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检计量器具备案规定(强检计量器具备案规定最新)
一、计量器具首检的规定?
1.1.1.1.1 首次检验
1) 工作人员到达客户现场后应主动出示工作证件,使用规范用语与客户问好并确认客户身份。当需要客户打开电表时,工作人员应使用礼貌用语请客户配合,并在打开后向客户致谢。
2) 工作人员对计量装置进行电能表检验、二次压降测试、二次负荷测试,若在竣工验收中已经进行过二次压降测试和二次负荷测试,则不再检验此项。检测数据应现场记录于工作表单中,并在返回至计量室当天录入系统,严禁后期补录或任意修改检测数据。对检验结果进行分析,分析是否需要进行故障差错处理,属于变电站故障或差错的进入故障差错处理流程,属于用户端口故障或差错的,进入计量装置故障处理流程。对于无故障差错的计量装置判断是否需要改造,需要改造的进入电能计量装置改造流程,无需改造的流程结束。
3) 首次检定时检定人员不得启封电能表罩壳厂家封印,检定合格后在保留厂家封印完好情况下,在电能表罩壳上再另加检定封锁至少两个。
4) 检定完毕出具检定证书或检定结果通知书,检验结果告知用户。
5) 离开现场前应进行现场清扫、做到“料清、场地净”,整理工器具并检查是否有遗漏。向客户礼貌告别。
二、ct属于强检计量器具吗?
医用CT机不属于计量强制器具。
一、医用CT机、X线机、钴-60治疗机、医用加速器以及装有“医用三源”的诊断或治疗设备的作用,是利用这些源发射的能量来达到医学诊断或治疗的目的,而不是以电离辐射计量学为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关于“计量器具是指能用以直接或间接测出被测对象量值的装置、仪器仪表、量具和用于统一量值的标准物质”的定义,“医用三源”是能量发射装置,不是测量用的装置、仪器仪表、量具之类的测量仪器。
二、为保证放射诊断、治疗的质量,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卫生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质量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做好放射诊断、治疗设备的检测管理工作。
三、医用CT机不是计量器具,不属于计量强制检定范围。将医用CT机作为计量器具,既不符合法定概念,又不符合科学技术原理。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体温计、天平、血压计、眼压计、心电图仪、脑电图仪等医用计量器具进行计量强制检定。
三、湖北强检计量器具网上申请流程?
1. 通过登录湖北省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管理信息系统注册
1.1 登录湖北省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管理信息系统http://223.75.53.41:8081/hbjl/。
1.2 点击“企业用户”。特别注意:此信息系统“企业用户”对应的是各单位社会信用代码,个人用户不属于网上申报范围。
1.3 点击右上角“注册”。特别注意:注册手机号码很重要,用于接收系统发送短信通知。
2. 通过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进行注册
2.1 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s/index.html。
2.2 点击“注册”。特别注意:要以“法人用户登录”方式进行注册
四、上海计量器具强检网上申报流程?
1、登录网站中国电子质量监督公共服务门户网 http://psp.e-cqs.cn/
2、进入注册页面,选择企业用户,按照提示如实填写信息,点击提交完成注册。企业用户有网站确认过程,注册后,网站会发确认短信到注册手机上,确认账户注册成功后,可进行下一步操作。
3、登录成功后进入首页面选中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业务管理系统
4、选中强检计量器具台账维护,录入计量器具信息
5、点击“新增”增加强检计量器具
6、根据计量器具铭牌信息及使用信息如实填写即完成计量器具信息维护,录入完成后点击确定即完成一件计量器具录入工作,如需增加器具,重复第6步操作。
7、计量器具检定预约操作,点击强检器具预约申请进入预约界面
8、点新增,勾选待选计量器具信息,提交完成预约申请
五、强检计量器具四种类别?
