速有效的对环境进行准确监测。系统主要包含监测仪器层,数据采集层,数据库层,功能模块层及 Web 界面层。
九、矿山水文地质怎么写?
你好,在阐述矿山的水文地质时主要分水文地质条件、水文地质问题、水资源利用三个方面。 水文地质条件:
1.矿山区域地形地貌、土壤、植被;
2.岩层构造、矿产资源;
3.包气带结构、厚度、防护性能4.含水层厚度、结构、渗透系数、富水程度5.隔水层厚度、结构、渗透系数6.地下水类型、水质、水温7.地下水补给、径流、排泄条件8.泉域分布、成因、形成条件9.地下水开采状况10.地下水监测井位设置情况 水文地质问题: 矿山区域地下水、矿井输干水的开采、综合利用情况,利用率。此外,涉及到由于矿山开发引起的地下水漏失、地下水漏斗、地面沉降等次生地质灾害影响的程度和范围等等。还要求涉及到矿山区域是否存在突水事故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袭夺现象。
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矿山生态环境,促进和规范本市以矿山绿色植被恢复为主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促进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土地复垦条例》《辽宁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辽宁省矿山综合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是指对因矿山勘探、开采造成的山体植被破坏和土地挖损、塌陷、压占、污染及水土流失等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采取土地复垦和植被恢复等工程技术及生物措施进行的治理恢复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矿山,包括新建、生产、历史遗留和政策性关闭的停产、闭坑及废弃矿山的绿色植被恢复等地质环境治理恢复。
第四条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应当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督促检查。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资金投入,并建立健全考核奖惩制度。
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水利、财政、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共同做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
对本条例实施前废弃矿山的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由矿山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督促责任人依法治理恢复;责任人灭失的,由矿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治理恢复。
第六条 实施矿山复绿工程,统筹生产矿山采场、排岩场、尾矿库等场区,及历史遗留和政策性关闭的停产、闭坑、废弃矿山的山水林田湖草生态要素,实施生态修复和环境整治,在不改变土地性质的前提下,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水则水、宜园则园,恢复矿区植被和地质环境。
第七条 鼓励和提倡闭坑、废弃矿山的综合利用,保护地质遗迹,弘扬矿业文化,因地制宜建设国家矿山公园、地质博物馆、植物园、湿地公园、休闲农业、观光绿道、体育场所等多元化主题项目,推动矿业与文化、旅游、体育、健康等产业融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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