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应急监测规范的标准号是什么?
7502531777,环境污染物分析监测,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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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警示标识牌国家规范?
1 编制目的
为规范固定污染源排放口标识牌制作的技术规格和二维码编码规则,加强固定污染源信息化管理,实现监管、监察、监测联动和数据共享,特制订本技术要求。
2 适用范围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市区两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固定污染源排放口的监督管理。
3 编制依据
GB15562.1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
HJ608 污染源编码规则(试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环发〔1999〕24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排放口标志牌技术规格的通知》(环办〔2003〕95号)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污水排放口设置技术规范(试行)》(沪环保科〔2006〕354号)
4 标识牌技术规格
4.1 标识牌信息
(1)排放口标识名称:废水排放口/废气排放口;
(2)污染源名称:排污许可证核发对象名称;
(3)污染源编号:按HJ608执行;
(4)许可证编号:排污许可证编号;
(5)排放口名称:排污许可证上确定的名称;
(6)排放口编号:排污许可证上确定的编号;
(7)排放口类型:排污许可证上确定的类型;
(8)主要污染物:排污许可证上确定的主要污染物;
(9)环保图形标志:按GB15562.1执行;
(10)二维码图片:按本要求“5 二维码编码规则”执行;
(11)监制单位: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监制/xx区环境保护局监制;
(12)印制时间:排污许可证核发时间,格式为xxxx年xx月;
4.2 标识牌颜色
(1)底为绿色(CMYK=100,0,100,0、或RGB=0,153,68);
(2)图案和文字为白色(CMYK=0,0,0,0、或RGB=255,255,255)。
4.3 标识牌字体
(1)排放口标识名称:
字体:黑体、加粗;
大小:58px。
(2)污染源名称、污染源编号、许可证编号、排放口名称、排放口编号、排放口类型、主要污染物:
字体:黑体、加粗;
大小:33px(如必要,可适当缩小字号)。
(3)监制单位、印制时间:
字体:黑体、加粗;
大小:20px。
沈阳市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监测管理,使环境监测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环境监测的任务,是通过对沈阳市环境中各要素进行经常性监测,综合分析和研究,掌握和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对各有关单位排放污染物进行监视性监测;为沈阳市防治污染,保护与改善环境,执行各项环境法规、标准,全面开展环境管理工作提供准确可靠的监测数据和资料。第三条 环境监测数据、资料、成果均为国家所有,任何个人不得独占,不得私自转让。未经正式公布的监测数据和资料,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引用和发表。向外界提供监测数据、资料、成果时,要履行审批手续。第四条 我市环境监测管理工作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统一规划和组织协调。第二章 环境监测机构第五条 环境保护系统的环境监测站分为两级:沈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和区(县)环境监测站。各级环境监测站受同级环境保护局领导;在业务上,受上一级环境监测站的指导。第六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环境监测机构。第七条 环境保护系统的各级环境监测站是各级人民政府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法定监测机构。
各行业主管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监测机构,须经市环境保护局或其委托的组织考核合格并在各级环境保护局的规划组织安排下开展监测工作。第八条 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的主要职责是:
(一)参加制定本市环境监测规划和计划;
(二)对本市大气、水土、生物、噪声、振动、放射性、电磁波等各种环境要素的质量状况及环境管理所需要的各项指标,进行监测,建立健全各类环境要素的监测数据库;
(三)负责对区(县)环境监测站的监测仪器设备进行定期检查修理;
(四)负责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的“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下同)”项目和治理项目竣工的验收监测;
(五)定期培训环境监测人员,参加区(县)环境监测站晋级考核,对市环境监测网络成员进行定期考核、检查和指导;
(六)参加污染事件和应急事故的监测调查,负责环境污染纠纷的技术裁定;
(七)参加制订、修改地方环境标准和地方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八)负责本市环境质量评价等工作;
(九)负责对市重点污染源单位和外商投资企业排污申报的核查性监测等。第九条 区(县)环境监测站的主要职责是:
(一)在市统一计划下,参与制定本区(县)的环境监测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对本辖区内的各项环境要素、污染源进行监测与调查,定期报告环境质量状况和污染动态,建立污染源档案;
(三)完成环境管理所需要的各项监测任务;
(四)负责区(县)环境保护局审批的“三同时”项目和治理项目竣工的验收监测;
(五)参加有关污染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六)负责本辖区内污染源单位排污申报的核查性监测。第十条 行业主管部门的环境监测站的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制定本行业系统的环境监测规划和计划;
(二)根据市环境监测网的统一计划和要求,对本系统内的污染源和处理设施进行监测,建立污染源档案;
(三)负责对本行业系统的环境监测人员的培训考核;
(四)参与本行业系统重大污染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五)受市、区(县)环境保护局的委托承担有关“三同时”项目和治理项目的竣工的验收监测。第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监测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单位环境监测计划,并对排污和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转情况进行经常性监测;
(二)建立本单位污染档案;
(三)制定合理的污染控制指标,做好生产过程中的环境监测。第十二条 经市环境保护局或其委托的组织考核合格的环境监测机构,其监测结果,可以作为本单位向环境保护局进行排污申报以及对单位进行指标化考核、发放排污许可证等环境管理的依据。第三章 环境监测网第十三条 沈阳市环境监测网是由市环境保护局统一组织的全市环境监测工作的协调组织。
环境监测网由市、区(县)环境监测站、行业、企业事业单位环境监测机构以及有关大专院校科研设计单位组成。成员单位间系互为协作关系,其业务、行政隶属关系不变。
环境监测网的日常工作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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