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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界环境监测(环境监测厂商)

2023-04-17 15:22:02环境监测1

一、厂界噪声检测标准?

一、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工厂及有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的边界。

1、标准值

各类厂界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

等效声级Leq[dB(A)]

类别    昼间      夜间

Ⅰ       55       45

Ⅱ       60       50

Ⅲ       65       55

Ⅳ      70        55

2、各类标准适用范围规定

各类标准适用范围规定

Ⅰ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Ⅱ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及商业中心区。

Ⅲ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Ⅳ类标准适用于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

各类标准适用范围由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夜间频繁突发的噪声(如排气噪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0dB(A),夜间偶然突发的噪声(如短促鸣笛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A)。

本标准昼间、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

噪声对人体的危害是全身性的,既可以引起听觉系统的变化,也可以对非听觉系统产生影响。这些影响的早期主要是生理性改变,长期接触比较强烈的噪声,可以引起病理性改变。此外,作业场所中的噪声还可以干扰语言交流,影响工作效率,甚至引起意外事故。

二、厂界臭气浓度标准?

《恶臭标准》修订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明确了《恶臭标准》与行业排放标准的关系。针对部分已颁布的行业标准中涉及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的情况,规定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即行业标准)中规定的恶臭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按其规定执行,未规定的恶臭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执行《恶臭标准》;

二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章第五节第八十条修改了《恶臭标准》的适用范围,从适用于“全国所有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单位及垃圾堆放场”修改为“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三是取消了标准分级,所有区域执行统一的浓度限值;

四是加严了8种恶臭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周界浓度限值;

五是不再根据排气筒高度执行不同的臭气浓度排放限值,统一执行1000的标准;

六是调整了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计算方法,使用内插法计算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七是完善了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和监测要求,强化了恶臭污染物排放单位的主体责任。

三、上海 厂界噪声 标准?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一、时间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昼间”是指6:00至22:00之间的时段;“夜间”是指22:00至次日6:00之间的时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需要(如考虑时差、作息习惯差异等)而对昼间、夜间的划分另有规定的,应按其规定执行。

二、噪声解释

频发噪声:指频繁发生、发生的时间和间隔有一定规律、单次持续时间较短、强度较高的噪声。如排气噪声、货物装卸噪声等

偶发噪声:指偶然发生、发生的时间和间隔无规律、单次持续时间较短、强度较高的噪声。如短促鸣笛声、工程爆破声等。

背景噪声:被测量噪声源以外的声源发出的环境噪声的总和。

稳态噪声:在测量时间内,被测声源的声级起伏不大于3dB(A)的噪声。

非稳态噪声:在测量时间内,被测声源的声级起伏大于3dB(A)的噪声。

最大声级:在规定测量时间内对频发或偶发噪声事件中测得的A声级最大值。

倍频带声压级:采用符合GB/T 3241规定的倍频程滤波器所测量的频带声压级,其测量带宽和中心频率成正比。本标准采用的室内噪声频谱分析倍频带中心频率为31.5Hz、63Hz、125Hz、250Hz、500Hz,其覆盖频率范围为22~707Hz。

三、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1、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不得超过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

夜间频发噪声的最大声级超过限制的幅度不得高于10dB(A)。

夜间偶发噪声的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dB(A)。

工业企业若位于未划分声环境功能区的区域,当厂界外有噪声敏感建筑物时,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参照GB 3096和GB/T 15190 的规定确定厂界外区域的声环境质量要求,并执行相应的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当厂界与噪声敏感建筑物距离小于1m时,厂界环境噪声应在噪声敏感建筑的室内测量,并将表1中相应的限值减10dB(A)作为评价依据。

2、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

当固定设备排放的噪声通过建筑物结构传播至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时,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等效声级不得超过表2和表3规定的限制。(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振动类低频噪音)