第一类:就是说国家规定要强制检定的测量仪器,也是最高计量标准的器具和进行国际贸易结算,相关人民生活所用到的医疗卫生,相关人身的安全防护,和一些环境监测等的相关国家规定检定的计量器具,这一类的测量设备是要国家强制规定要检定的,由国家授权的计量部门统一制定的检定规程,该类仪器的检定只能在规定的检定部门或经法定授权具备资格的组织进行,结论属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作为计量器具或测量装置检定的法律依据的。也是对计量特性进行强制性的全面评定。第二类:就是说企业在生产产品时用来对产品质量的监视,产品质量的检测,内部生产材料,企业经营的管理等的测量仪器,这类仪器是可以根据企业的用途,使用的环境条件等来确定校准周期有对它们进行校准和精度的确认。
第三类(习惯上称为C类),企业设备上安装的不易拆卸的监视仪表(如油压表、压力表)、仅起指示作用不参与测量的仪表(如开关板表)或无计量特性的试验设备(如平台、水平仪)等。这类测量设备可由企业实施一次性确认,而无需实施后续的检定和校准。
第四类,有些设备可以由企业制定校准方法或采用行业标准自行校准。这类测量设备应是行业专用设备或国家没有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的实验/试验、测量设备。
六、强检安全防护用计量器具包括哪些?
涉及安全防护用的计量器具,按照计量法规的要求,需要强制检定,也就是必须定期送到计量所一类的部门检定。
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你可以选择不检,也可以选择用校准而不是检定的方式进行计量确认(亦即,即使该器具不符合检定规程的要求,你想用也可以),等等。注意:强制检定的器具并不仅仅包括安全防护用的计量器具。
七、氧气表、乙炔表是否是强检计量器具?
氧气表、氧气瓶、氧焊枪、连接用管子构成一焊接系统。
如果氧气表内有油,使用中与流动的氧气摩擦,容易产生“回火”引发爆炸。所以氧气表属于A类即强检计量器具。理论上需要检定,但主要还是看用在氧气、乙炔瓶上的氧气表、乙炔表是否涉和产品直接接触并管控产品,管控就必须检定
八、强检计量器具不定期检定怎么处理?
其实计量法是最好实施的,只是罚款罚得太少没有人原理而已,在他们超过检定周期时你们再发一次强检通知,他们还没有申请检定的你就可以先封存他的计量器具然后处罚,如果有违法所得的还要算上,这个违法所得要比你罚款收入还要多
九、计量器具校准管理规定?
计量校准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规范计量校准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计量校准是量值溯源的一种方式,是指在规定的条件下,为确定计量器具的示值与对应的计量标准提供的量值之间关系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计量校准机构,是指面向社会接受委托提供计量校准服务的法人或其他依法设立的组织。
第三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计量校准服务,实施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对内提供的计量校准服务,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职责)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计量校准服务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量校准服务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计量校准效力) 计量校准机构提供计量校准服务不受行政区划限制。
第六条(基本原则) 计量校准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守信、科学规范、准确可靠的原则。
第七条(鼓励条款) 鼓励计量校准机构加强计量校准技术的创新与发展,持续提升计量校准服务能力。
鼓励和支持相关行业组织在计量校准服务中通过行业规范、行业自律、专业技术指导、职业技术培训、信息咨询等发挥作用。
第二章 计量校准机构
第八条(能力和条件要求) 计量校准机构应当具备与其开展计量校准服务相适应的计量标准、场所、设施、人员、环境条件和测量方法,并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且能持续有效运行。
鼓励计量校准机构参与行业组织实施的确认计量标准能力的活动。
第九条(自我声明公开) 计量校准机构在开展相应计量校准服务前,应当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指定的计量校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声明其计量校准能力。
计量校准机构应当公开其注册地址、实验室地址、法定代表人及通信地址,以及配备的计量标准名称及其测量范围、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开展的计量校准项目名称及其测量范围、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溯源途径等信息。
第十条(计量标准溯源要求) 计量校准机构的计量标准应当溯源至国家计量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计量校准机构可以选择国家计量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以外且获得国际互认的校准与测量能力的溯源途径。
计量校准机构应当向委托方提供相关计量标准的溯源途径。
第十一条(人员要求) 计量校准机构应当建立计量校准服务实施人员能力培训和考核制度,使其具备相应的计量校准专业技术或管理能力。
鼓励计量校准人员取得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责任主体) 计量校准机构对其出具的计量校准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能力保持和变更) 计量校准机构应当保证其持续符合开展计量校准服务所需要的基本能力和条件要求。
