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食品安全检测会检测哪些内容
食品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
1、食品以及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残留、污染物质、疫病疫情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和添加剂的具体用量;
3、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和说明书的要求;
4、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5、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6、食品安全检验方法与规程等,具体如下:
① 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② 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③ 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④ 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⑤ 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⑥ 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⑦ 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
⑧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⑨ 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⑩ 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⑾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哨点需要哪些制度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是《食品安全法》 确立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评价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污染控制水平与食品安全标准的执行效力,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风险预警、标准制(修)订和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食品污染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监测:
食品污染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包括常规监测和专项监测两类。常规监测的主要目的是了解我国食品中污染物总体污染状况、污染趋势并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标准制(修)订提供代表性的监测数据,同时也可以提示食品安全隐患。专项监测的主要目的是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隐患,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线索。
1.食品中化学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常规监测包括12类食品中有害元素、环境污染物、真菌毒素、农药残留和食品加工过程中形成的有害物质等指标;专项监测包括20类食品和相关产品中有害元素、生物毒素、农药残留、禁用药物、食品添加剂、非法添加物质和包装材料迁移物等指标。
2.食品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监测。常规监测包括12类食品中卫生指示菌、食源性致病菌、病毒和寄生虫等指标;专项监测包括婴儿配方食品生产加工过程、城市流动早餐点相关微生物指标和葡萄球菌肠毒素的监测。
3.食品中放射性物质监测。在已投入运行和在建核电站周边,对8类食品开展放射性核素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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