四、测量方法

1、测量仪器

测量仪器为积分平均声级计或环境噪声自动检测仪,其性能应不低于GB 3785和GB/T 17181对2型仪器的要求。测量35dB以下的噪音应使用1型声级计,且测量范围应满足所测量噪声的需要。校准所有仪器应符合GB/T 15173对1级或2级声校准器的要求。当需要进行噪声的频谱分析时,仪器性能应符合GB/T 3241中对滤波器的要求。

测量仪器和校准器应定期检定合格,并在有效使用期限内使用;每次测量前、后必须在测量现场进行声学校准。其前、后校准示值偏差不得大于0.5dB,否则测量结果无效。

测量时传声器加防风罩。

测量仪器时间计权特性设为“F”挡,采样时间间隔不大于1s。

2、测量条件

气象条件:测量应在无雨雪无雷电天气,风速为5m/s以下时进行。不得吧在特殊天气条件下测量时,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测量准确性,同时注明当时所采取的措施及气象情况。

测量工况:测量应在被测声源正常工作时进行,同时注明当时的工况。

3、测点位置

测点布设:根据工业企业声源,周围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布局以及毗邻的区域类别,在工业企业厂界布设多个测点,其中包括距噪声敏感建筑物较近以及受被测声源影响大的位置。

测点位置一般规定:一般情况下,测点选在工业企业厂界外1m、高度1.2m以上、距任一反射面距离不小于1m的位置。

测点位置其他规定:当厂界有围墙且周围有受影响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时,测点应选在厂界外1m、高于围墙0.5m以上的位置;当厂界无法测量到声源的实际排放状况时(如声源位于高空、厂界设有声屏障等),应按“测点位置一般规定”设置测点,同时在受影响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1m处另设测点;室内噪音测量时,室内测量点设在距任一反射面至少0.5m以上‘距地面1.2m高度处,在受噪声影响方向的窗户开启状态下测量;固定设备结构传声至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测量时,测点应距任一反射面至少0.5m以上、距地面1.2m、距外窗1m以上,窗户关闭状态下测量。被测房间内的其他可能干扰测量的声源(如电视机、空调机、排气扇以及镇流器较响的日光灯、运转时出声的时钟等)应关闭。

4、测量时段

分别在昼间、夜间两个时段测量。夜间有频发、偶发噪声影响时同时测量最大声级。

被测声源是稳态噪声,采用1min的等效声级。

被测声源是非稳态噪声,测量被测声源有代表性时段的等效声级,必要时测量被测声源整个正常工作时段的等效声级。

5、背景噪声测量

测量环境:不受被测声源影响且其他声环境与测量被测声源时保持一致,

测量时段:与被测声源测量的时间长度相同。

6、测量记录

噪声测量时需做测量记录。记录内容应主要包括:被测量单位名称、地址、厂界所处声环境功能区类别、测量时气象条件、测量仪器、校准仪器、测点位置、测量时间、测量时段、仪器校准值(测前、测后)、主要声源、测量工况、示意图(厂界、声源、噪声敏感建筑物、测点等位置)、噪声测量值、背景值、测量人员、校对人、审核人等相关信息。

7、测量结果修正

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相差大于10dB(A)时,噪声测量值不做修正。

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相差在3-10dB(A)之间时,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的差值取整后,按表4进行修正。

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相差小于3dB(A)是,应采取措施降低背景噪声后,视情况按前两款方法执行,仍无法满足前两款要求的,应按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8、测量结果评价

各个测点的测量结果应单独评价。同一测点每天的测量结果按昼间、夜间进行评价。

最大声级直接评价。

9、标准的监督实施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四、厂界与场界有什么区别?