计量校准机构在计量校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自我公开声明的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在变化后三十天内完成信息变更。
第十四条(第三方认可) 鼓励计量校准机构通过第三方认可机构的认可证明其计量校准能力。
第十五条(计量校准机构信息公开要求) 计量校准机构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清晰和完整,不得有虚假、欺骗性内容。
第十六条(保密义务) 计量校准机构及其人员对其在计量校准服务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七条(计量校准机构义务和责任) 计量校准机构应当保证所出具的计量校准结果的准确性和溯源性符合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双方约定的要求。
计量校准机构应在每年规定时间内,在计量校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报送上一年度开展计量校准服务年度业务统计和计量校准人员等信息。
计量校准机构应当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计量校准服务
第十八条(计量校准服务合同) 订立计量校准服务合同或协议时,计量校准机构应当提供计量校准能力和服务的相关信息,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清晰和完整。委托方应当对提供计量器具的技术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九条(计量校准依据) 开展计量校准服务优先选用国家、行业或地方计量技术规范。
经委托方同意,可以采用国际、区域、国家、行业标准或双方约定的计量校准方法。
第二十条(计量校准证书/报告) 计量校准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实施计量校准,并出具计量校准证书/报告。
第二十一条(分包) 计量校准机构需分包计量校准项目时,应分包给已在计量校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声明并有能力完成分包项目的计量校准机构,具体分包的计量校准项目和承担分包项目的计量校准机构应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出具计量校准证书/报告时,应将分包项目予以清晰标明。
计量校准机构实施分包前,应建立和保持分包的管理程序,并在计量校准业务洽谈、合同评审和合同签署过程中予以实施。
第二十二条(结果可追溯性) 计量校准机构应当建立其计量校准数据、结果以及其它必要信息的追溯机制,对计量校准过程和条件的相关记录、计量校准证书/报告副本应当建立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六年。
第二十三条(禁止行为) 计量校准服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伪造数据和原始记录;
(二)出具包含虚假内容的计量校准证书/报告;
(三)出具的计量校准数据或结果失实;
(四)使用未按要求溯源的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校准服务;
(五)未如实注明计量校准分包情况;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行政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计量校准机构、计量校准服务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计量校准能力核查)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通过组织计量比对等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的计量校准机构实施计量监督检查。计量校准机构在其公开的计量校准能力范围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参加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计量比对。
第二十六条(社会监督) 单位和个人发现计量校准服务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十七条(严重失信) 计量校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
(一)计量校准机构两年内3次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计量比对的;
(二)因违反本办法两年内受到3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三)违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第九条、第十七条) 计量校准机构违反第九条未按规定自我声明开展计量校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计量校准机构违反第十七条未按规定报送计量校准服务统计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第二十三条的处罚) 计量校准机构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整改期间,计量校准机构不得开展相关项目的计量校准。
第三十条(其他规定)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实施。计量校准机构注册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协查。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计量校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起草说明
一、制定规章的必要性
