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测的概念及内容包括(环境监测的概念及内容包括哪些)
一、施工安全环境监测内容包括?
环境监测包括以下内容
1.环境监测的过程一般为接受任务,现场调查和收集资料,监测计划设计,优化布点,样品采集,样品运输和保存,样品的预处理,分析测试,数据处理,综合评价等。
2.环境监测的对象:自然因素,人为因素,污染组分。
3.环境监测包括:化学监测,物理监测,生物监测,生态监测
二、环境监测系统包括?
它是以计算机技术和数据库技术为核心,管理大量环境监测信息和数据储存的信息系统。利用环境监测管理系统可以加强对环境污染监测数据的处理,能够快速有效的对环境进行准确监测。系统主要包含监测仪器层,数据采集层,数据库层,功能模块层及 Web 界面层。
三、交通环境监测的内容?
(一)公路、港口、场站、航道建设项目环境监测;污染源管理和交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状况调查;
(二)公路、港口、场站、航道等辖区内排放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弃物等污染源监测和陆域、水域生态环境监测;
(三)公路、港口、场站、航道污染事故监测调查;
(四)船舶污染源监测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监测;
(五)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其他环境监测工作;
(六)综合评估,编报环境质量报告和污染源状况报告。
四、民航服务的概念及内容?
引用《大道相通》:这几年,紧紧围绕服务主流旅客这一中心目标,国航不断强化战略目标的引领作用,提高服务水平,先后投入了亿元改造公务舱设施设备;投资3000多万元改造机上娱乐系统;针对不同地域配备不同风味的机上餐饮,满足头等舱、公务舱旅客的个性订餐的需求;实施常旅客计划和常旅客单位计划战略,与国内外相关服务行业单位结成常旅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增加了服务内容、拓宽了服务范围。
这些措施使国航拥有了高质量的客户群体。
目前,公商务旅客已占国航运输旅客的72%以上;在国内市场方面,国航是重点城市间、高质量航线上实力最强的航空公司,国内82条主要竞争航线中,国航座位价值高于竞争对手的航线达到56条。
2005年国航发展常旅客会员96万人,目前国航常旅客会员总数已达400多万人,数量位居国内航空公司之首,这反映了公商务旅客对国航品牌的认知度。
五、比亚迪品质理念及内容?
比亚迪的品质理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以客户为中心:比亚迪始终把顾客的需求放在首位,不断改善和优化产品和服务,以满足顾客的需求和期望。
2. 品质第一:比亚迪注重质量,始终以“品质第一”为宗旨,秉承“零缺陷”的质量标准,把改善质量作为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3. 持续改善:比亚迪不断强化企业文化,推崇“精益求精”的创新精神,持续改进产品和流程,提高效率和质量。
4. 追求卓越:比亚迪始终追求卓越,推进全员参与和全面质量管理,全面提升组织和员工的素质和能力,不断引领行业发展和技术进步。
5. 社会责任:比亚迪注重社会责任,致力于通过生产和经营活动给社会创造更多的价值,推动可持续发展和环保事业。
基于以上的品质理念,比亚迪的产品和服务一直坚持以下的标准:
1. 产品满足国际和国内的质量标准和法规要求。
2. 产品设计符合人机工程学规范,操作简单、安全可靠。
3. 生产过程严格控制,质量监控全过程进行严格的质量监管和控制。
4. 客户服务网络完善,客户满意度得到全面的保障。
5. 持续改善和创新,不断引领和推动产业革命和发展。
六、医院环境监测包括哪些?
医院对环境的要求比普通单位要高,关于环境监测也是多方面的。比如有对环境空气的检测、医护人员手的检测,物品表面的检测,还有对灭菌物品的检测,消毒灭菌后内镜的检测、使用中消毒剂的检测、口腔器械卫生学检测等等。
不同位置的要求和标准不同,正因为这样严格的监测制度,才能保证医院的环境卫生安全。
七、农业环境监测过程包括?
按照介质可以分为气的监测,水的监测,土壤监测,渣的监测,噪声及振动监测,生化监测,放射性及辐射监测等。
气的监测包括环境空气监测、废气监测,水的监测包括水环境质量监测、废水监测,渣的监测包括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监测。
八、环境监测包括哪些检测?
环境监测可以分为水质监测、烟气监测、噪声监测、 生物监测、辐射监测、土壤监测等不同门类。
1、水质监测是监视和测定水体中污染物的种类、各类污染物的浓度及变化趋势,评价水质状况的过程。
2、烟气监测是指对大气污染源排放的气态污染物、颗粒物进行浓度和排放总量监测。
3、噪声监测是对干扰人们学习、工作和生活的声音及其声源进行的监测活动。
4、生物监测是利用生物个体、种群或群落对环境污染或变化所产生的反应阐明环境污染状况,从生物学角度为环境质量的监测和评价提供依据。
5、辐射监测是为了评价和控制辐射或放射性物质照射而进行的辐射测量或放射性测量。
6、土壤监测是通过采用合适的测定方法测定土壤的各种理化性质,达到土壤质量现状监测。扩展资料:环境监测站注意事项:1、监测人员工作前,应对监测项目的性质、内容及使用的仪器、药品、设备、操作方法进行充分的了解和熟悉,同时对不安全因素进行检查、防护、方可开始工作。2、监测中如使用浓酸、浓碱及腐蚀性、挥发性、刺激性大的气体,需戴好手套、口罩、眼镜等劳动保护用品;使用化学药品不可乱倒或处理;使用玻璃容器应防破防爆防燃。3、防爆注意事项:在点燃氢气、乙炔、汽油蒸汽时应当先排净空气后点燃,遇到可能爆炸的玻璃仪器和摩擦生热的研磨操作要十分注意安全。
九、信息公开制度的概念及内容?
信息公开是有关保障公民了解权和对了解权加以必要限制而组成的法律制度。这里的了解权是指个人或组织有权知悉并取得行政机关的档案资料和其他信息的权利。
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八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公开的范围
第九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第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章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二十一条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二十二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章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三十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三十二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十七条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1]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十、环境监测有什么内容?
环境监测可分为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测。环境质量监测主要包括水环境、气环境、声环境的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是指对污染物排放出口的排污监测,固体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利用排放点监测,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效果监测,“三同时”项目竣工验收监测,现有污染源治理项目(含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监测,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监测,污染事故应急监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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