厂界与场界的区别分别为:厂界是以工厂的范围作为界线标准来定的,一般是由某一个工厂的生产区,生活区等等组合而成。

场界的范围则是要广泛很多,往往一个区域都可以称作场界来划分,所以厂界与场界最大的区别就是各自范围面积的大小。

五、厂界无组织排放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标准中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指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在表征VOCs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s)、非甲烷总烃(NMHC)作为污染物控制标准。

标准规定了 VOCs物料储存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工艺过程 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设备与管线组件 VOCs泄漏控制要求、敞开液面 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以及 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企业厂区内及周边污染监控要求。

根据标准要求,厂界及周边VOCs监控要求执行GB16297或相关行业标准,地方环保局可以实施适合当地环境保护需要的方案。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Standard for fugitive emission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 GB 37822—2019 2019-07-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加强对VOCs无组织排放的控制和管理,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 VOCs物料储存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工艺过程 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泄漏控制要求、敞开液面 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以及 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企业厂区内及周边污染监控要求。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六、厂界丁酮废气排放标准?

答:厂界丁酮废气排放标准:GB 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七、厂界红线图怎么画?

红线图是规划局确定的项目建筑总平面图,或城市规范管理部门正式确定的项目建筑的总用地面积的示意图,其中红线是用来表示建筑物的边界外沿界限,即实际可使用土地的边界图。

绘制用地红线图要考虑以下几点:

①与周边道路红线图的关系。不能压占规划道路红线。

②与周边地块的关系。一般情况下,通过现场勘查,对用地红线图周边地形图上的现状建筑物的关系能够处理好,也应该处理好。但对已规划建设的要一定在图上和实地都要搞清楚,要进行无缝对接。即使已经建设的,也有可能没有按红线图建设(特别是公建、淮宝三村边的事例)。

③特殊地物要标注清楚。如果有需要保留和一定时期要的东西,如高压走廊、水系、道路、地下管道、文物等要标准清楚并加以说明。

④宁小不大。因为是法律文件,一定保证准确,特殊情况下宁愿多让点,少划一点,但也要有原则,不能过分,帽大一尺

八、生产企业厂界噪音超标处罚?

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的,从其决定。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厂界周围耕地属于几类噪声?

厂界周围耕地属于四类噪声。标准如下:

一、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工厂及有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的边界。

1、标准值

各类厂界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

等效声级Leq[dB(A)]

类别 昼间 夜间

Ⅰ 55 45

Ⅱ 60 50

Ⅲ 65 55

Ⅳ 70 55

2、各类标准适用范围规定

各类标准适用范围规定

Ⅰ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Ⅱ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及商业中心区。

Ⅲ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Ⅳ类标准适用于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

各类标准适用范围由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夜间频繁突发的噪声(如排气噪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0dB(A),夜间偶然突发的噪声(如短促鸣笛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A)。

本标准昼间、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

噪声对人体的危害是全身性的,既可以引起听觉系统的变化,也可以对非听觉系统产生影响。这些影响的早期主要是生理性改变,长期接触比较强烈的噪声,可以引起病理性改变。此外,作业场所中的噪声还可以干扰语言交流,影响工作效率,甚至引起意外事故。

随着近代工业的发展,环境污染也随着产生,噪音污染就是环境污染的一种,已经成为对人类的一大危害。噪音污染与水污染、大气污染被看成是世界范围内三个主要环境问题。

噪音对人体的危害是很大的,妨碍了人们的正常休息、学习和工作,以及以及对问题的思考。此外,长期接触噪音的人,是最容易产生眼疲劳的。那么当周围的噪音超过规定的标准值时,可以找相关部门给予处理的。

十、环境监测司和环境监测站的关系?

一般来讲,环境监测机构是由同一级政府的环境主管部门设立,比如说国家环境保护部,下设国家环境监测总站,环境监测总站为独立的法人单位,工作上受环保部领导,所以环保部为方便管理,在部内设立监测司,管理和指导环境监测总站;省级的环境主管部门为环保厅,下设环境监测中心站,一般设立监测处管理环境监测中心;地市级、县级下设环境监测站,一般设立监测科(或其他科室代管)管理监测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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