计量校准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一种保证量值准确可靠的技术手段,广泛存在于社会生产生活实践中,对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与计量检定不同,计量校准具有自发性、差异性和高技术性的特点。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全球化的发展,我国计量校准市场实现从无到有的跨越。但与经济发展对高质量计量校准服务的广泛需求相比,我国计量校准市场的发展仍然不平衡不充分,存在着限制计量校准市场良性发展的制度性因素。为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发挥市场主体作用,激发潜力、释放活力,有必要通过制定《计量校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推动完善我国现代计量测试服务体系,满足传统计量体系与世界接轨的融合需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二、起草过程
为做好《办法》的编制工作,《办法》起草组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有关《办法》编制的问卷调查、走访座谈等调研工作。调研期间,共收到来自24个省区市、505家计量校准机构的反馈,涉及机构类型涵盖国有企事业、外资、合资以及民营单位。通过征询各省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与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相关负责人员、部分计量校准认可评审专家和计量校准机构代表开展座谈,了解我国计量校准市场发展现状。
2017年起多次征求各方意见,并进行了多次修改。2020年正式列入总局立法计划。2020年4月,征求全国市场监管系统意见,共收到63家单位反馈的172条意见,对其中24条意见采纳,78条意见部分采纳。2020年5月,市场监管总局计量司召集起草组与部分专家、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计量技术机构、行业组织召开视频研讨会。根据会议意见,修改后形成此稿。
三、解决的主要问题
《办法》遵循现有计量法律法规体系精神,充分借鉴国际通行规则和各地法律法规实践的前提下,所做出的符合法理原则,符合市场规律,实践中可操作的制度性设计,侧重于解决以下四个方面的基本问题:明确计量校准的合法性地位,强调市场在配置计量校准服务资源中的作用;明确计量校准服务中服务提供方、监管方和其他相关各方的责、权、利和相互关系;融合我国传统计量制度与国际通行做法,促进我国现代计量服务体系的建设;厘清法制和非法制计量管理的差异,探索对非法制的计量校准管理的新思路。
(一)关于计量校准的地位。现行计量法律法规对于计量器具的量传溯源仅规定检定(强制检定和非强制检定)的方式,这是由于对计量校准及其作用的认知存在历史局限性造成的。目前,计量校准已经是国内外普遍采用的计量器具量值溯源方式。有必要对计量校准的合法性做出符合法律原则的说明,对计量校准的合法性的描述与国际通行规则相吻合。
(二)关于调整的对象。《办法》仅将为社会提供计量校准服务的计量校准机构列入调整范围。这类计量校准机构开展的活动及其产生的结果应由组织内部价值链解决,后果由组织自行承担,权责较为清晰。
(三)关于自我声明的设置。根据市场经济原则,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淡化市场准入的要求,对计量校准服务这种低社会风险的市场活动,不适合设置强制性的准入规定,因此拟对计量校准机构实行自我声明制度。
(四)关于计量标准溯源的要求。从技术上来说,计量标准是开展计量校准服务的核心能力。根据国际通行做法,计量标准应符合计量器具量传溯源的要求。为保障量值统一,原则上计量标准应最终溯源至国家计量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但在供应链全球化的现实情况下,以及受限于国产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发展的现状,部分“高精尖”行业和外贸出口领域,仍需要依赖国外技术力量进行量值溯源,因此,《办法》规定计量校准机构在取得计量校准委托方的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选择国家计量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以外且获得国际互认的校准与测量能力的溯源途径。
(五)关于计量校准服务年度业务统计信息。计量校准具有难以追溯的特点,计量校准委托方选择计量校准机构时、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时,都会面临着底数不清、信息不通畅等问题。考虑到我国现有大量企事业单位从事计量校准服务,因此参照企业年度报告制度,设置计量校准服务年度业务统计信息制度,以便各方监督。
(六)关于信用监管的设置。当前,计量校准市场发展良莠不齐,信用监管是规范市场秩序的“金钥匙”。《办法》引入对计量校准机构信用监管的内容,明确计量校准机构的严重失信情形。对计量校准机构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从而逐步实现对市场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目标,促进计量校准市场健康发展。
四、合规性评估和公平竞争审查情况
在《办法》修订过程中,起草组对当前行政规章和审批制度的改革进行专题研究,并邀请有关法律专家,对修订稿的合规性进行逐条审查。
按照我国行政制度改革的要求,本征求意见稿内未增设新的行政审批事项,主要通过明确责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实行自我声明制度和信用监管方法等内容,为市场监管部门对计量校准服务的事中事后监管提供方法和依据。
十、有检定规程的是不是就是强检计量器具?
不是的,强检的流量计是国家规定用途的流量计属于强制检定的,强制检定的流量计主要根据流量计的用途来确定的,强制检定的流量计包括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4个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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